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歇尔·福柯是20世纪下半期法国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巨擘之一,他超越人们的常规认识,热衷于搜寻一种边缘化、非连续性的、被放逐遗弃的知识。不仅他的研究对象是反常规的,如罪犯、疯子、性反常者等,而且他独辟蹊径,在卑微处给人以震撼和启迪,往往得出令人折服的结论。继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之后,福柯通过知识考古学的方法,又宣布了“人之死”。他对启蒙运动以来支配西方的理性主体观念予以颠覆和批判,并用人的生存美学使人“重生”。这是福柯对主体的解构,也是他的主体思想。除此之外,福柯又通过边缘性的方法,考察了权力的微观运作,揭示了社会的规训特性,指出监狱是规训的集中表现。这是福柯对监狱权力本质的新解释,也是他的权力学说。
福柯的研究结论都使我们耳目一新,有豁然开朗之感。但他的思想不免存在片面性和极端性,因此,对他的思想予以批判性借鉴,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罪犯和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力,从而找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狱治理之路。通过对主体的合理定位,我们可以探寻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即把罪犯锻造成规范意识主体,同时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
一、主体的合理定位——监狱执行刑罚的基点
监狱执行刑罚的对象是具体的人,这是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受的后果。而监狱要想有效地执行刑罚,就必须对罪犯有所了解。换言之,就是行为人在犯罪时,有无超然的理性和绝对的自由意志?应该给主体一个怎样合理的定位?对主体的合理定位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基点。换言之,人和主体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以往的古典学派认为,人就是理性的主体。福柯认为,这是对人的过高赞誉,人并非是完全的理性主体,而是有限的理性主体。他通过知识考古学的方法,宣布了“人之死”。但他所说的“人之死”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死亡。在他的语境里,“人之死”就是作为知识、自由、语言和历史来源和基础的主体之死,是古典理性主体权威统治的终结,人类学主体意义王国的覆灭。[1]质言之,这些以主体作为基础的学科任意拔高人的理性,把人看做完美的超人和超理性的主体,而事实上的人并非如此,显然这是名(理性主体)不符实(普通有限的自然人)的。这样,人就被埋没在人自己建构的知识中。福柯之所以要解构这种主体,是因为他认为人被神化、被超理性化、被任意拔高,从而使人迷失了自我,并丧失了从自身之外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能力,[2]但福柯认为人可以自我改造和心灵升华,从而实现“重生”,而不需要监狱权力的介入。事实上,这是对他所批判的理性主体的再复制,他打倒了一种理性主体,却又树立起一个理性主体。
笔者考察福柯对人的解构和宣告死亡,是想说明:福柯通过反对传统的主体观念,用后现代主义方式又使人“重生”,从而构建了新的理性主体,福柯的这种新型主体是通过人的心灵和精神自己实现的。但现在普遍认为,人具有相对的理性和相对的自由意志,这才是对主体的合理定位,也是监狱有效执行刑罚和有效改造罪犯的逻辑基点。在笔者看来,福柯所构建的这种新型的主体,只是他所批判的传统理性主体的替换,可以说是一种“复辟”。因为,既然人是有限的理性主体,人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那么人就不是万能的,要想使人重生,就不能仅仅靠人自己的心灵来完成这种蜕变,而必须强调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性。具体到监狱的刑罚执行来说,监狱不但要使罪犯达到自我反省,更要注重外在的刺激和规范化训练来培养和唤醒罪犯的规范意识,从而实现更好的治理和改造目的,所以锻造规范意识主体就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第一个向度;同时,监狱要想把罪犯改造成规范的意识主体,就要运用符合人道的规训方法,所以监狱要善于运用合理的惩罚权力技巧,从而减少其与罪犯直面的冲突,使惩罚更精致、更隐蔽,最终实现监狱的改造和预防目的。故提高惩罚艺术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另一个向度。
二、锻造规范意识主体——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之一
福柯认为,有三种模式把人变为三种不同的主体。第一种是上文所说的知识生产的理性主体,即通过知识的方式赋予人一种科学的地位。但这种主体是知识想象和配置的,是虚构的,福柯宣告了它的死亡。第二种方式是分离实践,即借助权力对人进行分离来完成的,如监狱把罪犯监禁起来,把他训练成驯服的主体。这种方式也是福柯予以批判的,他认为这是权力的霸道行为,不值得提倡。第三种方式是,人运用自我技术摆脱知识和权力的干涉,自我规划、自我创造,从而使自己达到一个完美的状态。这种方式是福柯所推崇的方式。[3]
笔者认为,要使监狱中的罪犯成为理想的主体,罪犯本身的自省自律固然是必要的,但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性也必须强调。因为仅靠罪犯内在精神的完善,是不可能很好地实现矫正目的的,监狱的权力作用也是必要的,监狱执行刑罚是要唤醒并强化罪犯的规范意识,将其锻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规范意识主体是由学者整合的一个概念,它和雅克布斯所谓的“人格体”是同一个意思,可以画等号。[4]从雅克布斯关于个体和人格体的区分上,我们可以认识规范意识主体。二者关系用图表表示是:[5]
可见,与人格体相对应的诸个体是依感官活动的生物人,以快/不快的图式来支配行为,而这不过是一种认知性交往,由此形成的不是社会而是无限制的自己世界。与之相反,人格体是有规范意识,并在社会中进行着规范化交往。监狱的目的就是把罪犯改造培养成这种规范意识主体(即人格体)。
显然,规范意识主体的造就离不开监狱的刑罚执行。而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功能上。所谓监狱行刑功能,是指在监狱行刑的动态运作过程中对受刑人、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效能和影响。针对犯罪人而言,监狱执行刑罚有惩罚、改造和教育功能。惩罚功能是监狱行刑固有的,改造和教育对监狱来说尤为重要。而且由于罪犯的思想意识具有可变性,因此监狱可以通过教育、改造等使罪犯的犯罪意识打消,为非犯罪意识所取代。针对社会上的一般人,监狱的刑罚执行还有教育、儆诫和安抚功能。教育是针对守法者而言的,儆诫是针对潜在的犯罪人而言的,安抚则是针对受害人及其亲友而言的。正确地把握这些功能,就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6]
可以说,监狱的刑罚执行从外在方面物质性地加强了罪犯的心灵反省,使罪犯在实际的惩罚过程中烙下深刻的印象,至少使罪犯再遇到相似的情形时会猛然想起自己以前的犯罪,因此特殊预防的作用非常明显。所以,监狱要想拯救已经“死”了的罪犯,必须对罪犯采取一系列的规范化训练,再配合罪犯自己灵魂内部的美学解救(即自省自律成理性人),只有这样,特殊预防才见成效。此外,监狱的刑罚执行还收到了一般预防的功效。从这一点来看,完全否认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性,而单从罪犯自己的内心世界,由自己来救自己的所谓福柯式美学解救,是完全行不通的,也是不合理的。正如学者所批判的,福柯式美学解救方案夸大了个体的精神力量,它将现代道德问题的解决归结为纯粹个体的自我意识组织的改变,从某种意义上,是否定了社会变革、社会革命的价值,容易滑入一种保守主义的心态。而且它强调绝对的个人改造,这种精英主义道德并不适合于每一个人。[7]
笔者认为,如果说在福柯所处的社会制度下,需要用消灭私有制从而推翻资本主义的统治,个体才能得到解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为此扫除了障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个体被权力压迫和奴役,因此由这种权力所生产出的个体是不自由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仍应强调监狱的权力作用,但我们的权力并不是压迫性和奴役性的,相反,我们监狱的权力是用来从外在方面帮助罪犯美化心灵、促其反省,从而使其成为合乎社会规范的守法公民。惩罚是任何监狱都固有的属性,不单是我们所独有,而且它对预防犯罪也是必要的。所以,承认我们监狱的权力,承认它的惩罚性质,并用权力来改造和解救罪犯,这并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恰恰相反,它非常有必要,因为仅靠罪犯自己的心灵升华来使自己成为理性人,这是不切实际的。正如德国学者耶塞克和魏根特所言“适当地、平稳地、有效地实现刑法的压制功能,使得刑法发展了那个‘构成道德的力量’(Sittenbildendekraft),通过此等‘构成道德的力量’,使得全体公民对法秩序的权威性确信无疑”[8]因此,作为刑法构成内容的监狱刑罚执行,也自然有必要运用权力来进行规范化训练,对公众进行规范化诱导,使其成为规范意识主体。
总的来说,福柯批判性地解构了主体,宣告了“人之死”,并用个体的自我心灵升华和道德提升来使自己“重生”。但笔者认为它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福柯打倒了超人般的理性主体,但在重生的解决方案中,他又用个体自己纯粹的精神世界来改造自己,显然他夸大了个体的道德力量,事实上他这是在重新树立起一个超能力的理性人,这种人可以自我改造和自我净化。但现实中,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笔者提倡监狱的行刑权力,并用该权力来诱导公众认同规范,把规范内化到自己的灵魂中,从而实现罪犯与监狱的互动,从内在和外在,从灵魂到物质统一的角度来对罪犯进行规范化训练,帮助其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那么,监狱又是如何对罪犯进行规范化诱导和训练的呢?其实,监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这种诱导和训练的。因为犯罪表明行为人试图以极端的方式与社会相沟通,从而显示了对规范的不尊重态度;刑罚则是社会试图以独特的方式与罪犯相沟通,从而彰显规范的正确性,错误的不是规范而是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9]在这里,规范的意义凸显出来了。刑法中的规范,指的是人们在面对刑事法上的某些重大事项时应该如何行动的准则。而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规范的社会,无规矩不以成方圆,因此犯罪就是行为人用自己的行为来否定社会的规范,而刑罚则是用惩罚和痛苦的方式来对犯罪行为人的再否定。
我国有学者认为,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化诱导能够成功的原因在于,刑法规范与伦理规范有共谋之处,①而且还在于规范具有评价规范和意思决定规范的双重属性。笔者认为这种解释确有道理。对于监狱来说,它将被法院否定的罪犯实际落实刑事责任,对于监狱本身而言,它在捍卫着规范的有效性。在具体的执行中,罪犯在监狱内如果有再犯行为,监狱则会再次否定这种反规范的行为,通过这种否定,罪犯可能会打消或收敛某些犯罪意图。很明显,规范在这里又起到了意思决定规范的作用了。当然,监狱还可以通过对规范意识好的罪犯依法减刑和假释,从而确证并强化规范与刑罚的必然联系。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也是必要的手段。通过这些措施,监狱强化了罪犯的规范意识,使之成为规范意识主体,并拯救了他。
总之,罪犯是有限理性的人,是具有相对自由意志的人,不能仅仅靠罪犯的自我道德提高来自我改造,监狱的惩罚和教育是必要的,监狱的外力作用和罪犯心灵内部的净化一起发挥作用时,罪犯才能“重生”,才能被拯救。那种通过否定一种理性主体而又树立一种能自我改造自我升华的理性主体的做法,是矛盾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挽救罪犯并使之成为规范意识主体,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之一。
三、提高惩罚艺术——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之二
因为监狱对罪犯自由的剥夺期限较长,所以监狱必须提高其惩罚的艺术,以一种更加隐蔽的、触及罪犯灵魂的权力运作方式来改造罪犯,对其进行规训,从而不但可以实现特殊预防,更收一般预防之功效。而改造和规训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并肯定监狱的惩罚权力,进而运用这种权力来实现规训。
1.刑罚制度的转变与惩罚权力的微妙关系
福柯在其《规训与惩罚》一书的开篇,详细描述了18世纪下半叶弑君者达米安被公开处决的场面,②并将其与19世纪上半叶巴黎少年犯监狱的作息时间表③作了对照,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罚方式,分别体现了不同时代的惩罚机制所具有的全部主要特征,也大致标示了1760年到1840年间刑罚制度的转变趋势。按照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剥夺自由的监禁刑代替了酷刑,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启蒙思想家们大力宣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福柯认为,刑罚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从一种惩罚类型(暴力的、展示性的、公开的惩罚)向另一种类型(训诫的、个人化的、隐蔽的惩罚)的转变,而应被视为一种重新安排权力的策略,或是一种试图建立新的权力机制的努力。[10]
可见,刑罚的演进,与其说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不如说是监狱的一种权力策略。这是从新的角度对刑罚进行的认识和解释。事实上,也可以从改革家或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刑罚理论与监狱实际的刑罚现实之间的差距来看。刑罚改革家主张一种文雅的惩罚方式,并主张刑罚的公开,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监狱被普遍使用,监狱还具有了隔离、秘密和单一的特点,这显然与改革家的理论相矛盾。[11]
监狱惩罚权力的运作对象,越来越从直接的人身、肉体置换为无形的自由、灵魂。权力之所以与肉体紧密相连,是因为权力能通过肉刑的方式,实现对罪犯严厉而又公开的惩罚。此外,权力还通过肉刑的方式,展现出司法程序中所需要的事实真相。但肉刑的大量使用又带来了罪犯的冒死反抗以及民众的同情和恐惧,因此,一种更为有效、更为精致的,以灵魂为对象的新型刑罚——监禁刑出现了。[12]事实上,在酷刑与现代监狱的中间阶段,还曾存在一段启蒙时代,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符合人道精神的断头台代替了酷刑,这似乎是一种进步,但福柯以详尽的史料证明,这种惩罚方式比酷刑在控制人的心灵和精神方面更有效。这样,“权力——身体”矛盾冲突的关系就很明显了:[13]
换言之,福柯对近代以来的惩罚变革,更加看重的是其政治统治目的,而淡化乃至否定其高贵的人道动因。不仅如此,除了揭示惩罚变革的所谓“人道”起源的不光彩的一面外,福柯在对惩罚变革过程的历史分析中也力图揭示惩罚实践对“人道”的偏离以及由“人道”所致的非人道后果。[14]
福柯对资本主义的假人道批判的可谓入木三分。今天,我们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上,都与福柯所处的资本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福柯的刑罚思想作为人类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们有必要予以继承和批判性地借鉴学习这种文化财富。④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的刑罚是国家的权力策略还是蕴含着真正的社会主义人道?第二,我国刑罚如何对待罪犯的身体和灵魂?事实上,对于第一个问题,只要认清权力的所有者,一切便明朗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在国家中拥有统治权,他们人数少却统治着绝大部分的社会非资产阶级,这样,他们就有必要通过权术,通过精于权力策略以使社会公众驯服。相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律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惩罚更多地考虑人道主义。但是惩罚权力的技巧和策略也是不容忽视的,这种惩罚权力不是让罪犯被迫服从,相反,这种权力要深入罪犯的灵魂,从内在方面帮助他们强化规范意识,从而主动地维护由自己所立的法,而行为人违法就是暂时在利益面前使自己的规范意识模糊和钝化。因此,从本质上讲,行为人违法便是违背自己,背叛对法的忠诚感。如此,第二个问题也就清楚了,即监狱的刑罚仍是必要的,只是我们刑罚的性质不一样了,更多地考虑的是人道主义,但为了使罪犯彻底真诚悔改,我们又有必要强调惩罚的权力技巧,即惩罚要深入罪犯的灵魂,帮助罪犯养成主动维护规范的意识。既然我们的目的和重心在于唤醒和培育罪犯的规范意识和法忠诚感,那么,绝对的封闭监禁来控制罪犯的身体就是没有必要的,为此,我们提倡行刑社会化,使罪犯参与社区矫正。
这样,我们的刑罚逻辑便明晰起来:那种使用绝对的监禁并运用权力技巧使罪犯被迫臣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是要给予批判的。由我们的国家性质所决定,我们的刑罚更多的是体现人道主义,但仍要坚持权力惩罚的技巧,目的是要深入罪犯的灵魂,帮助其养成人民大众化了的规范意识,⑤在此目的下,我们提倡的是行刑的社会化而非绝对的监禁。
2.监狱具体的惩罚艺术
通过对刑罚制度转变的分析,可以看到,从肉刑到监禁的进步,不是人道的胜利,而是一种权力策略。这是福柯揭示的资本主义假人道。但在我们国家,人道则是主要的考虑,但我们又必须承认权力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作用。人道和权力似乎是一对矛盾体,即讲求人道就不应太张扬权力,否则就是反人道。因此,在人道主义限制下,权力的运用就要讲究艺术性,用一种更加精致而隐秘的权力艺术来避免权力与罪犯的直面冲突,从而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使惩罚罪犯更有效更经济。而在这些技术中,规训就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规训是福柯《规训与惩罚》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福柯创造的一个新术语,它含有纪律、教育、训练、学科等多种释义。福柯对其定义是,使肉体运作的微妙控制成为可能的,使肉体的种种力量永久服从的,并施于这些力量的一种温驯而有用关系的方法。[15]
事实上,规训的方法并不是监狱的发明创造,它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方法,⑥监狱只不过是更集中更明显地使用规训方法的机构。福柯把规训权力的成功归因于其简单而有效的三种手段,即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笔者认为,福柯所谓的三种规训手段,是单纯从权力策略的角度来设计的权术,并没有考虑人道主义的需要,甚至无视人道主义。因此,需要对这三种手段予以批判性分析和借鉴,从而找出一条符合中国现实的、在人道主义基础上的惩罚艺术。
(1)层级监视
这种手段以不间断的监视取代了公共事件的展示,通过分层的、持续的和切实的监督,使规训权力成为一种复杂的、自动的和匿名的权力。[16]层级监视可以表现为在规训场所的设计上,也可以表现为监视组织的设计上。层级监视不仅在规训者与规训对象之间建立监视关系,而且在监视者内部建立监视关系,使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监视,自上而下,层层把关,形成网络。
笔者认为,这种层层监视的立体网络事实上使权力太过于张扬,它的理论前提是把人想象成非常邪恶的主体,一旦离开了监视,人就会肆无忌惮地犯罪。具体在监狱的刑罚执行中,监狱通过这种层层监视的网络系统,事实上是把罪犯当成了怪兽,因此必须把他们关在监狱里并严加看管,在此监狱的外面还有监视,向外延伸还有监视,以至于形成了以罪犯为中心的若干个监视圈。对于监狱来说,这种监视可以最大限度地了解罪犯的情况和动向;而对于罪犯来说,这种立体多层次的监视使他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这必然在罪犯与监狱之间产生冲突,原因就在于监狱的惩罚权力已经直接与罪犯发生了最近距离的接触了,罪犯的抵触情绪在所难免。
层级监视虽不可取,但笔者认为,福柯所推崇的全景敞视主义值得借鉴。全景敞视主义源于边沁的全景建筑理论。⑦简言之,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的宗旨就是让罪犯充分暴露,而监视的权力则隐匿起来,在无形中发挥作用,从而避免了权力与罪犯的直接冲突。福柯之所以推崇这种全景敞视监狱,是因为全景敞视监狱使权力的具体运作脱离了传统上昂贵的、粗暴的权力运作方式,而代之以最小的代价行使权力:在经济上,通过时间、空间、活动上精巧的设计和安排,达到低投入、高产出;在政治上,通过权力的分散化、外在化、相对的无形化,减少行使过程中的障碍、阻力;在人员上,减少行使权力的人数,增加受权力支配的人数;在时间上,使权力在任何时刻都可以进行干预;在物质上,不使用任何物质手段直接对个人发生作用。[17]
有的论者认为,全景敞视主义在象征意义上把权力隐藏起来,使人无法觉察到权力的可怕力量,但事实上它无处不在。至此,福柯给我们揭示了现代社会的“文明”是怎样以“软刀子”的形式把人的自由一点点剥夺了去,而人们却浑然不觉,却陶然于现代文明之中。[18]但笔者认为,这种批判和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生活中到处都是权力的影子,但是只要权力以一种无形的力量发挥作用就可以了,权力本身并没有不当之处,关键在于权力行使的技巧。⑧事实上,这种全景敞视主义也使权力的行使更加完善,它能减少监狱内行使权力的人数,而同时增加权力支配的人数。⑨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全景敞视主义能够达到使罪犯自我规训的目的。因为这种监视将监狱的监视者的观点和评判注入到罪犯的心灵,使得罪犯用同样的目光注视着狱内任何破坏秩序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起到了预防狱内犯罪再次发生的作用。其实,我国古代的统治阶层就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了全景敞视主义来规训民众。最典型的是儒家提出的“慎独”思想。《大学》中说:“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意思是说,人们内心的真诚,一定会表露在外面,所以独自一人时,也要谨慎从事。《中庸》说:“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没有比隐蔽的东西更容易表现出来,没有比细微的东西更容易显露出来。所以君子独自一人时,也总是要谨慎地进行内心反省,坚持不苟。也就是说,人们应该善自独处,不仅在有人监督时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即使在没有人的时候,也应该自我监督,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儒家通过人的“慎独”达到对个体“自我监禁”的目的,实现其思想和行为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这便是儒家良知上的全景敞视主义。[19]
可见,全景敞视主义不仅能在监狱改造罪犯方面取得成效,而且在社会的其他方面,效果也很明显。现实中的监狱虽然不必设计成边沁所说的那种圆形建筑样子,但是这种监狱的权力行使技巧确是有价值的,它使监狱的惩罚更隐蔽、更经济、更有效,不仅实现了特殊预防,更收一般预防之功效。
(2)规范化裁决
规范化裁决是福柯提出的第二种规训手段。规范化裁决是规训系统中的小型惩罚机制,⑩它意味着规训享有某种司法特权,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和特殊的审判方式,这种规范化裁决体现为纪律及其执行。[20]
笔者认为,监狱内设立一套内部的纪律作为奖惩的刺激机制是必要的,但前提是这种纪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司法。另外,这种纪律还必须体现人道主义。设立较多的奖励条款,通过这种纪律引导罪犯走上规范化道路,最终成为规范意识主体。而且,这里的所谓裁决,不能对罪犯施加超出一般行政处罚的限度,甚至仅仅宣告罪犯是违反纪律的人即可,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个违纪的记录簿,从而反映罪犯的被改造和教育的程度,为减刑和假释提供参考。当然,减刑和假释也要做到公开公正,从而使罪犯更好地遵守纪律。因此,那种完全抛开法律,用超法规的纪律来再次惩罚罪犯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更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而用奖励性的纪律和公开公正的减刑、假释来激励罪犯,则是一种较好的惩罚权力技巧。
(3)检查
检查是福柯提出的第三种规训手段。检查是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的一种手段,也是权力行使的一种技术,检查不再把权力的符号强加给对象,而是在一种使对象客体化的机制中控制对象。(11)
笔者认为,检查手段是必要的,因为通过监狱的检查手段,可以知道罪犯与应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差距,以便进一步改进规训方式。从罪犯角度来说,通过检查,他也清楚了自己的位置,从而有利于自我提高。如前所述,我们要讲求人道和监狱的惩罚艺术,就必须使监狱惩罚权力的行使更平和,更易于接受,而通过检查,权力借助于它没有表现出它的强制性,反而使权力软化在对象中。当然,检查的具体方法也必须合法,不能侵犯罪犯的人权,因为检查的目的是找出差距,而差距当然就是罪犯的现实状况与改造目标之间的差距。前已述及,监狱就是要把罪犯改造为有规范意识的规范意识主体,从而使罪犯把守法作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总之,福柯的三个规训手段并不是完全合理的,对此要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其中,全景敞视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使权力更隐蔽地发挥作用,而且节约了司法成本,使惩罚更经济更有效;同时,规范化裁决不能过分强调法律之外的纪律,更不能设私刑再度对罪犯施加惩罚,而应该更多地用奖励性的纪律和公开公正的减刑来促进和刺激罪犯遵守纪律,从而使其成为规范意识主体;检查则是对前述两种手段的检验,从而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正。
注释:
①如周光权教授就认为,刑法规范与伦理规范绝对不能等而视之,但刑法规范对伦理规范并不排斥,而且有共谋关系。他通过考察刑法的起源来证实这一点。刑法的起源是由于“道德习俗”的熏陶和培养,使一些人比另外的绝大多数人更早地“醒来”,获得了强力自主的意识,从而可以确立关于“好”与“坏”的标准,并要求他人成为社会中合格的、负责任的人。由此,关于刑法的习惯开始形成,此后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成文刑法典开始出现。他还认为,今天的刑法仍然是一些人对另外的绝大多人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制,只不过作用的方式、力度都更加隐蔽而已。参见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5.
②福柯这样描述该场景:“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尸,最后焚尸扬灰”。转引自张海斌.福柯《规训与惩罚》解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69.
③这份时间表详细规定了少年犯们在每个具体的时间点应当从事的义务。如“第17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6点开始,夏天从早上5点开始。每天劳动9小时,学习2小时。作息日冬天从9点结束,夏天从晚上8点结束。”;“第18条:起床”;“第19条:祈祷”;“第20条:劳动”;“第21条:进餐”。参见张杰.从肉体到灵魂:权力的运作艺术——福柯对刑罚演进的解说[J].船山学刊,2006,(4):214.
④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的启蒙》一书中说过,“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承续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深厚的学术研究,这始终是我的一种信念。”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9.
⑤事实上,不仅监狱是这样的,社会上的其他机构莫不如此。从军营对士兵的训导到学校对学生的监督;从医院对病人的检查到工厂对工人的管理等方方面面,无不体现出权力对灵魂的控制与支配。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狱的惩罚作用于罪犯的灵魂,其实是一种比较经济有效的方法,这也是一种惩罚艺术。
⑥比如说,为了使一大群无组织的个人组成有战斗力的部队,军队中采用了军衔制度。军队同时对每个士兵进行单兵训练,对他们的行为个别观察、监督和评价,对动作进行矫正。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有效的指挥和调动,军队才能形成一个协调的整体有效地执行军事任务。为了效率,这种组织原则和人员分布形式很快地为学校、工厂、医院等机构所采用。参见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J].比较法研究,1993,(2):179.
⑦边沁于1791年首次倡导的圆形监狱,即全景式(敞视式)监狱,其基本结构是:监狱的四周是一个环行建筑,监狱中心是一座眺望塔。眺望塔的塔墙上安有一圈对着环行建筑的大窗户,环行建筑则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每个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中心眺望塔,与狱墙上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这样在圆形监狱中,中心控制塔只需安排极少数的监督人,甚至可以只安排一个人。因为通过逆光效果,这个监视者可以从眺望塔内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在圆形监狱的环行边缘,被监视者是彻底地被观看的,但他不能观看到监视者;同理,在中心眺望塔,监视者能观看一切,但是不会被观看到。罪犯因此而惶惶不可终日,不敢造次。这样的监狱结构,既可以起到有效的监视作用,也能够让监视人完全处于隐蔽而安全的境地。此外,一个囚犯一间牢房,牢房之间是封闭和隔离的。这样可以保证监视者与被监视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上的接触,不会轻易发生暴力事件。参见张艳,张帅.福柯眼中的“圆形监狱”——对《规训与惩罚》中的“全景敞视主义”的解读[J].河北法学,2004,(11):130-131.
⑧例如,在当地设立一个派出所,那么这个派出所就是一个潜在的权力存在。当有犯罪发生时,派出所会出警,此时权力完全公开地适用;当治安良好没有犯罪时,派出所就是一个威慑性的潜在权力。显然,我们不能否定派出所存在的必要性,如果因为派出所以“软刀子”形式存在,就否定它,那么这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事实上,我们是需要政府和权力的,只要这种权力不过分扰民,它就是必要的,这是权力行使的技巧问题,而不是权力本身的问题。对于监狱来说,也是如此,因而要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有效地行使惩罚权。
⑨这种全景敞视主义有时在社会上被不经意地运用着。例如,吴越教授在其法律博客中曾记述过这样一件事:在成都市洛带古镇的金龙长城脚下,有一处堪称最牛的公交车站点。该“车站”没有站牌,也没有线路牌,但是空旷坝子上有一棵大树,售票员就站在大树底下的斜坡上维持秩序,旅客围绕这棵大树排起了长龙,秩序井然。吴越教授认为乘客之所以这么有秩序地排队,不仅在于售票员公正而富有艺术型的执法,同时也在于大家服她这个裁判。不过,他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该车站在天空之下平坝之上,基本上没有遮拦,任何不遵守规则的行为都立即会被曝光,从而起到了监督作用。参见吴越的正义网法律博客,网址为:http://lawandlife.fyfz.cn/blog/lawandlife/index.aspx?blogid=480704。
⑩不仅在监狱里存在这种小型处罚机制,在社会的其他机构中也同样存在。例如工厂、学校、军队都实行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包括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从),言语(聊天、傲慢),肉体(“不正确”的姿势、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不庄重)等。参见张景兰.规训: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与策略[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9.
(11)其实,检查在社会上也是广泛存在的。如医院由原本以宗教、行政管理变成了常规性的观察、检查场所,学校变成一种不断考试的机构。参见张景兰.规训: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与策略[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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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徐久生(1961-),男,江苏金坊人,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顾勇(1981-),男,河南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
原标题: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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