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之强奸罪的犯罪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本质之争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目的,客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可能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才能充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暴力犯罪之强奸罪的概念及法条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戴诺夫氏(Denov)在2004年时表示社会对性侵犯案件的女性加害者的问题的态度“指出了拒绝承认女性亦可能成为性侵犯加害者的这种广泛存在的看法,会使得这问题的真实状况变得晦涩不明
年终岁尾新类型信用卡诈骗频繁出现
进入12月了,市民的消费热情也逐渐高涨,在结账时不少人选择刷信用卡。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有新型信用卡诈骗的案例频现,提醒广大市民在刷卡消费时多留个心眼。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及法律条文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要特征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
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认定行为人导致他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属于过失,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必须是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进一步区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有认识。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 有如下3点: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2、要有死亡的事实。 3、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征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探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银行紧缩银根,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民间借贷以及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集资行为频繁发生。吴英案使民间和学界产生了一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大讨论。对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邢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年《非法集资解释》)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本文将重点围绕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非法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刑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刑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暴力犯罪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
过失致人死亡罪之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