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辩点研究总结
行为人借款时没有向债权人明确告知其企业是在负债经营,此行为亦不属于欺诈。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必须向对方晒晒账,亮亮家底,或者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是不是负债,负了多少债。实践中,除了银行贷款,也从来没有人会在借款的过程中报告这些情况。既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要求,行为人没有向债权人报告企业负债情况的做法就不是违法,没有违法就谈不上欺诈。
刘平凡:[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刑事律师你准备好了吗?
我通过从案件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以及案件类型繁多且手段日益多样化的现状,逐一说明现在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网络犯罪案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犯罪。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办理的案件都可能与网络相关联,像这类案件我们如果再采用传统的办案思维、办案方式,就不能满足现在大科技、大数据的发展规律。因此我认为我们刑辩律师的案源已经从传统犯罪案源转化到计算机网络领域犯罪的案源。所以
舞动律师青春,放飞刑辩梦想,从标准化到有效辩护扬帆起航
为了一探究竟,五一劳动节的前一天,带着许多疑问,踏上了哈尔滨飞往深圳的航班,飞机抵达深圳机场后突如其来的暖流扑面而来,热情似火!刚从中国的最北方,来到距离3000多公里的南方,些许有些不适应,到达特训营基地时已是傍晚,牛律师机构的创始人刘平凡主任安排大家吃了晚饭,饭后举行了一个破冰仪式,在破冰仪式上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年律师各自做了热情洋溢的自我介绍,道出自己的
昆明林心瑶律师:方法比内容更重要,思维比知识更重要
2015年的五一假期对我来说是一个意义非凡的假期。因为我有幸参与了牛律师刑辩特训营的活动。三天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是收获颇多。每一堂课我们都能学到很多。最后,还要感谢这些天在我们学习过程中在后台为我们提供帮助的幕后人员,没有他们我们的学习过程不可能那么顺利。 感恩是必须的,学后总结也是必要的。只有真正的学以致用才不辜负导师们的教导。
丁娟律师:打造刑辩传奇
2015年的五一对于我来说是个有意义的假期,没有休闲、没有旅游,只有对知识的渴望与分享。在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王永生主任对青年律师注重培养的理念下,我与康小平律师、黄甫丽丽律师带着王主任的厚望,怀揣刑辩梦想,踏上征程,来到牛律师刑辩大本营深圳,参加了牛律师刑辩特训营第二期的培训。
康小平律师:没有时间再等待,我们永远在路上!
这个五一假期,我很荣幸被清泽所派往牛律师刑辩机构参加第二期刑事辩护特训营学习。通过这几天中聆听资深律师的讲座,使我收益匪浅;通过与他们之间的交流学习,不仅在刑辩实务技能上有所提升,也在思维上有了新的飞跃,对今后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将是一个更好的促进。
对正当防卫限度若干问题的新思考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对于此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学界争论良多,实务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此条的适用也很困难,不知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到底如何判定。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新思路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与内容———根据罪过实质的考察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识”。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意识状态中的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质(包括行为对象、方法、特定的时间地点、违法性等),行为结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之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只需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但是对这8种罪应作何种理解呢?是8中罪名还是8种行为?学界多有争论,但司法解释把其规定为8种行为。
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
对“持有”这一特殊犯罪类型,学界多有争论。焦点在于“持有”是否为行为,对此有行为说、状态说和行为状态说三种学说。在确定“持有”是一种行为后,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持有”是作为、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的择一或者第三种行为类型。
刘彤海:对青年律师的忠告
笔者最欣赏德肖微茨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法律游戏规则的真知灼见,对年轻律师的忠告:一、年轻律师不要一味地模仿老律师;二、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三、不要低估你的对手;四、要熟知司法的游戏规则。
犯罪客体新探——兼谈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指一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而不是社会关系,它由犯罪对象来表明其客观存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的社会或法律属性。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统一于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之中,是犯罪客体要件下面的独立要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一样,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共同要件的地位。
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
对一个行为定罪,不能只考虑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还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定罪量刑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谈法院不敢做无罪判决原因
关于冤假错案的问题,无论是“司法独立”“权大于法”等制度性问题,还是“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技术性问题,其实学界无一没有探讨过。中国大陆多年的刑事司法体制,公检法已经形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式的实践模式,这个总体格局不改变,解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
1997年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我国刑法典之后,学界对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刑法是13条“但书”之间的概念关系、矛盾、冲突争论不休。随之而来的,是对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有学者在比较大陆法系三阶层与我国的四要件之后,主张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坚持我国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尽管学界争论不休,实务界却反应平平,由此看来,四要件的理论在实践中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内在属性
社会危害性不仅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也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全面准确理解社会危害性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第三方受到勒索是否属于绑架罪构成要件问题的研究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另一意见认为,被害人亲友是否受到要胁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不以第三方受到勒索为构成要件;对类似于本案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某一行为性质的评价,应当尽可能与社会公众的认识相吻合。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基调
未成年人是指刑事责任年龄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群。在刑事政策视域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探究,既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权益的极大保护,也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
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
《律师法》赋予律师是法律服务者的角色,律师的言行举止都代表着专业形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与公权力打交道时,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举止,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你在当事人心中的伟大形象将消失殆尽,公权力也容易给你闭门羹。
论 对 外 国 刑 事 判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中国沦为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外国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亦即中国的司法独立遭到破坏。基于对历史的反思,我国现行《刑法》第10条规定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事实上的承认,即如果一件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即使在国外已经审决,我们仍可以行使管辖权,对外国的刑事判决在本国的执行持消极态度。但随着中国的发展,对外交往的增多,现行《刑法》第10条的规定能否适应现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