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胜律师办理诈骗案件实例
【案发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某花园小区
【办案机关】
侦查机关:罗湖区公安分局莲塘派出所
羁押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辩护机关: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席胜律师
【案情背景】
童某某伙同孙某某、魏某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系婚恋诈骗团伙,专门在罗湖区莲塘某花园小区从事婚姻诈骗行为。其中由童某某负责租赁诈骗场所,购买诈骗工具电话卡,发布虚假征婚广告,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孙某某伪装为香港富商,具体负责长期联系接洽受害人,与受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时机成熟时谎称要坐飞机前往受害人处,给受害人带贵重礼物,且在机场安检时称贵重礼物被扣需要缴纳关税又没有带现金;魏某某负责扮演机场安检人员,在孙某某的安排下以机场工作人员身份指示要求受害人将一定数额的关税汇至某某账户。
【案发经过】
2013年3月12日,在三人的成功配合下成功骗取了陕西籍女士何某某的金钱39000元。随后,受害人报案。后由罗湖区公安分局对三人进行刑事侦查,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同年8月9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童某某传授犯罪方法罪、孙某某、魏某某诈骗罪。2013年8月26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律师介入】
2013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家属依法聘请了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席胜律师,为魏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担任魏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席胜律师介入后,数次前往罗湖区看守所会见了魏某某向其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并向罗湖区检察院、法院调取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全面分析研究该案,确定本案最终的罪轻辩护方案。
【律师辩护方案】
一,在犯罪主观方面,魏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孙某某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魏某某在与孙某某共同诈骗何某的犯罪中发挥帮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应当从轻处罚;
三,在分赃方面,魏某某并未分到一分钱赃款,应当从轻处罚;
四,本案诈骗赃款尚未挥霍,本案受害人何某损失完全可以挽回,魏某某虽未实际分到赃款但是仍然愿意向受害人何某全额返还全部款项,可以从轻处罚;
五,广告经营者对本案的犯罪既遂难责其咎,不能全部归责于三名被告,魏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六,认罪态度方面,魏某某当庭认罪,如实坦白罪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七,魏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法庭辩护词在此无法赘述!
【判决结果】
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5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
【家属反响】
应当说本案刑事判决书一下达的第二周,魏某某就已经因为羁押期限达到刑期从罗湖区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诈骗数额认定为39000元刑期在四年左右,本案经过专业辩护从事实法律出发,最终获刑六个月达到了最佳效果。
【律师点评】
本案通过专业辩护使被告人魏某某获得了最轻六个月的量刑,达到了最佳效果。第一,得益于家属积极配合,争取受害人谅解赔偿受害人损失;第二,被告人魏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悔罪配合辩护律师工作;第三,辩护人发挥专业辩护技能,在区分共同犯罪主从犯地位、主观恶性、罪责分担等等减轻处罚情节,获得了法庭的采纳。
原标题:诈骗罪如何辩护
作者:席胜
来源:法律快车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