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司法适用上,对这些条文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持有不同的意见,严重影响了对案件的犯罪性质的准确认定和对犯罪分子的正确量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进行深人地分析研究论证,为完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正确适用刑法条文规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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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论证向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过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拟就法律论证理论产生的历史过程以及试图解决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法律论证的提出;二、法律论证的源流;三、法律论证的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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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不再仅仅被当作一种比较宽泛的研究领域,而是被作为一项本来意义上的研究课题。对法律判决进行理性证立的问题,已经成为处于不断演进中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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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政策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长效机制,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刑法学理论和犯罪学理论的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国防控犯罪的实际需要,决定了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少数严重犯罪和累犯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而对绝大多数轻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距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将两极化刑事政策系统化、刑事法制化,才能建立我国科学、稳定、有效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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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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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敏为挑战几何学论证模式的普遍性而提出的论证法学模式,已成为普遍化的论证模式。新兴的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从论辩实践出发,构造了新的论证理论。这种论证逻辑不仅可尝试作为法律逻辑的一个新的基本框架,而且它和法律逻辑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最终目标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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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难点在于对各种抉择进行充分证明并确实以理服人,刑法论证尤其如此。尽管在刑法理论研究及实务活动中,“论证”一词不绝于耳,但从法律论证理论角度正面分析刑法论证及其特征、并探讨刑法论证中存在的基本问题的,尚属鲜见。有鉴于此,本文从刑法论证及其特征、刑法论题、刑法论证活动、刑法论证的融贯性要求、刑法论证责任及刑法论证的理论导向等六大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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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论证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考察逻辑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笔者对一些混淆两种思维方式的误见进行检讨,指出法律论证领域以论证为主要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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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防止证据灭失或发生妨碍使用情形的预防措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而这直接涉及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赋予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从权利的角度研究证据保全更加有利于证据保全功能的充分发挥。立法上应科学构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保全制度,切实保障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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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过程中,逻辑、修辞和论辩方法都是必要的,我们需要明确强调的是以下两点:法律论证需要理性讨论;逻辑演绎的有效性是法律理性形成的基础。法律论证的性质:法律论证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寻求一般性前提理由的方法;法律论证是批判性的、全面的、辩证的思维方法。法律论证的性质说明司法有其能动性。把法律论证置于动态背景——论辩之中讨论,从认识论、逻辑学和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论证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表明了司法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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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要证成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要的是对前提的考量。法律论证往往重视对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论证,而忽视了事实命题。事实命题恰恰是整个法律论证的基石,而因果关系又是事实命题的核心部分。在法律论证中,不仅需要厘清事件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而且需要得到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所蕴涵的逻辑关系之确信。在事件与结果的关联中,行为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的异常条件是其中的关键所在,但是法律中由行为作为核心构成的事件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是基础关系,另外还存在责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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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法律论证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制约。法律论证的根本目的是证立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要成为能够被人们所接受的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要实现客观性,则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要素: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对真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真理的寻求;对正当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实践的正义追求;对合法性的要求体现了规范性的要求。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对这三者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含糊性,因此需要在法庭场域内使得客观性通过论辩得以呈现,以期获得某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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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法学领域内的观点碰撞,无论是实务司法还是理论是实务司法还是理论争鸣,都面临着一种奇特的困境,即是无论自己的理论多么精确简明,都无法说服反对方放弃观点。那么在此基础上,论证和辩论是否还有意义?本文试着浅析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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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的自由法学认为,实在法是存有漏洞的,法官的任务便是进行漏洞填补。为解决法官“法律约束”与“个案正义”难题,自由法学将法官裁判区别为“主观动机”与“客观论证”结构,并将法律约束置于“客观论证”层面,通过公开论理使暗含在判决中的法官“主观动机”以客观化的方式展示出来。对此,纯粹法学通过法位阶秩序理论予以批判,然该批判误解了自由法学的理论诉求,同时也就无法洞悉司法过程的真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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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系统论出发对法律论证进行二阶观察,跳出了传统法律论证理论中绝对主义/相对主义的二元对立陷阱,由此可以揭示法律系统借助“理由”选择回应环境刺激并建构系统封闭的独特逻辑。通过对法律论证所涉及的好理由/不好的理由、冗余/多样性、概念/利益等形式的分析,法律论证的社会功能及其可能性条件可能得到深刻描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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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理性民权表达充斥司法判决之时,势必要澄清和阐明司法判决过程中的道德论证,势必要在柔性实证主义(分离命题)和吸纳性整体阐释(统一命题)之间交往商谈,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可以论证的。在司法判决现实情境之下,道德论证在大前提论证中起到经验论证、非实证和非经验论证两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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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化型抢劫中,要结合个案判断受害人的防卫范围是否到了可适用特殊防卫权的程度,不能单从概念上作出判断,关键要看具体案情,要看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应单看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罪名,亦不能以“行凶”一言避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由法官根据有关立法本旨、法律原则或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裁判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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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客观真实的目的追求与其他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证据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路径所在。以协调价值冲突为目标的利益衡量由此成为证据法的一个方法原则。一、利益衡量原则的一般法理;二、证据法中的利益衡量;三、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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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利益”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论证,学界普遍存在着试图通过一般性阐释确定其涵义的误区。从法律方法的角度考察,“公共利益”概念完整的论证过程需经过价值填充与类型化、个案中的权衡模式两个阶段,其结果是产生以个案事实为前提条件的关于“公共利益”涵义的明确法律规则。这种研究路径体现了法律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追求“个案中的正义”之旨趣;同时也为正当程序建构论所确立的体现民主正当性的“商谈”机制提供了补充,以法律方法来约束法律适用者的主观擅断和恣意,从而避免“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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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这个变迁的突出之处在于:法学的修辞学知识一技术范式逐渐被形式逻辑(几何学)的知识一技术范式所遮蔽,甚至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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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两大法系都将法律论证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共同手段,但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具体方式上各有区别。就英美法系而言,司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分别是通过遵循先例和推翻、创设先例来实现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服从制定法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来分别实现的。但不同的法系也存在相同的规范性内容,这也为我国的理性司法之路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即进一步完善立法,减少制定法局限,同时法官应在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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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激励功能的视角审视证据排除规则,将这种激励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着眼于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既然在理性主义传统中发现真相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那么就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交“最符合争议事实本身之性质的证据”。作为对英美证据法学者有关最佳证据论辩的总结和反思,戴尔.南希所提出的最佳证据原则理论对某些排除规则具有解释力。尽管这些规则背后可能有多元的政策理由,但同时能够激励诉讼双方提交最佳证据,强化、矫正对抗制本身的激励作用。第二个方面着眼于法庭外的行为,包括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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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技艺”是法律人的“看家本领”,是“吃饭的家伙什”。正如普珀教授所说的,“越是能够驾驭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以及越能够成为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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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陪审制度能够实现法律论证的效果,因而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是暗合的,按照构建法律论证场景的要求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具有可行性。以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为目标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建立独立于人民法院的陪审制度,为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奠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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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法亦然。社会法有其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人的社会化、社会有机体、社会本位等构成其社会基础,分工合作、市场竞争、经济地位等构成经济基础;为权利而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以及反对政治剥削压迫等构成其政治基础,正义、福利、人权等思想构成其思想基础。社会法由上述基础所决定,是上述基础的规则化表现,要由上述基础去证成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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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区分为共荣性正义和优先性正义。但是,对于正义标准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迄今仍然没能得到解决。本文仅探究共荣性正义标准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目前主要有两条路径。其一是以人性为依据的理论路径。但是,以何种人性为依据,人们充满争议,而且合乎人性的未必是正确的,这使得这一理论路径难以实现其目的。其二是德性伦理理论路径。但是,它们以之为依据的善或善人,要么是不具有公共的正当性,要么是没有被清楚的界定,因而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的要求。基于此,依据共同善特别是人类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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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运营商以技术优势与垄断地位的强势宰割最弱势的消费群体,自己从中获得暴利,表明电信网络运营商所实施的强制消费是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行为。这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正当性条件。因此,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并根据此种强制消费所具有的消费者个体损害甚小、运营商获益巨大的特点,确定惩罚性赔偿额以消费者个体所受损害乘以违法次数的标准予以计算。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行政责任合理衔接,以便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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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则,理论上应当考虑建构一种对话的、政治的刑法论证机制,以此实现刑法的合理性诉求。这种开放的论证机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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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面向现实生活,需要具备严格的逻辑语言和规范的思维导向,因而无论是基础主义还是融贯论都对法律论证具有关键作用。从论辩规划的整体性来考量,融贯论能够为思维和言说提供一种秩序层面上的评断标准。规范性融贯不同于叙述性融贯和规范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体系、理念、构成,乃至价值期待的融贯为表面上及其复杂的制度系统提供了一种“秩序”,从而有助于实现论证前提在规范层面上的明确性、清晰性,论证进程在逻辑体系上的连贯性、融洽性,论证结论在效力保障上的说服力。法律论证中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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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及完善:一、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三、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中技术专家协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保全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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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论证规则:第一条、中心接受律师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组织专家论证全国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参考;第二条、中心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研究论证。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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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我认为,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应该予以肯定,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很好的参考;二、在诉讼实践中重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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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政策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长效机制,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刑法学理论和犯罪学理论的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国防控犯罪的实际需要,决定了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少数严重犯罪和累犯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而对绝大多数轻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距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将两极化刑事政策系统化、刑事法制化,才能建立我国科学、稳定、有效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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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是一种法律职业技术与基本法律方法,对法律论证的不同认识会影响法学研究者与司法职业者的思维进路。本文通过检验证人证言论证这一刑事诉讼论证中常见的论证模式,展现并分析了可废止性,即论证结论的可谬性,是刑事诉讼论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在案情复杂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掌握了客观事实、绝对真理,要尊重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特征,用经过法律程序反复质证重塑的,与现有证据不相矛盾的符合法定标准的法律事实作为量刑依据,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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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何对待法学专家论证案件这个问题上,何兵、萧翰、易延友先生都发表了他们的高见,他们的许多观点我都是赞成的,我想对他们的主张作一些补充,同时对专家论证意见的利弊以及前途发表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在中国法治化程度较高,法官素质、法官职业化、法官独立性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不能再有法学专家论证意见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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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必破”政策曾受到很多批评。本文试图从该口号提出所表现出来的刑事政策继承,政治话语正当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一项被提出并且被广泛实践的口号在制度结构上的可能性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对于批评者的逻辑进行归谬,也探寻了批评者的知识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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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则,理论上应当考虑建构一种对话的、政治的刑法论证机制,以此实现刑法的合理性诉求。这种开放的论证机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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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面向现实生活,需要具备严格的逻辑语言和规范的思维导向,因而无论是基础主义还是融贯论都对法律论证具有关键作用。从论辩规划的整体性来考量,融贯论能够为思维和言说提供一种秩序层面上的评断标准。规范性融贯不同于叙述性融贯和规范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体系、理念、构成,乃至价值期待的融贯为表面上及其复杂的制度系统提供了一种“秩序”,从而有助于实现论证前提在规范层面上的明确性、清晰性,论证进程在逻辑体系上的连贯性、融洽性,论证结论在效力保障上的说服力。法律论证中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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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约有15家司法鉴定机构,过去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也就是以法医为主,如果遇到医学上难以判定的问题,再私下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帮忙。而临床医学专业性极强,而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基础,缺乏科学性也就难以保证真正的公正。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临床医学专业能力不足的现状,不利于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医患矛盾,不利于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法官、律师、医事法学学者,乃至医患各方要求医学专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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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垫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应参照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如异议方不预先垫付,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其异议不能实际成立时,无需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可予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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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暴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程序如何启动?专家证人既不同于专业鉴定人,与普通证人也似有区别,证据如何归类?证言效力等同于鉴定人员还是普通证人?另外,家暴专家的证言如同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证言一样,多出自主观判断,证言的排他性是否逊于依据科学得出的鉴定结论,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家暴专家长期从事此研究,在情感上是否会更同情受暴人,证言中立性如何?如何采信?等等问题都有待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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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专家证人能否到法庭作证,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专家证人的证言能不能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是否存在必须由专家证人来证明的事实,这决定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二是我国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来支持这一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及方法,也就是专家证人证言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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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代表课题组发布项目报告,对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介绍。之后,研讨会分四场进行:学者看警察出庭作证、法官看警察出庭作证、律师看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的经验交流。与会人员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两项研究成果的价值和意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一致的肯定,并从不同角度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运作中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如何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该项制度,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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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时45分,法庭进入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就审讯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一系列证据进行质证。辩方申请了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胡根据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黄洋的死因为“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控方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陈忆九出庭。陈指出,鉴定专家充分关注了黄洋身体检查的相关指标,最后作出了黄洋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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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且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则连抛新证,指黄洋另有死因,要求法庭重新鉴定。备受社会关注的林森浩复旦大学生投毒案件,目前有了新动向,其辩护人邀请专家证人进行法庭质证,质疑案件元鉴定意见,对于死因的结论。法庭是如何认识的?辩护人又是如何认为的?公诉机关是如何应对的?本文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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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您或您的亲友涉嫌案件的结果感到焦虑、感到无法预料其进程、感到前景不甚明朗,每天被忧虑、恐惧折磨时,请联系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我们的专家将利用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您的案件或某一专门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为您做出法律论证……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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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国家机关越来越注重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行专家论证正是实现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最佳途径之一。现今,专家论证走进了越来越多的领域,为确保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每遇到疑难案件,请教法学专家、听取专家意见,已成为律师实务中的惯例。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目前已聘请多位国内一流法学专家组成顾问团,专家顾问团的组成进一步深化了刑事部专业化建设,同时也为本所其它有专业论证需求的部门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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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属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真正价值在于运之于实践,合理解决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刑法问题的论证,最终要落脚于刑法规则的设计及其实际操作运用。而刑法规则的设计及其实际操作运用的真正难点,就在于为其抉择进行充分论证并确实以理服人……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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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论证的一种,刑法论证是法律论证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化,特指针对有关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决定、司法判断或理论表述,通过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来证明其正当性的活动。它既有一般论证尤其是法律论证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质……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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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律论证是旨在通过“对话”或“商谈”等交互行为,让对方接受或者信赖自己,从而使自己的观点或主张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说明和确证;其存在于法律活动的一切场景,并且在司法活动中尤显重要;它属于一种合法性证明或合宪性证明,而非“真”或“假”的判断;它既是一种独特的职业技术,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更是一种法律方法;具有目的性、交涉性、合理性、实践性及拘束性等特征……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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