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害人解释学的原理为根基对诈骗既遂做出新的解答
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一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完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机制
在判断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仅有判断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判断标准的应用问题。判断过程中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存在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对判断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缺陷剖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看,刑法修正案对于确实属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经济犯罪均设立单位犯罪。我国立法机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设立
暴力犯罪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暴力犯罪之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
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暴力犯罪之抢劫罪的概念及特征
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暴力犯罪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暴力犯罪之抢劫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暴力犯罪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界限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
诈骗罪认定原则及争议问题探究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司法实践中不好处理的问题。数额既是认定诈骗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又是对诈骗犯罪分子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因而研究诈骗数额对于正确认定诈骗犯罪,有效地惩治诈骗犯罪分子,均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被告人“拆东墙补西墙”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准确界定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诈骗罪的方法
有些罪名因为某部分的一些结构可能相似而导致罪名的一些争议,在抢夺罪和诈骗罪汇总,它们二者之间是如何进行争议与及分析的呢?
诈骗罪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
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法条内容具有对立关系与中立关系时,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包容关系只是特殊关系的外表现象。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如何理解和处理诈骗罪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
各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通说认为,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做出如此解释,显然不是
诈骗罪构成中如何认定财产损失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受骗者基于认识处分(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1]问题是,如何理解财产损失在诈骗罪中的地位(是否独立的要素)?何谓“财产”损失(是采取法律的财产说、还是经济的财产说)?如何认定财产“损失”(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还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这些都是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
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在其“认识错误”与行为人的“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并具有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机能;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受骗者;在两者间诈骗的情况下,财产处分者既可能是财产所有者,也可能是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处分财产,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
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如果所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则不成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2014年十大新型诈骗电话 哪个都让你防不胜防
2014年即将结束,那些游手好闲、居心不良之徒,又会想着法子干一票、捞一把、摸一手,各路骗子年底又开始“大显身手”,电信诈骗高峰再次到来。对此,360手机安全中心盘点了2014年十大高发电信诈骗类型,手机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了解骗局提早预防,并安装360手机卫士等安全软件识别诈骗短信和电话,特别提醒老年人注意防范。
技术型银行卡诈骗防范技巧大公开
大家都知道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警惕可疑电话和短信、妥善保管银行卡、谨慎对待ATM异常现象,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诈骗手段,如何才能不掉进圈套。
最新银行卡诈骗手法及典型案例
通过QQ、淘宝等方式骗取银行卡信息后复制伪卡,甚至是通过账户共管后复制伪卡等新型的信用卡技术型犯罪类型层出不穷,手段高超,手法隐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