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11-08-05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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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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