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梳理非正当合同行为的基本特征以期明晰新型受贿认定逻辑
笔者将分类梳理非正当合同行为的基本特征,以期对明晰新型受贿认定逻辑,甑别受贿罪与普通牟利性民商事行为有所增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重新界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不作为”作为本罪的处罚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周延性,难以涵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或者概括性说明。持有犯罪的本质在于持有行为本身抽象的或现实的客观危险性,危险性源自于持有对象本身的重大利益相关性,财产仅仅是交换媒介,不能成为持有犯罪的对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是获取巨额财
沿着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脉络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入的“体检“
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刑”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关注和讨论就没有停歇过,特别是在该罪的立法正当性、客观行为的实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上见仁见智。这些理论争鸣固然深化了对该罪的法理分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者的视线,影响了该罪的实践效果。因此,本文拟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出发,检视和追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显现或潜在的问题,从法理角度上廓清和厘定该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范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焦点问题之一是本罪中的“财产”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这个问题牵涉到本罪中具体数额的计算、牵涉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和量刑,另外也体现了国家对本罪所持态度。所以明晰该罪中的财产范围对研究该罪意义重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证明与认定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方法: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要点;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证明与认定;三、对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情况的审查判断。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期限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告人举证期限的规定,以致被告人不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证据。这种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被称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原本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及特征,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已被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取代。
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分析
当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成为贪官污吏们的“避罪港”,建议比照贪污罪和受贿罪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从而严惩目前日益膨胀的、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经济犯罪。笔者觉得对该罪的评价不能仅从感情方面着眼,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进行分析。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的几个基本方面加以梳理和重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讨论现状是,本罪在立法定位、行为形态、证明责任和法定刑几个方面有着不同的争论焦点,在此基础上作出合乎该罪实质意义的解释,以对立法乃至司法提出可供操作性的建议,从而避免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利弊权衡,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反思
时至今日,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利弊权衡,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反思。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第一,存在强迫自证其罪和有罪推定之嫌;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可使行为人轻而易举地逃避刑事制裁或避重就轻;第三,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达到包庇共犯或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目的;第四,不利于调动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积极性;第五,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
当今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刑事政策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日益显著。对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具体规定进行批评、检讨进而提出改革或完善的政策性建议,成为刑事政策学的一项基本任务。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并提出建构建议。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身份及其共同犯罪问题
笔者就本罪主体展开论述,以期求专家学者的广泛注意,对本罪有一个科学、系统的认识,使此法律规定能更好地付诸司法实践,促进肃贪倡廉工作的顺利展开。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身份;二、关于共同犯罪问题;三、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犯罪主体。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的理由及其具体认定
本文从下面几点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探讨: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两种观点;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的理由;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两种情形;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具体认定问题。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从一下几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一、关于本罪的立法功利性的分析;二、关于犯罪主体的分析;三、关于巨额财产不明罪客观方面的分析;四、关于本罪举证责任的分析;五、关于本罪罪名适用的分析;六、关于本罪刑罚标准的分析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
本文拟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疑难问题作些探讨,并以此就教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仁们。一、关于客观要件的问题;二、行为人受到责令时,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这种如实说明,可否视为贪污、受贿犯罪的自首;三、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四、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五、巨额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疏忽及其负面效应
从一下几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检讨”与“反思”: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疏忽及其负面效应;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处境;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自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的碰撞
我们在本文中不揣冒昧,试图从诉讼程序角度来对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探究,以求教于学界。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的碰撞;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背后的诉讼价值冲突;三、现实层面的救济。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今,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刑事政策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日益显著。作为一门建立在犯罪学的科学基础之上、介于政治学与法学之间的决策科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现象给予惩治的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与目的的合理性,而其中又以惩罚权配置的科学性为核心。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进行剖析
本文从以下几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进行分析:一、对刑法典第395条的规范分析;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价值分析;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社会分析。
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展开研究
理论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问题被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或者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并试图以“诉讼法上的误解来源于实体上的把握不确”出发,论证该罪的设立的确减轻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但这是由犯罪构成决定的,而非改变证明规则,从而得出我国不存在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的例外情形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