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5-04-17
新闻来源:长葛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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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关键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的收益到底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今年8月底的一天,在长葛市检察院公诉科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承办检察官一语中的。 

 

案卷材料显示:20069月至20079月,尚某在长葛市红星金属加工厂工作期间,在工厂没有销售给黑龙江煤矿集团鹤岗分公司货物情况下,应同村老乡的要求,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到4.7万余元,他从中收取2.2万余元好处费。今年8月,公安机关以尚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至长葛市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细致的走访调查,发现长葛市红星金属加工厂成立于1987年,属于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812月注销。虽然尚某等3人共同承包了该厂,但尚某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人。这桩案件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收益的去向是关键。 

 

检察官围绕这一关键点再次调查取证,发现尚某将这些收益以企业名义向村里交了管理费、承包费及向村里修路捐款。也就是说,收益全部用到该企业日常经营中,并非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公诉科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该案并非自然人犯罪,而应当构成单位犯罪。依照《关于河南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规定,单位构成本罪的,虚开税额要达到5万元。该案虚开税额为4.7万余元,因此,尚某的行为构不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长葛市检察院将审查意见告知侦查机关,最终公安机关主动撤回该案。

 

原标题: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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