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从犯与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03-10
新闻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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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作为一共同犯罪如何对其犯罪主体进行主、从犯区分虽在理论上或实践中未有统一规定或做法但只要厘清主从犯和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关系便能准确区分主从犯做到罚当其罪。

 

1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组织”就是使多个行为人具有系统性形成行为人的集合同时多个危害行为也因行为人的集合而形成犯罪行为的集合“策划”就是确定犯罪对象、方法和拟订犯罪计划、方案、选择犯罪方法等一系列活动“指挥”就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进行部署、调度以及指导、指点他人实施具体的行为。

 

首要分子主从犯的区分学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而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另一种观点认为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首要分子是否一定是主犯笔者认为通常情形下首要分子均为主犯。因而《刑法》第二十六条将首要分子纳入主犯条款予以规定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而未涵盖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此即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多为主犯但也不能绝对排除认定为从犯的可能这也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因此首要分子与主犯并不是一个概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积极参加者。理论界一般认为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

 

聚众阶段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积极与相对方联络、预约斗殴、纠集人员、积极提供斗殴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积极参加者斗殴阶段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积极参加者。

 

对积极参加者主从犯的区分一般而言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视为主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视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也间接体现了这一观点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因此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从犯型积极参加者主观上有积极参与殴斗的主观恶性积极配合了伤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他们参与斗殴使一方形成殴斗中的优势或者在殴斗中实施暴力的人。

 

原标题:主从犯与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关系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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