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五项权利:1)会见权,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的羁押方式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侦查阶段的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
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继续犯的几个常见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了专条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续犯,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犯罪继续状态与状态犯的区分问题,区分不清两个名词的异同会造成运用法律条文的混乱;二、继续犯的诉讼管辖问题。
脱逃22年还被追诉|继续犯的追诉期限计算典型案例
周某将两名当地女孩拐卖至福建,获赃款900元,后在雷马屏监狱执行期间,趁看守不备偷跑出狱,此后不断逃脱,历时22年10个月21天。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答|分析罪名之虐待罪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
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虐待罪是属于继续犯还是连续犯呢?笔者发表以下观点: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故不是继续犯;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可称继续犯。
从两则案例中区分继续犯和连续犯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把继续犯和连续犯混为一谈或者区分不明,那么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列出两则司法案例来和广大读者阐明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旨在为大家更好的读懂刑法条文而付出一些小小的心意。
应从诉讼职能区分的角度审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
罪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角色定位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对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在量刑实践中 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人身危险性在罪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量刑实践中,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这样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多少个人当其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但是在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
当事人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其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害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牛律师刑事滨海团队律师告诉您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浅析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认证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深入探讨
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对其认证颇具难度。本文提出了证人证言采纳与采信的基本要求,以供实务人员参考。
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的法律基础入手 探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基础和价值
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该证据规则在审理成人案件时受到较多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为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品格证据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一、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法律基础;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价值;三、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论审查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本文对准确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试作一探讨:一、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查证难的原因;二、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方式;三、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若干规则。
经最高院核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开庭是什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改变“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据标准 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更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我认为,要把握与完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就应当对下面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与反思:1.在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对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2.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