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28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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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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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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