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三)》规范12种毒品犯罪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15-03-06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阅读次数:721

 

正义网北京527日电(记者 龙平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公安部于1988713日印发《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对各类毒品案件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也不断完善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改并增加了毒品犯罪罪名。但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出现了尺度掌握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到侦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影响执法办案质量不利于规范执法各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立案追诉标准()》共包括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等。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利于操作性、科学性原则在保证毒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条  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  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四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五条  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六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抗拒铲除的。

 

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立案追诉标准()》出台 规范12毒品犯罪追诉标准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