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及其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3-0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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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其中能够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

 

一、间接证据基本理论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1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不同的证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何人实施等事实。凡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能证明犯罪人是谁以及证明其如何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同,它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是间接的证明关系,它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中的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

 

2间接证据的特点

 

间接证据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具体包括:

 

1)证明关系的间接性。这是间接证据自身最主要、最基本的特点,其它特点由此产生并受该特点的制约。

 

2)证明作用的中立性。间接证据本身在证明作用问题上没有任何固定的倾向性,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是间接的证明关系,任何间接证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有怎样的证明作用,其本身并不能回答,只有将其同案件中的其它事实相联系,从联系中才能确定。

 

3)证据范围的广泛性和证据种类的多样性。该特点也是由其间接性决定的,因为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中的个别事实或情节,故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存在形式也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其在收集过程中相对于直接证据较容易。

 

4)证据过程的复杂性。间接证据的上述特点使其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相较于直接证据复杂得多,直接证据往往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重合的,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只要查明是否属实即可,而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起码要经历两个阶段:一是先要对案件中的所有间接证据逐个查证核实,并确认它们在案件中所能,证明的具体情节;二是要把各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具体事实互相结合起来,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这个推理过程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在只有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判断上的错误,这也与间接证据的中立性密切相关。

 

(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规则

 

1间接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认定案件的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形式是多样的,它能反映犯罪的方法、手段和性质,也可能反映犯罪的目的、动机和后果,还可能反映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等。

 

2.各间接证据之间的统一性或非矛盾性

 

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或发现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的解决。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一致要求所有间接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内容必须是一致的,不能相互排斥。

 

3间接证据所组成的证据锁链的完整性或闭合性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该证明体系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紧密衔接的,不能有脱漏。

 

4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排他性

 

依据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和逻辑推理,得出的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必须是唯一正确的结论。如果经过综合分析和逻辑推理后得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结论,则说明还有其他可能性,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尚未形成,就不能以现有的间接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规则的完善

 

(一)从理论角度完善规则

 

1.界定相应概念的内涵

 

在上面已经提到了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困难就是证据锁链的完整性或闭合性的问题,尤其是要求达到闭合性的情况,本文仅针对这种情况展开论述。

 

“闭合”,单从字义上理解,是事物发展阶段性的结束,所反映的是相应数量、同等质量的收集、组合而形成的封闭式、无断裂痕迹、完整环节的程度上的概念。

 

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一个比完整性更高的标准,它不仅要求证据锁链具有完整性,还要求证据锁链呈现闭合性特征。所谓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指全案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得出唯一的结论,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在证据形态上呈现出闭合的特征。具体是指各个间接证据所组成的证据体系必须能够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各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而不能遗漏有关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达到闭合性的标准也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要求对案件的每一个情节都有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这种闭合性到底要求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呢?

 

2.达到内涵要求的相关标准

 

笔者认为,只要所搜集到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上面所提到的犯罪构成的七个方面,内容即何人、何因、何时、何地、何罪、何果、何种手段等,就应该已经达到了闭合性的要求。换句话说,能够证明这些内容就已经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予以基本的界定。

 

应该强调的是,能否满足证据锁链的完整性或闭合性的要求,应该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框架下判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完整性还是闭合性,都要求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一起所构成的证据体系,能够满足我国刑事诉讼客观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达到最终认定有罪或无罪的目的。

 

首先,应确保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的,即满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质的要求——确实。

 

第二,至于“充分”的要求,则需结合具体的案件分析,要对何人、何地、何时等案件主要事实都能够予以证明。

 

(二)从实践角度完善规则

 

1.通过立法细化规则

 

在《刑事诉讼法》(或在未来可能颁布的证据法)中设立证明标准一章,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和具体应当达到的标准予以详细的规定,而具体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则涉及立法技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细化到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在上面找到确切的判决依据,这就要借助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在某种意义上讲,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对于我国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公民尤其是司法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的权威乃至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2.严格遵守规则

 

目前,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因为缺乏直接证据而拒绝、定案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提高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使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们能够深入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等内容,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定期学习和培训、定期开展法院内部和法院之间甚至是不同级别法院间的组织交流会等方式来实现。

 

3.区分不同情形准确适用规则

 

1)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犯罪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间接证据完全可以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2)现有证据看似不足但经过分析整理可以定罪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实践中最难把握的。因从某种角度讲,确实缺少证明某个甚至某些情节的证据,但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缺少证据证明的情节都是关乎量刑而非定罪的情节,甚至是对量刑也只能产生微弱影响的证据。如果仅因表面上证据不足就以疑案的名义搁置起来,是司法不作为的表现,也会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延长诉讼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做出有罪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但因为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过分担忧使这种情况还只停留在例外的阶段。

 

3)现有证据不足但可进一步搜集补足的情形

 

证据的搜集是一个逐渐补充的过程,往往可以通过已经得到的证据提供的线索而搜集到进一步的证据。这一步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内,这就要求相应的机关在搜集证据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依证明标准进行,对不满足间接证据量要求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补全证据,尤其要重视现有证据对可能得到证据的启示作用。

 

4)现有证据不足且无法补足的情形

 

鉴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确实因各种原因无法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牵强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时应依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原标题:间接证据的基本理论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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