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中对间谍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
浅析间谍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论间谍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已要件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刑(八)草案对叛逃罪是否没有原则性修改?
“叛逃罪的量刑,从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没有任何变化,草案对叛逃罪也没有进行原则性修改。”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高铭暄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删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内容,是为了更好地收集证据、认定犯罪。
论叛逃罪司法适用新论的困境与出路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叛逃罪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两大困境。主要表现为叛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叛逃”与“境外”的司法界定困难和因立法修正所带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障碍。解决以上问题之刑法基点,在于充分尊重叛逃罪的立法精神并始终遵循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叛逃”,其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具有内在同一性,且不以政治性动机与目的为限制条件;对于“境外”,应从
如何理解“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叛逃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重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叛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为适应新刑法颁布后的需要,为深入研究叛逃罪,本文就叛逃罪若干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论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别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叛逃罪?
对哪些行为构成叛逃罪,刑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论叛逃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