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和借鉴英国的监狱管理经验 推动我国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狱事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03-0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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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专政工具,是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需要设置的。但由于不同的国家,其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刑罚目的以及思想文化内容的不同,监狱管理具有各自特征。英国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加强监狱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一、英国监狱管理的基本概况

 

根据英国法律及其监狱设置标准,英国设有中央监狱、地方监狱、女犯监狱、青少年教养感化院、青少年收容所等监禁机构。其监狱管理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制度的实施、罪犯教育、教诲及矫治、狱政管理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选拔和管理等。

 

1.刑罚执行制度的实施

 

收押罪犯,必须具有接收和关押罪犯的法律依据。在英国,不论是被判监刑,或者被判在监狱中候押,或是在案件审理期间的人,被监禁在任何监狱均属合法监禁。被判往任何监狱,均由国务大臣发布命令。收押犯人时,以及在收押后,监狱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犯人进行搜身。所有的钱与有价值的东西都被检查并被登记在册。钱被存在个人账户上,可以在监狱内的商店使用。个人财物被登记在财物卡上,有些有价值的财物,个人可以保存。不适合个人保存的物品,被保存在罪犯财物保管室,到出监时予以发还。

 

另外,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罪犯应当告诉医生自己是否有毒瘾、酒癖,对病毒是否有免疫力。在进行入监登记时,监狱要给犯人拍照,并提取指纹。监狱给每个犯人进行编号。罪犯根据编号可以找到住处,监狱管理人员根据编号查到罪犯的资料。监狱为每个犯人建立服刑档案。资料包括罪犯个人的基本情况、罪犯保证书、有关的审判情况、法院的判决裁定。罪犯付费有权查看这些资料。入监教育,主要让罪犯了解监狱的规则,有关报酬和特权的规定,向罪犯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时间在收押后24小时之内。

 

在英国,罪犯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辩护权利。罪犯有权进入法庭,有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和查阅有关法律资料的权利。罪犯有权向视察委员会、内务大臣、议会首长以及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监狱官员侵权或陈述冤情的权利。

 

罪犯能否减刑,取决于在狱的表现。一些“特别勤劳”并具有“良好行为”的犯人可获得减刑。英国的监狱条例规定,服监禁刑的罪犯的劳动和行为表现可作为其减刑的根据。减刑幅度规定为:减刑的整个时间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原判终身监禁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在英国,假释是一种重要的制度,罪犯服刑一年以上或者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表现良好,可予假释。假释犯应遵守的条件由内政假释委员会确定。[1]

 

罪犯释放,在英国除主要依据于罪犯刑期届满此条外,对罪犯进行赦免也是重要的内容。下列情形可以实行赦免:“有医疗根据;表明判决错误的新证据发现太迟或不能被审判法院所使用而不足于做出赦免的结论;犯人在服刑期限内表现十分出色的;作为向刑侦当局提供对侦查某项严重犯罪行为的有价值情报的囚犯的奖赏;作为囚犯在监狱中由于他人的错误而遭受肉体损伤的赔偿;或为减轻囚犯在简易审判中由于违反司法程序所遭受的痛苦”。[2]释放时,履行一系列程序,包括收容根据文件和释放根据文件的审查,检查罪犯身体,发放释放证,返还私人财物,并进行释放前帮助。监狱的感化官员与罪犯家庭所在地感化官员进行联系,以便能帮助罪犯出狱后解决住房、教育及就业问题。

 

2.罪犯教育、教诲及矫治

 

在英国监狱,“教育已成为监狱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其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知识教育主要讲授补偿教育课程、消闲工艺美术课程和文化教育课程。补偿教育课程实际上是扫盲课程,传授基本的读、写、算技能。消闲工艺美术课程是向罪犯提供工艺和癖好教育,以改善罪犯的情绪。文化教育有一般教育证书班、中等教育证书班以及开放大学等,主要讲授文法、数学、商业、历史以及音乐等课程。

 

英国监狱对罪犯进行的职业技术教育的类型有纺织设计、烹饪、会计、制作、木工、缝制、种植、园艺以及建筑等。

 

英国监狱法规定,在英国每所监狱配备一名牧师,大型监狱还配备一名助理牧师。他们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主持宗教仪式。英国国教牧师至少在每个礼拜日、圣诞节、耶稣受难日、圣餐仪式及周日的宗教仪式上为信奉英国国教的囚犯行使一次神职。二是探视、劝导本教派罪犯,帮助罪犯渡过困难和危机。

 

英国对罪犯的心理矫治除了传统的方法外,还研究使用艺术治疗方式矫治易于心理烦躁的罪犯。国家还成立“监狱卫生政策小组”和“监狱卫生工作承担者”,主张将心理卫生纳入监狱卫生工作中,全面推动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罪犯矫正不仅能得到公众的关注,而且得到社会公众的帮助。

 

3.狱政管理

 

英国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着重体现在罪犯分类分押、会见与通讯、生活卫生以及罪犯奖惩等方面。

 

第一,对罪犯进行分类,实行不同的警戒制度。英国的监狱规则规定,根据犯人的年龄、性格、犯罪记录以及是否具有逃跑意图,将犯人分为四类:A类罪犯,具有危险性,其脱逃将给社会、警察或国家安全带来最严重的危险。B类罪犯,监狱不必采用最有力的防范措施,但要防止其脱逃。C类罪犯,在开放的条件下,难以保证不脱逃。D类罪犯,危险性小可以充分相信在开放条件下服满刑期的罪犯。英国又将监狱按安全措施分为封闭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封闭式监狱一般关押AB类罪犯,开放式监狱主要关押CD类罪犯。封闭式监狱对监管设施的要求非常之高。如英国的阿尔伯尼监狱就是一座封闭式监狱监狱有两道围墙。外部围墙高达17米,围墙内约20米筑有第二道篱墙。两道墙上都建造了枪塔,装有铁刺电网,安装了地音报警器。沿着围墙,在不同的地方设置了高达80米的电杆,电杆顶部装有汽光灯,汽光灯上安装的电视摄像机可以昼夜不停地监视记录监狱内外的情况。现代化的电话通讯系统控制着大门的开闭。此外,还有固定的观察站和监狱警犬队,担负着监狱的例行巡视任务。[3]开放式监狱安全警戒要求较低,一般不设围墙和铁栅。

 

第二,实行会见及通信制度。英国监狱法规定:已决犯每四周可接受一次探监。探监活动处于狱警的直接监督与控制之下,会见室的四周都布有监视人员。有的监狱会见是在传统的“探监盒”里进行的,探视人坐在一边,犯人坐在另一边,中间隔着玻璃和铁丝护网。犯人在会见前,要进行搜身。关于通信,规定罪犯每周可寄信一次、收信一次。罪犯信件由监狱长或其代理人检查,通信不得拥有下列内容:涉及逃跑的;有违法犯罪内容的;威胁国家安全的;有敲诈、勒索内容的;语言粗鄙、有猥亵内容的;有关商业活动内容的等。[3]

 

第三,生活及医疗卫生的管理。监狱必须向囚犯提供符合取暖和卫生需要的衣服,衣物的规格要经过国务大臣的批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向囚犯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工作服。囚犯的食物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有营养的,精心制作的,并且要时常变换花样,数量得足够。监狱内必须配备一名正式注册有经验的医生,由其负责监狱内囚犯精神方面和肉体方面的疾病的治疗。[2]

 

4监狱工作人员的选拔和管理

 

英国监狱的工作人员由监狱长及其他官员组成。监狱长由内政大臣任命,负责全监的工作。监狱长分为五级,包括一、二、三级监狱长和一、二级监狱长助理。关于监狱长的任职条件,英国把专业技能作为选拔的首要条件,同时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判断和处理事务的果断能力。监狱的其他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执行刑罚的官员;一类为具有专长的官员,即监狱牧师、狱长、教官、伙食官、体育教官、警犬训养官以及负责作业的官员。他们由内政国务大臣任免,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他们享有警官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待遇,但他们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及职责,遵守监狱条件和规章制度,协助监狱长工作,服从命令,执行纪律。监狱官若违反监规和纪律,如擅自接受酬金、为犯人携带物品,将被处以监禁和罚金,受到严厉的惩处。

 

二、英国监狱管理的有益经验及启示

 

英国在监狱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色。其在监狱管理中所形成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对我国监狱管理拥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一、在罪犯教育中,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是教育改造罪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罪犯心理矫治是将心理学知识应用于监狱行刑和罪犯矫正工作中,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剖析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原因和规律,分析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所出现的心理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心理学技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治疗,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人。

 

与传统的监狱工作内容相比较,心理矫治是监狱工作的新领域,属于发展中的事业。随着对犯罪原因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心理学知识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重要性。英国不仅将各种心理技术广泛运用于监狱之内,而且有大量的心理学专家亲自参与监狱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在英国,心理学专家所担负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参与犯人收押分类工作,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行为观察、心理测验,制定相应的治疗计划和方案。二是主持矫治方案的实施,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包括不同类型的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三是研究矫治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心理问题,并及时提供修改方案和建议。四是对罪犯提供克服心理危机的咨询,进行危机干预训练。五是提供有关罪犯的自杀、逃跑,进行危险的暴力行为等方面的预测、预防措施,开展预防活动。六是研究和评价监狱已实施的各种心理矫治方案的效果,并进行分析和总结。七是同其他矫治人员密切配合,及时掌握罪犯的心理动态,以便使矫治更为有效。八是向其他监狱管理人员传授心理学知识和技术,使其能够具备观察、预防和处理犯人各种心理问题的能力。此外,还担负监狱长委托的其他监狱心理学调查和研究工作。[4]

 

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起到了在罪犯教育中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仍处于摸索和学习阶段。因此,必须认识到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是深化监狱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手段。罪犯之所以犯罪,心理方面的因素是不可忽略的,而且有时心理因素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心理障碍不能得到有效矫治,各种改造手段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罪犯就有可能得不到有效改造,甚至还会影响罪犯出狱后的社会生活。有了这种思想认识后,我们必须大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宣传,增进广大监狱工作者对心理矫治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建立一支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心理矫正技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队伍。同时,还要学习外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验,开创一条适合我国罪犯矫治工作之路。

 

第二、加强罪犯职业技教育,是将罪犯塑造成“新人”的重要途径。对罪犯开展教育应是教育刑思想发展的产物。英国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特征是:一是以法律形式规范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二是充分考虑罪犯教育的实际需要。虽然罪犯的职业训练内容十分庞杂,但并非盲目操作,其能充分考虑罪犯未来就业可能性和罪犯自身的素质,使罪犯能够学到既适应自身的条件、符合本人的兴趣爱好,又能在出狱后容易找到工作和加以使用的职业技能。三是在对罪犯进行职业与技术训练时,采用更为合理的方法和形式。四是在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过程中,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学习和借鉴外国关于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和做法,亦必须结合我国罪犯教育改造的实际。要充分认识到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是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将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职业技术教育是监狱依法进行的,旨在使罪犯掌握适应监狱生产需要和刑满就业需要技能的专项教育活动。因而,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实践证明,最能体现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措施之一即是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得好,无论是罪犯及其家庭,还是社会舆论,都会对监狱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并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就罪犯自身来说,通过组织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会使其认识到,监狱对罪犯不仅仅是惩罚,而是要改造他们,要使他们在希望中生活。另一方面,罪犯在职业技术学习中,掌握各种技能,会让他们看到自身的价值和今后生活的希望,自然产生了积极改造的动力。二是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促进监狱生产的发展。监狱还须紧密把握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脉搏,在对罪犯开展面向社会就业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同时,集合监狱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技术教育培训,就能最大限度地弥补监狱生产要素的不足,有力地促进监狱生产的发展。[5]三是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罪犯出狱后就业以及适应社会的需要。监狱开展的面向社会的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根据社会的就业需求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要求进行的,“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6]这都为犯人出狱后就业以及走进社会、适应社会需要,提供了条件及保障。

 

学习外国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除了充分认识和明确在我国开展罪犯职业技术教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外,还应该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意义的宣传,让监狱管理者及工作人员明确该工作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大价值。二是实现职业技术教育的多样化及有效功能。既要与社会行业紧密联系,开辟多种形式,多方面内容的有价值的职业技术,又要充分考虑各种职业技术能够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犯人出狱后能获取工作。三是争取社会机关部门的支持。如劳动人事部门,对罪犯职业技能进行考核鉴定,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教育部门为监狱对罪犯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及培训,提供职技教育规划、师资安排以及培训设备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提高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水平。

 

3.加强监狱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关键。在英国,其不仅强调招募合格的人员进入监狱从事监狱管理和罪犯矫正工作,而且特别重视对监狱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其形式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在职期间的教育培训,上岗前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是身体训练。在监狱内部,当监狱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时,又不得携带可以制止罪犯可能发生的危害监狱及工作人员行为的武器,这就要求监狱工作人员必须有强壮的身体和必要的擒拿格斗技巧。因而必须强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体训练。二是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培训。主要让他们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监狱学、社会学、刑法学、管理学等各方面的理论和知识,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从而做好监狱工作。三是监狱业务培训涉及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业务培训,了解监狱的具体情况和监狱业务的各个环节,掌握监狱工作的相关技能。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提高其素质和技能,确实起到了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

 

在我国,应该明确,建设和管理好监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而教育培训是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根本性措施。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监狱工作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专项教育、培养和训练。其内容应包括:(1)开展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学历层次以及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是把握学历教育的导向,防止盲目的“文凭热”。接受教育者一定要根据工作与个人发展需要,对口报考所学专业,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求学,导致学用脱节,造成教育浪费。二是优选学历教育途径。应提倡、鼓励基层干警以岗位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等形式完成学业,获取学历证书。(2)强化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既包括为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所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又包括围绕中心工作的研讨培训,另外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可分为:新录用干警的上岗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和晋升警衔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新录用干警的培训,主要是受训者了解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党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监狱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使受训人员获得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适应工作需要。晋升培训,主要针对晋升的职责,围绕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和领导能力以及业务能力,确定教育培训内容,为其胜任工作打好基础。专门业务培训,使受训者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以适应专项工作的需要。搞好培训工作,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建立一支较高水平且稳定的师资队伍,提供充足的培训经费以及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工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完成教育培训的重要目标,建设一支能适应监狱工作需要的、一专多能、复合型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英国监狱的管理,对我国监狱管理的启示,不仅仅只是上述所列举的几个方面,在其他方面,比如:如何依法管理监狱、如何加强对出狱人的保护、运用现代科技管理监狱与实施监管安全等诸多方面,都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有比较才有鉴别,有学习才有发展,只有不断学习和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狱事业的发展。

 

【注释与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下册)[Z].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二)[Z].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

 

[3]潘华仿.外国监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4]张文华.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327328

 

[5]王祖清、赵卫宽.罪犯教育学[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3168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日)第5章第65条。

 

原标题:论英国的监狱管理及其启示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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