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构成老板犯罪

发布时间:2015-03-09
新闻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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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常州频道 415日电 近日,武进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宣判。昔日“大老板”吴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5年,40出头的吴荣在武进区横山桥镇开办了一家钢化玻璃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并拥有了5000平方米厂房和150多名工人。该企业发放薪酬的惯例是,职工每人每月领取1000元的生活费,其余工资到年底一次性结清。

 

20121013日,工厂突然宣布全公司放假。1015日,有些职工回去上班时发现,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无人管理,而老板吴荣也一夜之间“人间蒸发”。眼看工厂已不能正常生产,而职工们大半年的工资还没拿到,大伙儿便向横山桥镇人社所反映,要求该企业支付职工2012110月未结工资,总计约110万元。

 

侦查查明,钢化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在经营管理该企业期间,因赌博、替人担保欠了多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业务单位大量外债,直至201210月还累计拖欠126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12万余元。武进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21019日向该企业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20121022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老板吴荣则于10月初开始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公司的联系并隐匿行踪,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亦未露面也未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案发后,该钢化玻璃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向该企业所在地村委提供了借款,付清所欠的职工工资。20121213日,被告人吴荣在宿州市泗县被抓获,抓获后吴荣向亲戚朋友借钱还清了工人工资。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荣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邹心丽 智春亮)

 

原标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逾百万 昔日大老板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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