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立法;(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特征;(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特征;(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五)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特征。
浅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
对非法拘禁罪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对非法拘禁罪概念及其构成的理解,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二、对非法拘禁罪中涉及情节加重犯问题的探讨;三、对涉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探讨;四、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竞合;五、对审理非法拘禁罪中涉及刑事地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理解。
非法拘禁中打伤被拘禁人的行为改如何定性?
2001年5月29日,广东省某灯饰厂主要负责人孙某等6人因怀疑员工盗窃本厂原料而非法审讯关押、集体殴打杜某等近20名员工10至20多小时,致1人重伤(系孙某等2人所致)、7人轻伤、10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错拘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4年4月,某县人民法院庭长吴某在办理张某诉李某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判决李某给付张某欠款2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一天中午12时,吴某带领本庭工作人员着便装前往李某家执行。恰逢当天李某家亲人去世正在办丧事。李某母亲见吴某等人前往,误以为是民政工作人员来进行火化尸体工作的,遂与吴某等发生争执(李某之母不愿将死者火化)。李的妹夫高某出面劝
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这类案件主体往往为多人,即犯罪主体多为复数,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对此理解是一致的。一、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二、对非法拘禁罪中涉及情节加重犯问题的探讨;三、对涉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探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有关规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演变;二、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三、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四、超额索要债务行为的定性分析。
浅析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被害人王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从事赌博活动,后欠下巨额赌债还不起债务。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纠集其表弟孙某共同将王某骗至一库房内,用尼龙绳将王某吊在近四米高的房梁上,离地悬空两米三。期间李某和孙某先是对王某辱骂,要求其还钱,王某声称拒不还钱。李某和孙某嫌不过瘾,于是拿竹竿对王某戳来戳去,摇晃戏弄。因悬挂时间长,尼龙绳断裂,王某摔下,后脑勺撞到地面,因失血过多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浅谈非法拘禁罪的定义及其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论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应适用致人重伤的量刑档次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刑法却没
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呢?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
浅析故意伤害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犯罪,其中就伤害的界定而言,应该采用修正的折中说;就胎儿性死伤的处断而言,应该认为此行为无罪;针对故意使人感染艾滋病的情形,应当认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在审判时被害人如果没有因为艾滋病而死亡,则应该将行为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律法规之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拍案说法】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被告人刘一刀(化名)被害人欧阳冬(化名)是同乡,2009年7月中旬,刘一刀怀疑欧阳冬背后说自己坏话,二人为此争吵未果。2013年9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刘一刀和四个“小弟”在菜市场闲逛,碰到被害人欧阳冬,被告人刘一刀与被害人欧阳冬发生了争执,四个“小弟”一哄而上,对被害人欧阳冬拳打脚踢,被害人欧阳冬见对方人数很多,拔腿逃跑。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一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学习心得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永阁近亲属(被告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能被采纳。
专题解读: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一)
故意伤害犯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多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形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复杂,使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结合山东省高院、青岛中院、淄博中院、烟台中院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情况,特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专题介绍,以求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专题解读: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二)
【故意伤害罪】导游临时加景点与游客起争执 致游客中指骨折被公诉
犯罪嫌疑人田某在高速路辅路正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因旅游费用之事与游客吴先生一家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致吴先生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吴先生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日前,田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