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宋代现场勘验的工作步骤、方法、内容以及对中国侦查学的影响作一浅论

发布时间:2015-04-1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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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观察、检验的侦查活动。其任务是发现和收集实物证据,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1]。中国是侦查的发源地[2],早在秦汉时期,已开始运用现场勘验方法侦破案件。《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和《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都有现场勘验的记载。《封诊式·穴盗》爱书就是秦国检验人员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后所制作的报告。该文书详细记录了“绵裾衣”失窃现场的方位,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及存在状态,并根据勘验情况分析了作案工具。现场勘验是沿着犯罪人的进出路线而进行的。这说明当时的现场勘验细致全面,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勘验水平[3]。少有史料记载从魏晋至唐的现场勘验情况。但是从宋代的现场勘验技术的进步来推断,这段历史时期的现场勘验技术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侦查经验的积累不断发展的。

 

宋代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完善的,技术也是最先进的。伴随着检验技术的发展,作为司法检验一部分的现场勘验在侦查中得到了普遍运用。关于宋代的现场勘验,在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4]和马洪根的专著《中国侦查史》[5]中均有所涉及,但或重于考据,或重于介绍,未作系统研究。检索期刊,亦未见相关作品。鉴于此,笔者以宋人郑克的《折狱龟鉴》和宋慈的《洗冤集录》为基本史料,对宋代现场勘验的工作步骤、方法、内容以及对中国侦查学的影响作一浅论,恳请相关专家指正。

 

一、宋代现场勘验在侦查中的运用

 

在《折狱龟鉴》中,记载了多起现场勘验的案例。现举二例来说明现场勘验方法在宋代侦查中的运用。程戡知处州时,有一老妪被杀,其子诉于官。程戡现场勘验发现,尸体恰在被告人家的门前,便对僚属说:“杀人而自置于门,非可疑邪?”他判断可能是子杀母诬仇者,于是亲自劾治,具得本谋[6]。此案是现场勘验中环境勘验方法在侦查中的运用;程琳知开封府时,“会禁中大火,延两宫。宦者治狱,得缝人火斗(古代的熨斗),已诬服而下府。”皇帝令程琳“具案狱”。程琳“乃令工图火所经。”据图得知:火灾并非源于外宫的缝人火斗,乃“后宫人多居隘,其烓灶近版壁,岁久燥而焚。”于是,建言:“此殆天灾也,不宜以罪人”[6]。此案是现场勘验中绘图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马洪根认为:文中所载工匠绘制的图纸,是中国最早的现场复原图[5]

 

宋代的检验以尸体检验为重心。现场勘验的步骤、方法、技术作为尸体检验的配套措施,更多地记载于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之中。可以说,《洗冤集录》是中国第一部系统总结现场勘验经验的侦查学著作。下文中将主要以《洗冤集录》为参考,阐述宋代现场勘验在侦查中的运用。

 

宋代的检验主要分为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两项活动。现场勘验不同于尸体检验,它是检验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进行勘察,从而为尸体检验和案件侦破提供证据的侦查活动。为了检验的需要,现场勘验先于尸体检验而进行。《洗冤集录》卷十二《验未埋瘗尸》:检验未埋尸首,“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舁尸出验”[7]

 

为显示检验的公开、透明,现场勘验前,要传唤当事人和见证人到场。“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证”[7]。“凡到检所,未要自上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竟主,……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7]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现场勘验前,还要向报案人了解情况。案件的性质不同,询问的内容也不同。验自缢尸,先问元申人(报案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7];验溺水尸,先问元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7];验烧死尸,先问元申人:“火从何烧起?火起时其人在何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7]。询问报案人,对把握现场勘验的重点意义重大。比如:通过元申人得知自缢者曾被解下救应,则原始现场必遭破坏,勘验即应注意分辨原始痕迹和派生痕迹。又比如:通过元申人得知溺死尸漂流至此,则可判断所在为第二现场,另有第一现场需要寻找和勘验。

 

宋人认识到,仅凭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有时是难以查清案情的,必须与此同时进行现场调查访问(简称现场访问)。“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则不知也”[7]。据《洗冤集录》记载,宋代现场调查访问的方式有二:一是广布耳目察访。“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7]。使用耳目应注意:“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7];二是差官体究。“体究”即走访、调查之意。宋代路级宪司要求检验时,“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某邻保反复审问”[7]。体究所得笔录,要“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7]。体究官员“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7]。对于人吏操纵证词和“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7]

 

古今现场勘验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收集证据,发现破案线索。从《洗冤集录》的记载看,在宋代,此目的是通过以下具体的勘验活动来实现的。

 

第一,勘定现场方位,划定勘验范围。

 

《检复总说》要求:检验官到达检所,“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7]。通览《洗冤集录》可知,“札四至”是宋代尸检前的必经程序。“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7],方行检验;“若是处女,札四至讫,舁出光明平稳处”[7],令坐婆验视;“若富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7];“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7];“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7];“池塘或坎井有水处可致命者,须量见浅深尺寸,坎井则量四至”[7];验投井者,“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用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7];“凡验尸首异处……打量尸首顿出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7];“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验札名件”[7]

 

第二,查验尸体的体貌特征,确定被害人身份。

 

宋代检验要求:“其尸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病?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7]。验未埋瘗尸首,应当“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7]。应予查验的这些特征与致死因已无关,故不属于尸检内容,应归于现场勘验活动。

 

查验体貌特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死亡者的真实身份。而被害人身份的确定,往往是破案的关键。宋慈曾举一例,说明通过查验死者体貌特征辨别死者身份在侦查中的作用:“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賷。发觉,距行凶日久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有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出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7]。可见,被害人的体貌特征是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可“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7]。另外,查清死者何人,还利于无名尸体的血属日后应诉。《验状说》云:“及有不得姓名人尸体,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7]。故而,体貌特征作为验状中的重要内容,在侦查中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勘查尸体位置与相关物体,分析与犯罪的关系。

 

非理死亡的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死亡原因的查证十分困难。“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击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死,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于自缢,溺死类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7]。因此,宋代检验人员不仅利用尸检结论来查证死亡原因,而且还利用尸体的位置和现场的物证来判断是否自杀。

 

比如,宋人认为:“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7];“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7]。据此经验,检验时要求查清:“其死者用甚物踏上”[7]?并“上量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7]。这样,检验官便可以通过尸体悬挂的高低及脚踏物的尺寸来判断死者双脚能否悬空,进而推测是否生前自缢。又比如,宋人认为:自缢者须“自以手攀索得上向绳头方是”[7],若是“上面系绳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7],“若是头紧抵上头”[7],“头坠下去上头系处”[7]不足一尺,“则是别人吊起”[7]。据此经验,要求勘验现场时,“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7]。这样,检验官便可以通过尸首与系绳处的距离来判断是否死后悬尸。再比如,宋人认为:“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倒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所向”[7]。据此经验,检验时要求查清尸体与茅瓦的关系,及尸体的朝向。这样检验官便可以通过尸体所处的上下位置和面朝方向来辨别死者是否失火烧死。由以上可知,宋代检验人员已经认识到尸体位置以及尸体与现场物证的联系对辨别自杀或他杀的实践意义。

第四,搜寻和观察现场物质痕迹,判断自杀或他杀。

 

宋代检验还要求现场勘验时搜寻、观察犯罪痕迹,借此推测自杀或他杀。首先,验自缢尸时,要求注意观察系处尘土和现场足迹。“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不曾移动”[7];验单十字自缢,要求“须先看上头系处尘土”[7]。“若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紊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7]。“若经泥雨,须看死者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脚印”[7]。无脚印者,则是死后悬尸。“若是奴仆,先向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7]。其次,验勒死尸,要求注意观察挣扎痕迹。“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衅有扎磨踪迹去处”[7]。“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磕擦着痕”[7]。再次,验坠落死或淹死,要求注意观察失脚处土痕。“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7]。“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劫逼或他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7]。“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自伤之类”[7]。“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7]。“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7]。最后,验塌压死,要求注意观察致命物损伤痕迹。“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7]。总之,非理死亡事件的发生,必定会引起客观世界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物质痕迹。根据这些痕迹判断自杀与他杀,是科学合理的。

 

第五,收集和查验相关物证,以备勘结证验。

 

宋代检验要求,勘验现场时,要及时发现和收集物证。“凡行凶器仗……先当急急收索”[7]。如果不及时收集,物证就可能被隐匿或转移,给破案造成不便。“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装成疑案可以免死”[7]。当时“有甲乙同行……甲执乙就水而死”[7],图财害命。宋慈认为,此案仅凭尸检难以定案,“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7]。可见,宋代对现场勘验时,发现和收集物证是非常重视的。

 

《洗冤集录》对刑事案件物证的收集和查验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一,验杀伤公事,要求收集凶器,查验死者的衣服和致命工具。之所以如此要求,其目的有三:一是利用物证与尸检情况进行比对,验证尸检结论的真伪。他认为:行凶器仗“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7]。衣服也可以起到与伤情相互印证的作用。“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7]。“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7]。二是凭借物证判断自杀与他杀。“尸或腹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7]。若检验人员在现场发现死者右手持有短刃或竹头,即可排除他杀。三是运用物证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疑难杂说》中所载“镰刀集蝇”一案[7],便是凭收集的凶器镰刀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例证。其二,验自缢尸,要求“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7]“元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7]。臀后有否便出[7]。之所以如此要求,是为了排除他杀的可能。若死者着旧衣,则可能非自缢身死;元踏物过低,脚不能悬虚,则有移尸之疑;臀后无便出,则死者曾被救解[7]。其三,验溺死尸,要求查验指甲有无泥沙,腰身间有无钱物,“井内有无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7]。之所以如此要求,是为了分析死亡原因。指甲有泥沙者,为生前入水,无泥沙者为死后沉尸;“腰间或有钱物之类”为“推入或自落井”,“身间无物”则为自投井;“井内有破瓷器之属”则可排除生前遭刃杀之可能[7]

 

宋代检验人员对在勘验活动中发现的物证采取三种方式保全其证据价值。一是直接提取。如:对于行凶器仗,“先当急急收索”[7]。二是在验状中加以记载。如:对无名尸体的“随身行李,亦具名件”[7]。三是“着纸画样”。如:“凡验被杀伤人,未到检所,先问元申人曾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便是何刃物?曾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何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7]。又如:验虎咬死者,若“地上有虎迹”[7],“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7]。这些绘图起到了类似当今侦查中物证照片的作用。

 

二、宋代现场勘验在中国侦查史上的地位

 

从目前学者对《洗冤集录》的研究成果看,仅停留在法医学的层面。专家们普遍认为:《洗冤集录》是一部较为全面、系统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著作。通过前文介绍,我们不难发现,《洗冤集录》不仅记载了尸体现象和尸体检验的基本方法,描述了各种机械性窒息和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医学特征,区分了类似死亡原因的尸体性状差异,而且对现场勘验经验、现场访问方法、证据收集手段有诸多详尽论述。可以说《洗冤集录》不仅是一部法医学开山力作,而且是中国古代侦查学的著作之一。在中国侦查学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学术价值。《洗冤集录》中记载的关于现场勘验的经验,对中国侦查史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创制了严密、合理的现场勘验工作程序。

 

据《洗冤集录》的内容,宋代的现场勘验可以分为两个工作步骤。一是勘验前的准备,二是正式现场勘验。

在前一个阶段,要求进行两项活动。其一,邀请当事人及见证人到场。《检复总说》要求:凡承牒检验,必须行凶人随行。检验人员到达检所,应唤死者血属、地主、竟主到场,点数干系人及邻保等人[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五)亦规定:“时到地头,集耆甲、保正副及死人亲”[8]。传唤上述人员到场,可以监督检验人员,防止徇私舞弊,增加勘验活动的公正性。其二,向报案人了解案发情况和现场变动情况。如:若验溺井尸,检验时应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为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井中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7]。又如:验自缢尸,要向元申人了解“何时见到自缢尸体?是否解下救应?因何在此间自缢等”[7]。翻开当代出版的《刑事侦查学教程》便可发现,至今我们仍然沿用宋代现场勘验的准备程序[1],不能不为古人的智慧而叹服。

 

宋代的正式现场勘验可分为现场环境勘验、现场内部勘验。现场环境勘验为现场内部勘验做好准备,应做的工作是札下四至,划定勘验范围。然后,才能以尸首为中心展开现场内部勘验。现场内部勘验采取先静态勘验、后动态勘验的工作步骤。静态勘验即检验人员运用自身的感官进行观察,查明现场上各个物体和痕迹的具体位置、状态,上面有无明显的痕迹以及物体和痕迹间的相互关系。勘验时,不能动现场的物体和改变其位置和状态。动态勘验指在翻转、移动现场物体的情况下,对现场上有关部位和物体细致地进行勘查[1]。《洗冤集录》验自缢尸的记载,真实地呈现了这种工作方法:凡验自缢尸,先要见得:“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做活?套,却验得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缢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7]。静态观察后,“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7]。先静后动的检验步骤的优点是可以使勘验工作井然有序,利于全面地细致地发现和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并对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和与犯罪活动的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防止因草率移动物体使痕迹物证失去证明价值。“先静后动”的勘验步骤在西方被称为刑事侦查的“黄金规则”。它是1893年由奥地利侦查学家汉斯·格罗斯在其著作《司法检验官手册》提出的[2]。《洗冤集录》的相关记载表明,早在13世纪的中国,检验人员就已经发现了这个规则,并运用到了勘验实践中,比西方至少早了600多年。在我国当今刑事侦查的实践中,仍沿用“先静后动”的勘验步骤。

 

第二,构建了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调查访问三位一体的现场勘验模式。

 

从《洗冤集录》记载的内容看,宋慈已认识到:尸检仅是获取犯罪信息的手段之一,在实践的同时,必须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只有三种措施综合运用,才能全面获得现场的犯罪证据和线索。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仔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7]。此条史料说明,宋慈认为认定此类案件,除检出尸体性状外,还需进行现场访问。只有尸检情况与证言一致,才能认定为“筑踏内损致死”。《检复总说》载:“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7],唤集邻保,反复审问。说明尸检时必须进行现场访问已成定制。

 

据前文所述,现场勘验已成为尸体检验前的必经程序。另外,《检复总说》(上)《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溺死》《验他物伤及手足伤》《杀死》《尸首异处》《火死》《塌压死》《虎咬死》《发冢》诸条都根据案件的特点,对其现场勘验的步骤、勘验物证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可见,现场勘验是宋代尸体检验必不可少的配套侦查措施。

 

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至今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仍然使用。所不同仅在于现代侦查学将现场勘查(相当于古代的司法检验)分为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两项主要活动,尸体检验属于现场勘验的一部分内容[1]。三位一体的模式呈现为二位一体的理论性状,但二者实质并无差别。

 

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能够沿用至今,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侦破案件既需要实物证据,又需要言辞证据。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是发现和收集实物证据的手段,现场访问是发现和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三项活动同时进行,才能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准确认定案情。其次,现场访问的对象一般为报案人、在场人、知情人。在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之时,案件刚刚发生,证人记忆犹新。此时进行现场访问,可以为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提供宝贵的案情线索,便于勘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侦查人员通过现场访问还可以发现和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发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等,为破获案件创造条件。

 

三、结语

 

中国刑事法律发达,侦查历史悠久,中国是侦查活动的发源地。《睡虎地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司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在秦汉时期已将现场勘验方法运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宋代是现场勘验技术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郑克所撰写的《折狱龟鉴》中就有多起涉及现场勘验的案例。其中《程琳辨缝人冤图火经处》被学者认为是中国古代最早使用现场绘图技术的成功例证。

 

记载宋代现场勘验步骤、方法、技术的著作应首推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宋慈认识到了现场勘验在司法检验中的作用,故要求司法检验人员在尸检前必须进行现场勘验,并针对不同的死亡案件的现场勘验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给司法检验提供线索,宋慈要求在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的同时,派遣相关人员,询问元申人,访问知情者,进行必要的现场访问,创造了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这一勘验模式在当代的侦查实践中仍然沿用,说明在这方面今人尚未超越古人的智慧。《洗冤集录》十九《自缢》条是记录现场勘验步骤最详尽的史料。该条中关于先观察尸体位置,物品、痕迹状态,再解下尸体,扛尸露明处勘验和检验的要求证明,宋人已发现了先静态勘验,后动态勘验的勘验规则,并合理地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之中。此发现比西方“先静后动”黄金规则的出现至少早了600多年。仔细研读《洗冤集录》便可发现,其关于现场勘验的步骤、方法和技术的记载是比较详备的。长期以来,人们津津关注其法医学方面的学术价值,而忽视了其侦查学的意义。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另一种结论:《洗冤集录》不仅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而且是中国最早的关于现场勘验的侦查学书籍。总之,宋代现场勘验的经验和实践在中国侦查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作者介绍】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及法制史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杨殿升.刑事侦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张玉镶,文盛堂.当代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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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洪根.中国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6]郑克.折狱龟鉴.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

[7]宋慈.洗冤集录[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

[8]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M]//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原标题:宋代侦查中的现场勘验初探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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