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从轻辩护业务范围
牛律师机构在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成立但指控罪名量刑明显过重的案件中,包括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但轻罪轻辩护,容易将律师误解为“第二公诉人”!牛律师机构在决定对案件做轻罪辩护还是从轻辩护时,总是反复琢磨相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牛律师刑事团队认为: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是彻底的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中间形态,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和量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选择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有利于减轻或甚至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采用此种辩护策略,有利于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牛律师机构对有些案件在无罪辩护不可能成功的情况审慎选择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方案,许多刑事案件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从轻辩护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成功为被告人获得...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成功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判决
2014/12/22 10:33:42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30次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共有几个罪名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有吸毒经历,经常购买毒品吸食,201112月份,王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将其吸食的冰毒卖点给自已吸食,张某遂同意,卖给王某15克冰毒,王某在购买毒品回去的路上被抓,供出被告人张某。

 

二、辩护观点摘要

 

(一)、被告人张某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及贩卖毒品的数量均是在侦查人员诱惑下形成的,侦查人员为收集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布下了侦查的陷阱,属于诱惑侦查。我国刑法奉行的是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法院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杨某的犯意及犯罪数量均系被诱惑侦查的情况下形成的,罚当其罪,对其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毒品及毒品交易完全由侦查机关发起和控制,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不会产生实质的社会危害。

 

(三)、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小。

 

三、法院判定

 

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贩卖毒品系犯意引诱;2、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此次贩毒系由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要求购买毒品,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均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中,而张某无贩卖毒品的前科,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张某曾贩卖过毒品,因此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系公安机关犯意引诱。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律师办案启示

 

(一)、贩卖毒品案件犯罪隐蔽,贩卖手段多样,贩卖交易仅发生在瞬间,侦查取证难度较大,因此公安机关破获的贩卖毒品案件多数存在特情人员的协助或者其他被告人的协助或立功,故在此类案件中应仔细辨析多名被告人的到案事实经过,到案时间先后顺序等事实,从中不难获取是否存在侦查诱惑、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为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判决。

 

(二)、在侦查机关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学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获得减轻处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最适当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亲属表示非常满意辩护人的工作。

 

原标题:贩卖毒品罪罪轻辩护成功

作者:仲凯

来源:江苏仲凯律师网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15
业务范围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