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提醒注意防范3种新型电信诈骗
2014年10月广州公安局发布了三种新型的电信诈骗手段,分别是自称是要求扣年费、国美最低消费、优质客户提高额度等等,都是一步步让你掉进陷阱,最终一步都是要求转账。市民接到自称XX客服的电话,一定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了。
临近年末频现假借“调整信用卡额度” 新型电话诈骗
临近岁末,正是消费者频繁刷卡消费的时期。但与此同时,也是信用卡诈骗、盗刷案件的高发期。不法分子处心积虑设置各种陷阱引诱持卡人上当,除了制造伪卡、失窃卡盗刷、网络诈骗等方式外,近期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电信诈骗手段。
央视揭秘真假网店等四大新型网络诈骗手段
【畅游网络要小心,诈骗手段在不断翻新,真假网店难以分辨,购物不慎就会被骗。专家支招网购:擦亮双眼,眼见不一定是事实。】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并且花样百出,令人防不胜防。骗子网站数量破亿消费者稍有疏忽就容易落入陷阱。
警惕新型电信诈骗 骗子不用密码也能转走卡内存款
不知道银行卡密码,骗子能不能转走钱?今年5月,一伙湖南籍的犯罪嫌疑人在得知事主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并用自己提供的手机号码绑定事主银行卡后,成功从支付宝里盗走7万元存款。昨日,记者从巫山警方获悉,这是一种新型的电信诈骗手段,到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于上周五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十大新型诈骗电话 哪个都能让你一不小心就受伤
2014年即将结束,那些游手好闲、居心不良之徒,又会想着法子干一票、捞一把、摸一手,各路骗子年底又开始“大显身手”,电信诈骗高峰再次到来。对此,360手机安全中心盘点了2014年十大高发电信诈骗类型,手机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了解骗局提早预防,并安装360手机卫士等安全软件识别诈骗短信和电话,特别提醒老年人注意防范。
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复。
谨防假借南水北调工程名义进行的融资、索取工程保证金、招工等形式的诈骗
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良好形象,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严重,应重点防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看全文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正确适用逮捕条件,避免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近来,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合法”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保证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
已经开始实施保险诈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否要收到刑罚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构成何种犯罪的认定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在这里,欢迎阅读。
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认定及追诉标准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
诈骗犯罪量刑标准及从轻、从严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996发布的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但也请广大读者注意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运用。
广东省诈骗刑事案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