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行*贿*罪量刑标准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量刑标准
【法规标题】*行*贿*罪量刑标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12.22
【实施日期】200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量刑标准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贿*罪量刑标准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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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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