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中看办案期限是否超期

发布时间:2015-03-26
新闻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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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诉派出所办案超期”追踪

 

本报讯(记者王殿学)认为被打近7个月后警方才处理打人者,并且处罚较轻,律师郝劲松对海淀区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派出所超期限处罚违法,并重新处罚。(本报曾报道)昨日,海淀法院一审认定万寿寺派出所办案超期,但处罚基本符合法律程序,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郝劲松表示将上诉。

 

郝劲松:7个月处理时间太长

 

郝劲松诉称,今年131日中午,他到海淀区某饭店用餐,和服务员发生争执。饭店老板孙某将他打成轻微伤,今年8月,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处罚500元。

 

郝劲松认为,被告在事发后近7个月才处理,超过规定办案时间,且对孙某只处罚500元显失公正。郝劲松要求法院认定被告超期处罚违法,并要求重新处罚。

 

派出所:找不到郝劲松才延期

 

万寿寺派出所称,“延期”处罚,是因为孙某申请重新鉴定,期间一直联系不上郝。后孙某撤回申请,派出所进行了处罚。此外,郝劲松有辱骂服务员的行为,应负一定责任,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法院:办案超期处罚符合程序

 

就控辩双方的说法,海淀法院认为,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的处罚超出了办案期限

 

万寿寺派出所指出的重新鉴定,鉴定期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并送达警方的期间。本案中,鉴定机构没有受理重新鉴定的材料,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进行处罚时,也没有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所以,万寿寺派出所提供的孙某重新提交鉴定材料时至撤回的时间,不是鉴定期间。就此法院认定办案超期。

 

鉴于没有对郝劲松产生实际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万寿寺派出所应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加以注意,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所以,对郝劲松对于因办案超期予以撤销的主张,海淀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郝劲松提出的处罚过轻问题,海淀法院确认,郝劲松因使用包间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并对年纪较小的女服务员进行了辱骂,被打有一定过错,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海淀法院判决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的处罚基本履行了法定程序,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诉派出所办案超期郝劲松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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