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能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3-20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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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或单独适用驱逐出境,那么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呢?这一问题提得似乎荒谬,因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不是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外国公民不享有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但是否外国人在境内一律没有享有相当于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呢?我们认为这需作具体分析。在我国,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按照相应的企业法规,在三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都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从而享有了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所应剥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使其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一定期限内不再享有担任三资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能力。当然,对于这些担任三资企业领导职务的外国人也可以采取驱逐出境的刑罚,若是那样,会迫使其撤走外资,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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