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5-04-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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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等经其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定义比较科学的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也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我国刑法分则共有10350其中有7106条涉及到单位犯罪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多达132个罪名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统一的单位犯罪刑法体系使我国新刑法成为继1992年《法国刑法典》之后世界上第二部全面规定单位犯罪的刑法典。虽然这些规定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时期的改革实践较好的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转轨时期的单位犯罪状况但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表述很不明确它几乎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上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也不能为司法机关正确的认定单位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笔者试图以单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切入点来简单探讨单位犯罪的概念通过对概念的探讨使我们对单位犯罪有一个更深的了解。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是单位犯罪的根本特征

 

所谓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是指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这些特定的社会组织体单位犯罪是这些社会组织体的整体犯罪。它既不是单位的某个成员或其他自然人的个人犯罪也不是各个单位成员的犯罪之和。换而言之自然人犯罪是一种个体性犯罪单位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这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笔者认为这种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正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根本区别。因此辨析单位犯罪列举表述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必要的科学的。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以下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盈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但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4)团体。即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全国文联、律师协会等。(5)机关。机关在我国一般指依法行使党和国家的领导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单位犯罪应当是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单位犯罪行为实施的根本特征也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毫无疑问自然人犯罪都是在个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但是单位犯罪情况特殊之处在于单位特别是法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活动主体其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个人作为单位成员与单位本身在人格上是分离的所以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也不是个人犯罪之和而是整体犯罪。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单位的成员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这种单位成员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决定了单位犯罪的意图必须经由自然人的行为来表现;另一方面又决定了单位成员的行为并不都归责于单位而成立单位犯罪。只有那些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明确授权决定自然人实施的代表本单位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单位行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在理论界有学者将这个特征概括为“单位意志性”。因为单位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而并非所有单位成员的意志都是单位犯罪的意志只有单位决策机构和其负责人员的意识意志才是单位意志的直接体现。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的明确授权其行为时的意识意志才能视为单位意志。否则单位内部成员不经批准或其他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本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正确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界定单位罪与非罪具有很大关系。所以这种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特点是单位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基本特征反映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构成要素予以认定。

 

三、认定单位犯罪是否要具备“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这一要素

 

首先笔者认为认定单位犯罪限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不可取的这样将难以涵盖所有的单位犯罪。如我国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条明文规定该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很明显非法利益的外延要小于“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能包括“不正当利益”。

 

其次笔者认为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作为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也是不妥当的。如果这样认定单位犯罪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这既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第一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即可以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只不过故意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比单位过失犯罪更为普遍罢了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把单位过失犯罪排除于单位犯罪之外。单位过失犯罪是由于单位违反了应当注意的义务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心理状态反映出来的。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单位在主观上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或不愿意看到危害社会的后果我国“刑法”第229条和第231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即是如此。第二即使是我们把单位过失犯罪排除在外为单位谋取利益也不能包括所有的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只要国有博物馆等单位有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而并不要求赠送单位从受赠文物人处寻求什么单位利益回报。所以笔者认为在认定单位犯罪不需要将“为单位谋取利益”或“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其构成要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等经其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定义比较科学的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也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原标题: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作  者:刘鹏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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