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2013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涉嫌上述犯罪的,依法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家课堂|瞒天过海虚报注册资本,却难逃法网恢恢
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某集团公司联合其他股东筹划建立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郑某具体负责成立组建工作。
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非罪化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在现实中实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也常常成为对一些企业家、“老板”治罪的万灵工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公司法修改的情况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将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非罪化,对普通企业家和老板是一个解脱。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做出新的认定
新《公司法》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法定的首次出资额即可申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一种宣示作用或者确定首次出资额的参照作用。这一修订不仅使《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也使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取而代之的是虚报实收资本行为,而现行《刑法》对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尚
新资本制度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
犯罪化: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由来与错位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
应当收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企业家警示录之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浅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0年3月,叶某与其妻子吴某共同申请设立无锡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属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300万元,叶某应货币出资120万元,占比40%,吴某应货币出资180万元,占比60%,于2010年3月16日之前一次缴足。此后,叶某以支付代办费的方法,让他人为其垫付人民币300万元,并假冒股东出资存入银行账户后顺利通过验资。2010年3月1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略陈浅见,供实践部门的办案人员参考。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期限应如何计算
1995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彭某、刘某邀集在一起,商议办一个通讯方面的有限公司,取名为“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彭某占股份的51%,刘某占股份的49%。两人约定后,彭某出资5100元,刘某出资4900元。由于成立该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50万元以上,彭、刘成立公司尚短缺资金49万元,于是,彭、刘两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某单位为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工商企业注册资
如何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从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看,应当把握法律、政策精神,着重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针对构成本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期达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目标。
论司法实践中现行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何合理、公平的确定赔偿数额成为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沿革;二、司法实践中现行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三、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确认不侵权之诉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之一。根据专利法和司法实践,对确立不侵犯专利权的起诉条件、司法管辖、抗辩方式、侵权比对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对业界有所裨益。
论变劣行为是否构成变劣侵权
变劣行为是改变专利技术方案并使其技术效果降低的行为,变劣侵权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变劣行为。但变劣行为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些条件包括变劣行为必须是对专利方案的技术特征的变更,变劣后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技术效果的降低,变劣行为与技术效果的降低具有因果关系,变劣后的技术未落入现有技术的范围及变劣行为的显而易见性。而且变劣侵权与等同侵权密不可分,变
从诱助侵犯专利权的含义和类型的角度对我国诱助侵犯专利权行为构成要件提出建议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只规定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所谓的间接侵权行为却没有规定,这对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来说显然是个缺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利用民法的原则规定对所谓的间接侵犯专利权纠纷进行了调整,而且,大部分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也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我国在新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应认真分析,研究增加有关间接侵权的必要性并制定相关的规范。
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法律的法律依据及实践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一、目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法律的法律依据及实践;二、以侵权人是最大生产能力为基准,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三、实践中运用被告的最大生产能力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对各国侵犯专利权犯罪刑事立法规定的比较研究完善我国专利犯罪刑事立法
本文拟通过对各国侵犯专利权犯罪刑事立法规定的比较研究,以期能对我国专利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一、各国专利权之刑事立法保护;一、各国专利权之刑事立法保护。
如何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与非罪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表现;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本文将结合“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展开研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