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立案窗口负责移送刑事审判庭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包括没有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而坚持起诉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二)自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自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诉状应加盖公章;自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自诉状应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自诉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做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证明自诉人、被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行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自诉人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自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上述表格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自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电子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应当向自诉人说明并告知其坚持起诉的后果。
(五)刑事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交立案庭发出受理通知、办理相关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