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以刑法的实质解释论为立场,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上能够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够成为该罪的主体;该罪的行为对象“公众”可界定为具有社会性(或特定的但具有随时向社会性发展的可能)的多数人;该罪中的“非法”是为特别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单位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具有违法阻却事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之争
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非法集资在获得体制上认同的同时,却饱受学界、社会的指责和非议。基于金融管理本位主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将大量民间融资行为视为对金融业务专营权的冲击和破坏,对其予以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治理非法集资经历了从精细化到一刀切的转变,这一转变由于经济犯罪的双重违法性特征,直接传导至刑事司法。而这样的传导趋势又恰恰得到了该罪“存款”一词
浅析关于“存款”以及“扰乱金融秩序”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安全法益分析
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从安全法益的维度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将会更契合时代社会的需求。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安全法益分析;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体系分析;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问题;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践完善。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以及侦破、审理的难点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融资日益活跃,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也较为突出,已经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契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持续时间长、犯罪活动复杂、后果严重、手段智能化、隐蔽性高、涉众广泛的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存款人不应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从立法意图看不是刑法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及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特征;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特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该罪的几个问题略抒管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
对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体的解释与认定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非罪
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辨析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资金信贷业务,以将资金贷出营利为目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破坏存贷款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商业银行设立的准入制度,主体既包括普通主体也包括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本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贷出营利目的为要件,实施直接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共同定性要件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二虚一逃”)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工商系统内部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包括案件经办人、审批人、案审委成员在内的相关人员也时有争议、有不同观点、不同的处理方法,笔者将在本文中谈不成熟的、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与抽逃资金的区别
首先,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三种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其次,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三者的区别。其三,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实例验证。然后,我再谈抽逃出资。这里可以提到两个司法考试案例真题。
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定性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于2005年1月至12月在担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置业公司等557家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交由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先后使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等557家公司以上述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蒋琼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琼,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捕前系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拉萨市中和国际城A座10幢。因行贿一案于2001年10月4日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是公司,众多公司表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地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都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破坏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略陈浅见,供实践部门的办案人员参考。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认定。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将不再作为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不是公检法机关紧盯的罪名,在审判实例中,多是因为企业法人的其他罪名顺藤摸瓜牵出了以上罪名,单独打击以上罪名的情况较少,有则也多为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并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