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15-04-20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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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交通运输监管领域职务犯罪1114人。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级别不高但握有实权。涉案人员涉及公路局、交通局和交警大队等机构的稽查人员,其中区公路分局4人,区交通局7人,区交警大队3人。涉案人员中副科级以上干部2人,中队长5人,其余为一般稽查人员。涉案人员职务级别虽然不高,但担负着交通运输稽查、巡查职责,拥有现场查扣车辆、暂扣驾驶执照、罚款和对驾驶人及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等权力。 

 

窝案、串案突出。由于管理体制的设置,对某一项监管活动,往往由不同部门承担不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贿人为达目的,往往对不同部门的主管者和具体办事人员分别行贿,多个部门人员收受同一人贿赂,或同一人收受多人贿赂现象突出,往往是查处一案,挖出一窝。如2012年查处的区交通局和交警队人员受贿、滥用职权案,涉案人员7区交通局一中队、三中队中队长为首的5人,区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为首的2人。他们利用负责查扣超限、超载车辆的职务便利,收受当地20多家运输公司和停车场人员的贿赂。 

 

犯罪频率高,持续时间长。除了集中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受贿之外,多数涉案人员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定额收受贿赂。有的人没有按时收到钱物,就会打电话或专门见面索要更有甚者,当天没有收到钱物,第二天就查扣车辆。定期“上供”成为运输业潜规则。如临淄交警大队的提某和穆某,两人连续受贿时间均长达5年,受贿总次数分别达172次、152次,平均每年受贿30余次,受贿金额每次从1000元到2000元不等。临淄区交通局朱某、崔某、王某等人滥用职权、受贿案中,三人受贿时间也长达3年之久,受贿次数分别达到187次、171次、67次。 

 

后果严重。涉案人员滥用职权,对超载、超限的违法车辆不查、少查或者不罚、少罚,致使国家罚没款大量流失。如2012年查处的交通、交警部门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数百辆运输车辆长期在临淄区境内的公路上超载运输,造成临淄区境内数条公路未到使用年限即损坏严重沥青路面被压坏,到处坑洼,地土裸露,车辆经过时,尘土飞扬。此外,“三无”(无证、无牌、无保险)车辆在路上高速行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为整治交通运输监管领域的职务犯罪乱象,检察官建议加大对交通运输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通道,从群众举报、专项检查、新闻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向区交通局、公路局和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进行专项整改,建议其加大路面治理力度,规范车辆的登记、运营、检测、收费等环节,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以及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交通运输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突出

作  者: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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