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原标题: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