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阅卷难、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5-07-14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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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难是备受律师界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之一,多少年来,从法律界专家学者到律师实务界一直在不断呼吁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律师阅卷碰壁的现象屡有发生,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律师阅卷权保障不足,刁难有余,部分执法单位还存在这样或那样“打折”、“缩水”的做法、甚至规避法律、拒绝执行法律的现象。

 

所谓律师阅卷权,简而言之就是指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36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阅卷权是刑事辩护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主要途径,也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彰显我国社会法制化改革的程度。

 

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己的调查取证去手机相关证据材料,二师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获得有利于辩护的材料。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律师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和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涉案证据等调查取证材料只有通过阅卷才能充分了解,否则律师的辩护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不能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无法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使辩护律师无法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皆由辩护权而产生。而阅卷权是保障辩护权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不能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直接损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辩护权。间接的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应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如何去知道法律事实。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刁难阻挠律师依法阅卷者的责任,使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切实保障,不再使律师无卷可阅。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必须将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降低法院,检察院对于阅卷权利的控制,不能再让阅卷必须得法院检察院点头才行的事件发生。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阅卷要求必须无条件地满足,不能将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片面依赖舆论的压力或者上级的指示。在保障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法院、检察院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的权力。

 

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开更直接的涵义是司法个案的公开,唯有将司法公开真正落实到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上,司法公开才不至于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早就指出: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尊重和发挥律师的作用,不妨就先从尊重和保障律师合法的阅卷权开始,先下决心解决好律师阅卷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真正让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原标题: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作者:刘武俊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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