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徒刑功能的研究基础上论管制刑的功能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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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功能是刑罚理论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对刑罚功能的研究是充分认识刑罚地位和价值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我国来看,对死刑、徒刑功能的研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而对管制刑的功能目前尚无人论及。本人试图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在较深层次上推进对管制刑的认识。

 

一、管制刑的一般功能

 

管制刑的一般功能与其他刑种的功能基本一致,只是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因而,认识刑罚的功能是认识管制刑一般功能的前提。

 

所谓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对刑罚功能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其一是积极作用,而不是消极作用,在刑罚积极作用背后滋生的副作用不属刑罚的功能,如死刑错判的无法挽回,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等;其二是可能性,这些可能性一定意义上说,是人们的良好愿望,或潜在的作用。它通过切实的措施来实现,如威慑功能依赖于及时破案使刑罚不可避免,安抚、鼓励功能依赖于刑罚的公正及时,改造教育功能依赖于良好的刑事政策及其贯彻执行等;三是诸功能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反映在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的各个阶段,而不仅仅存在于刑罚的某个阶段;四是多样性,它是多功能而非单~功能,对象是广泛的而非仅仅针对犯罪者本人;五是复杂性,多数功能独立存在,少数功能具有依托、包容和交叉关系。

 

刑罚究竟有哪些功能,国内外学术界认识不尽一致,参考比较通行的观点,笔者认为,刑罚的功能包括惩罚、感化、改造、补偿、安抚、教育、威慑和鼓励等功能,并通过对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对社会一般人三个方面反映出来。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惩罚与威慑功能。刑罚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而引起的,因而适用刑罚首先针对的是犯罪人,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针对犯罪人的刑罚请功能中,又以惩罚功能为要。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刑罚是一种犯罪人所必须承受的痛苦。”这种痛苦具体表现在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剥夺和限制。对犯罪人的威慑功能即依托于惩罚功能而存在,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通常情况下二者密不可分。

 

威慑功能从刑罚制定之后实施之前即已开始发挥,在犯罪人着手犯罪尚未发案时,就在威慑着犯罪人。日本刑法学家野村稔指出:“在实施了犯罪的场合下,即使在该犯罪还没有被告发的阶段,也承认基于刑法规范的规范非难。犯罪者从内心将其所为当作坏事而进行反省,虽然作为其前提是观念性的,但是已经存在着相对应的刑法的非难。”我们经常形容坏人在作案时鬼鬼祟祟、胆战心惊,这是绝大多数犯罪人共同的心态。之所以如此,是担心犯罪行为败露后要受到刑罚的惩罚。而犯罪后逃亡的犯罪嫌疑人惶惶不可终日,也是因为惧怕刑罚的惩罚。刑罚的威慑功能不是从某一刑种上反映出来,而是从各个刑种上反映出来,不仅判处死刑有期徒刑是犯罪人所惧怕的,即便是判处管制,也是一种震慑,也同样令其惧怕,是他们不愿接受的。

在行刑阶段,刑罚的惩罚作用由“观念性的”变成了现实,其作用更明显,且不说自由刑的蹲监狱、艰苦的劳动,就是管制刑的强制劳动、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监督、定期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限制行动自由等也仍然是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的体现。管制刑对犯罪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就是使其与普遍公民相比缺少自由或不自由,不自由就是一种痛苦,是惩罚。“刑罚以剥夺或限制犯罪者生命、自由以及政治、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为基本属性,因而它的威慑、惩罚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管制刑的剥夺功能虽不如死刑、自由刑那样突出,但也有所体现。在刑法典颁布之前的大部分时间中,剥夺政治权利是管制刑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所担任的其他社会职务继续保留也是很少见的。现行刑法典中的管制刑,虽不以剥夺政治权利为必要,但有时在适用上是要附加这一内容的,从分则条文中多有体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他一些社会职务也难以保留。

 

2.感化功能。刑罚的感化功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伴随着刑罚改革与教育刑思想的确立而出现的,在生命刑与身体刑居主要地位时代是不能奢谈感化的。刑罚的感化功能在马克思主义刑罚观中体现得更为明确,“一般说来,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与恫吓的手段。”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和论述对犯罪人要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并进一步提出要“少杀、少捕”,“给出路”。根据这些思想和由此产生的刑事政策,我国在适用刑罚时,坚持惩罚前提下的从宽,努力实现把犯罪人改造成为新人,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这在自由刑中通过一系列的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反映出来,而管制刑的创立,本身就是在管制刑阶段贯彻以上刑事政策的结果。在行刑阶段,允许犯罪人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服刑,不离开工作岗位,并享有必要的经济待遇,以及对表现较好者予以适当减刑。这些,都是实行宽大处理的结果。“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具有无比的感召作用,它给大多数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看到只有真诚悔过,痛改前非才会有自己的出路。”

 

3.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如同感化功能一样,最初并不明显,也是刑罚改革的产物。“从刑罚史来看,刑罚制度是以从死刑、流放刑及身体刑之类的残酷刑向以追求改造为目的的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演变。”改造功能包括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两个内容。这里的教育功能包括在改造功能之中。具体而言:

 

1)劳动改造功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人的观点和基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历史责任的强大力量,我国一直坚持通过劳动改造犯罪人成为新人的思想。实践中,我国把劳动作为自由刑的必要内容,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建国初期的管制刑,劳动改造的特点十分突出,对那些立场反动的剥削阶级分子和贪污分子,施以强制劳动可谓对症下药,其中绝大部分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现行刑法典中的管制刑由于修订于经济体制大变革时期,因而未体现出强制劳动的内容,但这不意味着管制刑不存在这一功能。一般情况下劳动是服管制刑者不可缺少的内容。这已被国内许多学者所论及。

 

2)教育改造功能。我国的教育改造罪犯思想源于优良的政治教育传统。中国共产党在漫长的革命斗争中,十分重视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工作不仅对革命群众,在民主革命时期也把它运用于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如对俘虏的蒋军士兵进行化苦思甜教育、革命理想教育等都收到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在坚持刑罚惩罚的同时,注重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将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具体到管制刑,其教育功能在请刑罚方式中亦较突出。首先,管制刑的目的就是在公安机关管束与群众监督下,给犯罪人以一定的惩罚和思想教育,使其获得改造成为新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人的教育工作主要在执行阶段。刑法典颁布之前,公安部曾提出对被管制者实行“三包一保证”的办法,其中三包之一即包政治教育,内容是针对管制对象的不同情况,运用个别谈话、开会等方式,向他们进行守法教育、劳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1979年刑法公布后,公安部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且定期组织群众评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的文化素质要求提高,这样,刑罚的教育功能由过去单纯政治教育转变为思想政治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的紧密结合,服管制刑者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更便于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受到直接的侵害。胸怀莫大的愤慨。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很大原因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平息其激愤情绪,从此意义上讲,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是仅次于对犯罪人功能的第二大功能。这里的被害人包括社会、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包括补偿功能与安抚功能。

 

1.补偿功能。当被害人是社会时,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实现就是对社会的补偿,服刑人劳动改造创造的监狱经济也具有同样的功能。当被害人是自然人时,自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交易是一种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具有这一功能。

 

管制刑对社会的补偿功能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经济付出。建国初期,国家曾将被判处一年以下徒刑并有劳动能力者,交由群众管制,从事公共工程或为军属和孤寡老弱代耕及打零工。这既解决了监狱拥挤的困难,又为国家建设增加大批劳力。目前国内不少学者主张管制刑应增加劳动低酬的内容,扣除部分上缴国库或规定无偿劳动的内容,这可看作改进后的管制刑对社会的补偿功能。

 

由于管制刑的刑事处罚较轻,特别是多适用于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因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交易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相对较多。根据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的指示精神,应尽可能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同时,从有利于对青少年和女性犯罪的改造方面看,在两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地适用管制。这样,会大量增加管制刑的适用量。为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将大量增加,管制刑对自然人的补偿功能日益明显。

 

2.安抚功能。无论是对严重犯罪人判处死刑还是对普通犯罪人判处徒刑,都基本能平息受害人的复仇心理,使其得到安慰。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人,尽管其惩罚力度较轻,但由于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侵害也较轻,受害人的报复心理较弱,因而,对受害人同样具有安抚功能。这一功能通过限制犯罪人的活动自由,接受群众监督改造,不许其外出经商,定期到公安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活动情况而对其造成的痛苦和不自由来实现。

 

(三)对社会一般人的功能

 

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功能虽比对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功能要弱,但却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就有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晋国的赵鞅“铸刑鼎”,以及在刑罚方法上采用的弃市、劓刑、墨刑等就是发挥刑罚对社会一般人功能的较早反映。今天在审判阶段采用的庭内公开审判和庭外公判大会都具有教育、威慑、鼓励功能。与其他刑种一样,管制刑对社会一般人的功能也包括教育功能、威慑功能和鼓励功能。

 

1.教育功能。管制刑的教育功能指对社会一般守法公民而言,与其他刑种不同的是,这一功能在行刑阶段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管制刑在执行开始时,要向所在他的群众宣布被管制人的服刑原因,在刑满时也要向群众宣布被管制人接受改造的情况,在管制执行中,群众直接参与对犯罪人的监督改造,对刑法规范和刑罚的执行情况有现实而直接的认识,因而,受到的教育最大,最容易在群众心里打上深刻的烙印。

 

2.威慑功能。管制刑的威慑作用主要是针对潜在的犯罪人。它的作用虽不及死刑有期徒刑那样严酷,但由于它是在社会上、在群众中服刑,罪犯的犯罪事实要公之于众,并且群众的力量是无限的,这也是对潜在犯罪人的强大威慑。当然,目前管制刑的威慑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出来,这是立法技术和执行问题,而非其自身原因。

 

3.鼓励功能。管制刑的鼓励功能同样优于其他刑种。在管制刑的社会化过程中,一般守法公民更能感受到犯罪人受到的应有的惩罚,伸张正义,因而受到现实的鼓励。特别是群众以主人翁或执法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犯罪人的监督改造工作,对自身提出更高标准,勉励自己做奉公守法的好公民。生命刑与自由刑的惩罚性虽严厉,但广大群众多因事不关已而“隔岸观火”,仅就这一点看,管制的鼓励功能更优越一些。

 

二、管制刑的特殊功能

 

上面阐述了管制刑的一般功能,这些功能在总的方面是其他刑种在不同程度上共有的,仅此还不够,还要看其有哪些独特功能。管制刑的独特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犯罪人保持正常社会生活的功能,二是对犯罪人家庭的稳定功能。

 

(一)保持犯罪人正常社会生活的功能

 

自由刑的内容是剥夺人身自由,其本意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这种隔离的无害化作用,对抑制犯罪来说是重要的。但是,“自由刑的受刑人,只要其最终仍要返回社会,则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不再犯罪的市民而重返社会的过程,不仅在刑事政策上极为重要,也是尊重个人尊严的人道主义的要求。这种重返社会才是执行自由刑的中心目的,是自由刑所固有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这说明除死刑外,社会最终要像医生一样,把犯罪人从邪路上挽救回来。自由刑的终极目标是要通过改造使犯罪人重返社会。但由于其重返社会时往往有两种情形出现,一是对社会的陌生,需再认识、适应的过程;二是由于离开社会后是在监狱这样特定的环境中被改造,很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事实正是如此,自由刑复归功能的实现,在许多国家,“它的效果并不理想,事实上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是自由刑难以克服的缺憾。而管制刑却能解决这一难题,即管制刑的服刑方式是犯罪人不与社会隔离,一般情况下也不与其他犯人接触,仍在居住地或原工作单位接受改造,保持原来工作,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关怀。这样,就避免了像自由刑那样,犯罪人在离开社会后所产生的两个不利后果,使管制刑达到改造犯罪人的目的。这一点对青少年犯尤为重要。

 

(二)对犯罪人家庭的稳定功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着它的成员状况及社会的稳定。犯罪学理论认为,家庭具有满足夫妻间的性和生殖、亲子间的扶养及孩子的社会化以及安定家庭成员情绪的机能。这些机能一旦出现某种障碍,便会促使家庭成员间的连带感丧失,感情剧烈冲突,导致家庭成员各种各样的痛苦,是家庭成员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刑罚,包括死刑、徒刑、拘役等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同时,也给家庭造成危机。诸如家庭缺损、家庭纠纷、家庭贫困等。无论死刑、徒刑还是拘役,犯罪人都永远或在一定时期内与家庭和社会隔离,造成家庭缺损,难以给予子女应有的关爱和教育。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投到监狱,往往会引起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家庭和睦。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被投入监狱而导致夫妻离婚者不在少数,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缺损。同时,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服刑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经济来源,必然造成家庭贫困。出现子女辍学、家属生活长期处于较贫困的境地,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

 

相反,管制刑却有稳定家庭的功能。由于它采取犯罪人在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服刑的方式,在农村既可以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就地经商搞副业,在城市可继续上班并与其他人同工同酬。过正常的家庭生活,既不会造成家庭缺损,也不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影响对子女的教育,对家庭经济收入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对于没有单独建立家庭的人,服刑期间,可自由恋爱、结婚和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生产技能。总之,家庭的稳定,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生活、防止后代再犯以及共同致富目标的实现。俄罗斯新刑法对异地服限制自由刑者,有家庭的,准许和家属在租赁房屋或自有房屋共同居住,其用意也正是在此。

 

【作者介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中心法律教研室计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中心教研室副教授

 

注释与参考文献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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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野村稔.全理其、何力译.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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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论管制刑的功能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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