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中看传销大案是如何认定首要分子的?

发布时间:2015-03-10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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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钰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8日上午,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一法庭内,42岁的湖南籍女子向钰兰在听到法院作出的判决后,当场晕厥。

 

28日上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向钰兰、蒋才华等76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6名被告人中,被判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人,即判处被告人向钰兰有期徒刑17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才华有期徒刑14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向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10年的12人,判处有期徒刑3-5年的4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56人,其中判处缓刑的14人。据悉,该案是福建省迄今为止审结的涉案人数最多、跨省域范围最广的传销案。

 

201373日,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向钰兰、蒋才华等76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延平法院于2013114日至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1114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以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1230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4127日,向本院追加起诉向钰兰、蒋才华等18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与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同时追加指控被告人向峰、杨英田、陈莉、张红兵、曹旭新、钱纯6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属情节严重。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27月份开始,被告人向钰兰、蒋才华等人分批到达南平市延平区,以“天津天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销团队”的名义,以推销虚拟产品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首要分子向钰兰、蒋才华等人以租赁的房屋为传销窝点,对传销人员实行严格管理,配备使用统一的传销学习资料,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组织下属传销人员以电话、QQ或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来到延平后,限制被害人人身和通讯自由,强制灌输传销理念。通过宣扬、鼓吹迅速致富的方式,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缴纳“上线款”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012118日,该传销组织被南平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该案涉及非法拘禁犯罪78起,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人员达250人以上,非法所得达10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钰兰、蒋才华作为在南平市延平区传销组织层级中属最高级别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在组织中担负组织、策划、指挥的职责,系该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峰、杨英田、陈莉、张红兵、曹旭新、钱纯等人为维护传销秩序和逼迫被害人缴纳加入传销组织的上线款,指挥、领导所管理传销窝点人员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变相体罚,情节恶劣,造成众多被害人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以及巨额财物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告人向峰、杨英田、陈莉、张红兵、曹旭新、钱纯6人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应按照情节严重予以认定并适用刑罚。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原标题:福建传销大案宣判76人获刑 首要分子当场晕厥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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