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概念与内容,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一、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二、强制措施申请权的概念与内容;三、强制措施申请权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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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笔者在此试析如下:一、审查立案阶段;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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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自诉人(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的犯罪依法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对自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犯罪事实清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以裁定驳口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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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国家公权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的案件,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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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自诉案件审理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应当理性和公正的行使,而在乡村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会遭受司法外部运行环境的约束和司法有效回应社会诉求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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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新刑诉法中的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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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自然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除了有申诉、控告和检举这样一些间接发动审判程序、要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以外,在自诉程序中还享有起诉权、上诉权等启动司法审判程序的权利。本文将围绕自诉权配置问题,对自诉权的主体、自诉权的范围、自诉权的内容作一探讨,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自诉权的配置,从而使自诉权的真正实现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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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自诉人可选择的诉讼风险规避措施主要包括:(一)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二)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三)积极运用财产保全申请权和撤诉权;(四)积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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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自诉案件范围,建立公诉机关的代为告诉、替代自诉、担当自诉等公诉对自诉不同层次的干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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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概念中所提到的“部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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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刑事追诉制度的国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三类,其中第三类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本文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拟对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存在问题作指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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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担当是衔接沟通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独特的功能。目前,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自诉担当制度的立法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应当考虑在修改刑诉法时主要参照德国模式增设自诉担当制度,并从前提条件、法定原因、程序启动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害人意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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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自诉人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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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提起刑事自诉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举证难、证明案件事实难等困境,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假冒专利犯罪人,使得刑法第216条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废除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自诉程序,建立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有利于保护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并建议应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的自诉与公诉双轨制程序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一、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自诉与公诉程序的选择性;二、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刑事自诉程序的困境;三、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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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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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侵占案是否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模式:一、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二、侵占案件客观上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三、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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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因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困惑迭出。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制度模式,在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起诉主体、统一案件适用范围、为自诉人举证提供支持、设置自诉权行使的调控机制等方法与途径,来构建既有利于被害人诉权的实现,又能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代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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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制度以公诉为主要形式,但自诉制度并没有彻底消失,尤其是受特定历史传统与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一、刑事被害人自诉权存在的价值;二、规制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必要性;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时所遇到的困境;四、对我国刑事;五、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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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然而,由于在1996、1997年分别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未能对自诉制度进行适时的全面清理和规范的整体设计,未能真正理清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因而使得自诉制度无论在理论积淀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的理想效果,相反还对公诉的作用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妨碍。一、现代刑事追诉权行使的基本趋势;二、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关系的主要缺陷;三、对重塑我国公诉与自诉合理关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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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一旦转为公诉案件,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外,一般不会再逆转为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轻伤害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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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诉案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追问、分析和反思,有助于提升问题的认识能力和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自由裁量权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润滑剂”,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审判将难以保证个案的公正,而过分的自由裁量权也难以保护司法的公正,公诉案件中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更多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刑罚轻重的问题,而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其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会表现在是否适用刑罚的问题,因此,法官在自诉案件审理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更应当理性和公正的行使,而在乡村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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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相较于公诉案件而言,自诉案件是法官根据案情来确定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贴上犯罪标签的问题,这种纠纷性质的转化使法官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拥有相当空间的自由裁量权,下文笔者结合法学知识和司法经验来分析法官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一、被告到庭问题思考;二、被告态度问题思考;三、先民后刑问题思考;四、证据认定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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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表明国家追诉是现代追诉制度的主体,被害人自诉只能是公诉的补充。在此前提之下,为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一方面,应当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予以限制,控制在自诉制度所能担负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应该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规定公权力介入自诉案件的方式,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转化与衔接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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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多专注于研究分析自诉不足的原因,并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而往往各学者谈及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又趋于类似,根据司法中的案例数据分析的调查研究甚少,笔者在重庆市的多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希望能够更好地理顺自诉制度的改革。一、刑事自诉制度概述;二、各国(地区)刑事自诉制度考察;三、我国刑事自诉的现状;四、自诉制度的改革—“废除自诉完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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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两个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于人们对它们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同仁。一、刑事自诉主体的成立条件;二、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三、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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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如何立?自诉罪怎么立案?法院分享: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知。自诉案件的类型,自诉案件的律师,自诉案件的诉状等,均可以联系本网站派出法律援助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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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候应该提供的资料,请大家参考,该资料要求来源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注意更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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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罗云)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她的人身安全。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该院依据新民诉法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某玲的申请符合新民诉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内活动。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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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今,罗湖法院共审理涉家暴案件24宗,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据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一是施暴者从青壮年向老龄化蔓延。2011年至2012年该类案件的施暴者集中处于31岁至45岁的青壮年,但2013年的数宗案件开始出现60岁以上的施暴者。二是施暴者向高知阶层扩散。家暴案件多发生在知识水平、职业层次较低的家庭,但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本科以上学历,职业为外企职员、机关干部的施暴者。三是施暴手段多样化。家暴案件逐渐从单纯的肉体摧残向多样化的精神迫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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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行为,不论哪种手段,都具有使被害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特点。本案中,被害女孩已经17岁,是否属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如果司某和刘某事前预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则涉嫌构成轮奸,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目前,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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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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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提及,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但《意见》规定了若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这是否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这个规定有什么依据?史卫忠回应称,《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九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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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标志着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覆盖全国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运行。各级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通过法院内网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财产的查控。打造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控天网。据介绍,最高法执行指挥系统将全国四级法院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在该系统具备的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多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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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还认为,本案源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而引发家庭暴力,陶某英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故意犯罪有区别,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因此,一审判决陶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陶某英提起上诉,认为其平时虽有虐待行为,但小欣的死亡与其虐待无直接因果关系,小欣死因存疑,且大火不是其放的。陶某英还提出,自己身患疾病,年幼儿子需要照顾,请求改判。终审法院经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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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简要的贪了自诉案件的几个要点: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人的范围、自诉人的处分权等问题,在实践当中,具有学习和参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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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学术论证,也具有实践的指导意义,主要谈到了自诉案件侵占罪的对象,概念,法律规定,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等的区别问题,也是一篇处理自诉案件侵占罪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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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同时属自诉案件的还有两类,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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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刑律的一项制度或原则,它在我国封建历朝历代都有规定。虽然从法学价值来看,亲亲相隐有着消极的一面,但其对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精神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借鉴亲亲相隐制度之精华,在审理亲告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促进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从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转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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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指不经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而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虽然不多,但因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处理不当也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消极因素。下面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进行引证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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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林某或其他有权代为告诉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林丽某犯虐待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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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和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本案来说,原告不提出控告,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应当准许,而无须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也无须中止审理。本文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也不必中止审理。理由是:重婚是自诉案件,原告不控告,法律便不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所以此案不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既然不应移送,也就不必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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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案关注了这样一篇专业文章:家暴刑事审判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高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理技能培训及研讨会发言摘登,在其中,尤其重要的提到:家暴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一般包括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这些罪名大部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并不参与侦查取证,必须由受暴人自行举证,这更说明家暴刑事案件取证的关键在于受暴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本网编辑将该文转载,供广大有需求的网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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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需要有自诉状,那么自诉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各位网友,我们来看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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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关员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欢迎广大网友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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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依法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案件的辩护律师,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反诉委托的律师,首先要审查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要说服其不提出反诉或者撤诉。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反诉案件,代理律师要代写反诉状。反诉状一般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是对自诉状的反驳,后半部分是论证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反诉的根据。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既要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通过调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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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诉是最古老的一种起诉方式。虽然公诉制度自其产生后并逐渐在刑事起诉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因为自诉具备其独有的价值,许多国家还是保留了自诉制度,只是大都严格限制了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后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强化了自诉制度的地位,这使自诉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也有所完善……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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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疑难问题。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仅凭的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而往往在立案和审理中,才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相差甚远。有些当事人不能固定证据,还有多数自诉案件是在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证人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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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中处于控告地位的人。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确当事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自诉案件的启动、进程与结局都与自诉人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对自诉主体有一个正确的熟悉。自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所要解决的是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的资格题目,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能成为自诉人,获得刑事自诉主体的资格。被害人是自诉人且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自无疑义。除被害人外,其他人能否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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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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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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