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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业务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意味着案件要进入第二审程序;否则,若超出上诉、抗诉期限,则提起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即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上诉期限的,则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此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牛律师刑事团队依法代理刑事上诉,制作扎实的《刑事上诉状》,在二审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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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两岸刑事上诉审程序制度的不同点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一审判决难以均达到实体正确、程序正当的程序,因而有必要设立上诉审程序加以救济。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 >>更多
浅析提审权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价值思考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一项非常大的特色就是轻罪上诉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提审权。提审权制度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历来是一项颇受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今天。 >>更多
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在可行性上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虽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理论界围绕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争论也颇大。其实,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影响诉讼结局而赋予其上诉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可行性上却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更多
论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建议和对策笔者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上诉审进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一、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二、对上诉审缺乏监督的主要原因;三、建议和对策。 >>更多
本文拟在对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就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完善问题略陈笔者之管见。一、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之检讨;二、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应然性透视;三、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基本构想。 >>更多
从权利救济的角度重构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价值体系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众多缺陷,应当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必要的弥补 >>更多
对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旧通过一种封闭的复核程序来消除“冤案”的可能,应是不实事求是的,应是不与时俱进的。如何完善该复核程序,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具有诸多弊端;二、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完善。 >>更多
我国设立附带上诉的条件尚未成熟附带上诉是上诉审程序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个精巧的程序设置。它与处分原则和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也没有规定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二审中当事人的请求对法官审理范围的拘束十分有限,再审程序的规定也有诸多弊端,这些使得附带上诉没有必要。 >>更多
论如何保护缺席判决上诉人的上诉权缺席判决中的败诉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此种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须以当事人可在二审程序中进行主张并举证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上诉审中大都实行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保证了缺席者的听审请求权及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为防止缺席者的上诉权徒有其名,我国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反思和改进。 >>更多
浅析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权力过大,存在侵犯审级利益、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等问题。域外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应该允许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一方面又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具体包括上诉法院在变更罪名时不得侵犯审级利益,不得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 >>更多
辩护人口头上诉权之论证及被害人上诉权之确保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尽管条文没有明确辩护人授权后的上诉方式,但口头上诉应具有与书面上诉同等的效力,这是条文逻辑的自然顺延;而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基于追诉权由公诉机关垄断和代表而被主动忽视,但双方的立场和利益维护并非完全一致,被害人的诉求和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回应和体现;作为法益损害的被害人理应被刑诉法重视和关注,这是现代诉讼三维结构模式的基本要义。因而赋 >>更多
浅析最高法院是如何对外国法适用的上诉审查最高法院位于一国司法体系的顶端,同时负有上诉终审裁判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是否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各国实践和理论分歧甚大,从中可以概括出三种基本模式:拒绝审查模式、有限审查模式和全面审查模式。从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判功能出发,为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和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拥有主导权的语境下,最高法院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并不割裂,相反两者具有实质关联,最高法院从其发展 >>更多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上,应废除全面审查规定并确立二审不超越上诉、抗诉请求范围的规则。 >>更多
合理改造我国现有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存在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主要观点,应当在和谐社会的平衡司法理念下理性对待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吸收双方观点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更多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等方面的限制。 >>更多
浅析我国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职能的作用及评价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公诉权,上诉审检察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以改变两项权能互相制肘的现状,同时应当扩大上诉审案件监督范围 >>更多
论中国刑事上诉程序的机构性功能及其缺陷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尽管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同现代法治国家刑事上诉程序一样也具有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等机构性功能,但在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当中,第二审法院关注的焦点仍然仅仅局限于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更多
从死刑案件上诉复核来论死刑的“死刑非比寻常”独特性各国的死刑实践,实际上也就是各国司法在死刑制度中的作用,取决于该国历史以及政治格局。这个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人们充分认识到死刑无可挽回并且其刑不可测的自然结果;也就是说死刑非比寻常。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对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一份报告中也表达了类似情感:“人命关天。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由于“死刑非比寻常”,因此,死刑也突显出法律伦理的重要性。约束法官行为的众多伦理原则在死刑问题上显得龙为重要。 >>更多
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上诉审”问题的办法从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的情况看,“上诉审”存在许多问题:以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的比率过高,以立功、自首”改判的比率较高,“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在上诉案件的办理中,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上诉审改判案件的法律监督。 >>更多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 >>更多
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提审权对于我国刑事上诉程序的借鉴思考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种类中除了一般上诉外,还包括非常上诉和特别上诉的特殊类型。”。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上诉审程序中发现了一审刑事审理过程中存有程序违法的情形,一般不发回重审,而是运用提审权,对本案实体内容直接作出裁判。 >>更多
浅谈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的不同之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审级制度;二、上诉主体;三、上诉理由及方式;四、审理及判决。 >>更多
英国在上诉程序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体现得十分突出上诉审判的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前很少有人提及。本期特别介绍英国刑事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的做法及主要考虑。一、上诉申请须得到许可;二、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等待期较长;三、相关考虑;四、启示。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二审的辩护策略选择的重要性李某某新辩护人曾代理球星强奸案。另据了解,李某某新聘请的辩护人是北京律师张起淮,其博客显示,张起淮此前曾经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其他案件的无罪成功并不当然可以在此案件中引用,因为各案有各自的特点。理性的做法是要结合案情来选择辩护策略。 >>更多
在刑事二审中适用法律错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时如何处理刑事二审中,如果发生适用法律错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时,该任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更多
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才积极赔偿被害人,能否由此改判一审判决在涉及到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给被害人弥补损失的心态,如果能因此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则对案情扭转局势更加有利,多数情况下,可以被法庭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从轻处罚。但是,有些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才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知道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应当具有两大原则:一、全面审查原则;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总结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第二审程序,是全部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全面审查,纠正一审时的错误环节,保证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并终结诉讼。由此可见,第二程序设计是否详尽合理,对于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一个完善的制度去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现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试做探讨:一、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问题;二、关于检察机关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问题。 >>更多
刑事二审程序至少应当具备权利救济和裁判过滤两大功能二审程序是救济程序,设立二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的二审是对一审审判活动的延续。在这一审判模式下,刑事二审程序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功能:一、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权利救济功能;二、刑事二审程序的附属功能——裁判过滤功能。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 >>更多
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不仅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也有积极的作用。为此,本文就如下几方面对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作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四、抓住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更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刑事第二审中,往往当事人提出的只是对第一审部分不满。但是人民法院要查清楚不能仅仅审理当事人提出的部分,也要审理其他的部分。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更多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要求达到百分之百。实践证明,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既加大了法、检两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同程度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并不必然提高诉讼质量。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从而实现内在公正和更多的公正。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正确理解该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下面谈几点认识。一、明确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二、集中体现了控制死刑与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三种情形;四、繁简适当,重点突出,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五、对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更多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是不同的而且是极其相近的,很多人经常把其混淆。对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把其分类总结出来,好让大家很好的梳理记忆。总结如下下文: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在立法上还存有欠缺,如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被害人不能通过自身行为启动二审程序,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使重罪轻判得不到及时纠正,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而原审法院又不能查清时,会使原审法院处于两难境界。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为您介绍:一、对被害人权利的限制不合理;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弊端;三、发回重审的规定有欠缺。 >>更多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更多
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上诉不加刑也存在例外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以下两种情况会出现例外:第一种: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第二种: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再审的,在重审的一审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深圳团队谈上诉、申诉与再审的区别与联系上诉、申诉、再审都是诉讼程序,但其各有各的特点。下面主要从三者的不同点来加以讨论分析。上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之后,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要求再行审理的程序。申请再审,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由于裁判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理由。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更多
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刑罚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尴尬,其暴露出的潜在问题也越来越多。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项刑事制度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是如此,这项原则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应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该项原则,使它更好的服务于刑事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更多
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更多
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移送函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移送函 ____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已经做出(  )____字第____号________判决(裁定),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全部当事人有效送达完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我院已办好     副本的送达手续,并收到上诉人预交上诉费收据(或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审批完毕),现将该案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1、案卷   册,物证  件; >>更多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决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着司法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强制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现象,这一现实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台法权益。而且也与多项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发生了冲突,针对我国现状,废止和变更决定权已经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 >>更多
刑事案件申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主体、时间、程序等等相关问题的解析 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是什么?也就是说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刑事上诉!在我国,刑事上诉理由仅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有所提及,但若要进一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改变目前刑事二审程序被"无理由"启动以及"虚化"运行的现状,使二审程序发挥其应有的纠错救济功能,在程序上亟待通过上诉理由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将上诉理由规范化、明确化和法定化,不仅是实现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平衡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二审功能的必然路径;在案件实务中,成功的刑事上诉往往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 >>更多
刑事上诉的提出和撤回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普通的救济程序,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的上诉制度中,由于“重期间,轻理由”的启动模式,使得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不需要以上诉理由为必要条件,加之二审审理普遍存在的“虚化”现状,使二审救济和纠错的功能很难实现……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刑事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 >>更多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上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视规定、尤其是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视规定得不够具体,监视的重点在一审的庭审活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抗诉引起的二审庭审活动及抗诉案的判决和裁定,这些简单的难以适应新世纪新形式下法制建设需要……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刑事上诉的概念刑事上诉权作为重要的救济权利,不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刑事上诉权,对于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丰富刑事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从总体上看,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征,初步体现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价值观念,从而有力的促进了执法队伍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的转变,其意义重大而深远。然而,一部再完美的法典其滞后性所固有的弊端,往往在法典制定的同时就产生了。可以说,一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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