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
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对非法口供进行排除?
如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排除非法口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同时避免庭审中的被动,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下几个问题:一、非法口供的认定;二、检察官在排除非法口供中的角色;三、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启动;四、对非法口供的审查;五、非法口供审查后的处理;六、非法口供的监督与预防。
浅析审查起诉中的证据之翻供问题及其对策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二、翻供的特点;三、翻供的对策。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 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审查哪些内容?
审查起诉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审查起诉的程序
主要审查程序包括: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
什么叫审查起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
应借鉴英国的经验 健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社会保障机制
保释并不是个人绝对的权利。虽然保释的运用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审前羁押的适当运用仍是必要的。正确认识公民个人的保释权,处理好保释权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得两者的平衡点,也许更有利于在我国引进或移植保释制度。保释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首先,应理解为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申请保释权或要求释放、恢复自由的权利。这种申
从宪法维度来观察我们死刑制度并对其提出完善的对策
宪法上规定生命权并不表明要立即废除死刑,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中推导出禁止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公开死刑的数据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应付国际社会,而是我们国内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发展的必然诉求;比例原则对我们约束和指导刑法、控制和减少死刑有重要意义;平等原则要求统一死刑执行方式;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求对死刑犯人道对待;死刑犯应当有申请赦免的权利;
对共同管辖的案件是否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来确定管辖权属?
特殊地域管辖案件一般都有两个以上法院对其享有管辖权,即具有共同管辖的性质。此类管辖的特殊性,一是源于诉讼性质本身,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是一件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对于两个以上的法院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原告的选择最终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
浅析刑事鉴定意见与严格证明的关系
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这一活动的证据表现形式由原来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鉴定”作为言辞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摘去了其原有的由于“专门性知识”及“结论”二字所带来的神秘面纱。无论以何种表达方式出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不先天具有证据优势,若要在法庭上发生作用通往法官的自由心证,需以经过合法
如何解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省际冲突?
对某一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确立以犯罪地而非案件管辖地的具体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规则,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看,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从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宗旨和目的等出发,也应当以犯罪地的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燎原之势。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给刑事犯罪认定尤其是刑事管辖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在具体确认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应以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作为合理依据。
对于鉴定意见我们不搞权威崇拜 我们要大胆怀疑和依法审查
鉴定意见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形成的鉴别意见。“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成为司法人员怠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借口。也会使司法人员在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时盲目崇拜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综上,谈“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必要,而且是实践中不能有效审查鉴定意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的原则规定有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规定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浅析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及其质证上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精神鉴定意见在质证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式化。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精神鉴定意见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不能提出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必须承认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精神鉴定意见司法判定的缘由;二、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三、精神鉴
从鉴定人出庭的角度探讨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真实性和科学性的问题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它是一种独特的中国式妥协规则,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制裁,理论上讲是一种证据能力规则,即鉴定意见法庭调查方式如果违法,鉴定意见不得转化为定案根据。但是,法官可以自由决定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范围,这实质上是在启动该排除规则之前加入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导致这项证据能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应做为鉴定意见 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
实践中,应严格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制作机关、复核程序和法律地位,以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没有优先性,法院可以要求制作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接受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机关的人员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就不应该参与本案的侦查,以防止制作人和办案人员身份重合而先入为主,或者办案人员与案件形成实质上的利害关
我国法律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那几类?
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事故纠纷、海事纠纷、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纠纷。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确保量刑建议价值实现的机制保障
量刑建议的质量要求体现在形式上的规范性、结论上的一致性和价值上的正义性方面。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步骤应为:根据案件事实和性质选择法定刑幅度;采用实证分析和逻辑推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建议量刑起点即量刑基准;结合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反映全案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确定基准刑;提取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由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得出刑罚量以最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