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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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任何诉讼的首要价值,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彻底破解“律师会见难”顽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也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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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是司法人性化的一个重大课题。死刑临终告别应当成为一项对生命伦理关怀的法律权利。现今的死刑临行会见权规定于司法解释而非基本法律中,权利的实现也稍显力不从心。死刑临刑会见权基于其人格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基于其身份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的近亲属。为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双方临行会见权的实现,合理的思路是将这一权利规定在法律或立法解释中,科学的方案是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方式、时间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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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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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对于法治文明建设,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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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律师所享有的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权是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最重要的权利,缺乏或剥夺这一权利,律师就根本无法行使其他权利。因此,保障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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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律师反馈较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指出职务犯罪侦查期间限制律师会见权的依据在于律师会见权被不当使用或确有侦查之必要。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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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衡理念与执法积习的不和谐摩擦出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率一定程度降低。出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症结在于执法心理的转变未能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在于“口供情结”、“重实体、轻程序”、“有利于公诉”观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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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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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了解,类似允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案例以往也零星见诸媒体,中央电视台也作过类似的节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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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非法持有特定管制物品或财产为客观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设立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一方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证明的难度,实现诉讼经济。然而,持有型犯罪客观上也蕴含着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消弱刑法人权保障功能以及因推定出错而发生错误裁判的危险。因此,对持有型犯罪应当采取慎重、谦抑的态度,立法上不宜盲目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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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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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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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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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会见权保障救济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并提高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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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但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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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是实行“零容忍”,但是并不能解读为反腐败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放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回到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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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是实行“零容忍”,但是并不能解读为反腐败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放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回到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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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恐怖犯罪滋生蔓延的形势,在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深入贯彻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思考和构建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恐怖犯罪兼具政治性、反社会性、反人类性与组织形态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点。其特殊性对打击该类犯罪提出了特殊的程序性要求。目前可行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侦查机构、强化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加强电子监控手段的运用、在监视居所的选择和布置中充分考虑嫌疑人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以营造有利于其接受诉讼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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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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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然而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概括,且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无会见请求权;二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缺乏明确规定;三是会见的内容是否应当向侦查机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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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相比较,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时有更为全面的保障。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在当事人被警察拘留之始就被告知。一旦当事人选择了“我现在就需要律师”,警察就必须停止任何讯问活动,并与当事人的律师取得联系。美国法律规定,被逮捕的当事人应当在最迟48小时之内就送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初次聆讯,由地方治安法官裁决该当事人是被继续羁押还是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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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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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都把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三个阶段,因此,律师会见也相应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和审理阶段的律师会见三个阶段的会见。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三、审理阶段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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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中,延长了审理期限,将窃听、卧底、秘密摄像、拍照等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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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已实施半月。但在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问题,仍没有完全消除。1.只有“三证”不行;2.律师身份证明手续繁琐;3.还有诸多环节须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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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1.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突出难题;2.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其他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反映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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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如何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成都召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执法管理学术研讨会上了解到,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新刑诉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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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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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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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种类之一,由于无罪辩护的效果突出,如果案情允许,辩方多尽量优先尝试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进行多从法律上、事实上或者程序上着手。然而,在我国无罪辩护难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造成这样现状的根源何在?怎样改变无罪辩护难的状况?本文拟从细微处出发,提出一些无罪辩护的具体理由和保障无罪辩护顺利进行的制度措施,以期对实践中无罪辩护的顺利进行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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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笔录(侦查阶段会见)。律师:我们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出示律师证),是否接受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答:----------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秩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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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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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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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案件是当今中国行政权对公民权最为直接和频繁的作用形式,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其中,行政拘留是公民最普通遇到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被拘留人的家属和单位领导可以会见被拘留人,律师作为家属的代理人,依法行使被代理人的权限,拒绝律师会见,这从法理的角度,显然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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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定,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查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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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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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6.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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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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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任何诉讼的首要价值,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彻底破解“律师会见难”顽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也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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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会见权方面体现了对律师有效辩护权的尊重与保障。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然有改进的空间。为了有效地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实现,本文拟从安排会见机关的中立化和救济途径的完善化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建构。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非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其他机关负责和实施,实行侦羁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将违反会见权所取得的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程序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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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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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会见权保障救济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并提高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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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拒绝,无奈,两律师将对方告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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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看守所里的阳光作业。本网刑事律师刘平凡作为市律协“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就如何推进刑事律师执业中“会见难”多次专程走访深圳市各公安分局和看守所,为刑事辩护律师奔走呐喊:“对刑辩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深圳市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从而达到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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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难”和“阅卷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刑事辩护律师们。值得欣慰的是2012年2月1日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司法局等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不少条款涉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的,侦查机关收到受委托律师要求会见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开具会见通知书安排律师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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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如果能够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无罪。2、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应该和律师密切配合,寻找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罪轻、应该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争取轻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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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竭尽全力争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检方做出严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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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取保候审。对任何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最大的希望无外乎重获自由。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陈述取保的详细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重要条件;如果仅仅递一纸空洞的申请书,取保成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2,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以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获自由。3,争取案件侦办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让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那么后面的起诉和审判就无法进行,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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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执业权利,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司法局等6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在规范侦、控、辩、审之间关系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在律师的诉讼权利遭遇侵犯或不能获得保障时所能获得的救济途径。由公、检、法、司、安全、海关6家单位联合发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全国还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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