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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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1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2003年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港澳,是开展涉外审判最早的法院之一,为人民法院审判涉外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深圳特区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特区建设息息相关。在深圳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两级法院历届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建设为首要任务,解放思想、克服困难、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公正司法,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大变化、大进步、大发展,为深圳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今后人民法院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要工作职责是:

 

●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原标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述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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