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起诉书制作格式相对统一且规范,在使用外籍被告人的姓名时,首先应使用中文译名,在其后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然而,由于《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没有对其他法律文书的外国人姓名使用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在使用外国犯罪嫌疑人姓名时格式相当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外国人犯罪案件提请逮捕过程中,仅使用外国人的原名,而未将之翻译成中文。也有办案机关首先使用外文姓名,然后在括号内使用中文译名。有的办案机关则对某些非常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直接以中文表述,不再使用其原名。对于在《提请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提起公诉之前的法律文书中,是否应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原名翻译成中文以及如何安排中文、外文顺序,实务部门存在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不同的操作惯例。
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且规范,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同样应当按照先使用中文译名再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格式表述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该条规范在对外国籍被告人翻译权进行程序保护的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导向进行当然解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其他刑事诉讼阶段,同样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汉语。因此,在《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应当首先使用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中文译名,然后用括号加注其外文姓名。
原标题: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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