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人类特有的思想交流工具,运用形式种类纷呈。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是人类从法律角度调整自身关系时的重要的思想交流方式,可有四种主要类型:公文语言、事务语言、演讲语言、记录语言。公文语言,主要用于国家机构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事务语言,主要用于各种法律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演讲语言,主要用于各种法律主体在法庭、仲裁庭上所作的系统发言(属演讲类法律文书);记录语言,主要用于具体案件处理时依法制作的记录类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虽有多种类型,且各种类型自有其特点,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征。下面简要论述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个主要特征。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行为规范,容不得表意失误,否则,国家意志的真实意思与实际表达效果之间南辕北辙,就必然导致国家强制力伤害无辜或放纵本不该放纵的行为,其危害将是极其巨大的。法律实施也同样容不得表意失误,失去镜像效应的事实、词不达意的理由请求决定等,即使作者的写作意图是正确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表达效果也会相当糟糕,法律实施失去应有的良好效率和效益,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正是因为准确表意在国家立法、守法、执法中举足轻重,所以,表意准确成了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首位要求。
表意准确,关键在词语、句子、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c宪法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我国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是使用普通话写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使用普通话写作的情形。法律文书语言运用要做到表意准确,关键在于作者对现代汉语知识的熟悉和熟练运用。有的法律院校坚持开设现代汉语课,不失为参透了法学教育规律的明智之举,现代汉语课是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基础课,它对帮助法律专业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和写作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词语,是最小的能独立充当句子成分的语言单位,包括词、词组等,是准确表意的基础。正确理解词语的含义,是准确表意的基础的基础。对于词语,切不可望文生义,一般应以《辞海》等学术水平和公信度都较高的语言工具书的释义为准。必要时,作者也可以在法律文书中自行设定重要词语在本文书中的含义,但这种自行定义不应与约定俗成的定义差异太大甚至矛盾,以免令人费解。自行定义还应注意,上位法已下定义的词语,下位法不得另行定义;依据规范性文件制作的不具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应使用该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词语含义,即使该定义与语言工具书的解释不一致,也应该以该定义为准,因为该定义具有法律效力而语言工具书的解释只具学术参考价值不具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语言运用要做到表意准确,还需要遵循约定俗成的词语使用规则,亦即符合词法要求,包括:正确认识词语所反映的概念的外延,避免大词小用或小词大用;正确辨析词语的分量,避免重词轻用或轻词重用;正确辨别词语的感情色彩,避免褒词贬用或贬词褒用,等等。
句子,是用来表达相对独立完整意思的语言单位,是能独立表意的最基本的语言单位,分单句和复句。将词语组合成句,只要严格遵循句法,一般是可以保证表意准确的。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句子含义令人费解、可作多种不同理解的情形。例如,某笔录记载调解会人员到会情况时有一个句子:“8名被告的家长到会”。由于该案有被告11人,均为未成年人,每个被告的父母都属于应当到会的家长,因此,这句话十分难以读懂,是指只有8名被告来了家长呢?还是指有8名家长到会?无法确定。实际上,作者要表达的意思是前者。将有关词语重新组合为:“8名被告有家长到会”,句子的含义就与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一致了。又如,“王××8月19日还欠款2000元。”由于“还”字是多音字,音不同则含义迥异,因此,这个句子可有不同的意思,把“还”念为“huan”,是“归还、偿还”之意,是动词作谓语,句子的意思是“王××在8月19回归还了欠款2000元”;把“还”念为“hai,则是“仍旧、依然”之意,是副词修饰动词谓“欠”,作状语,句子的意思是“王××到8月19日仍然欠款2000元”。避免句子发生歧义,可以通过重新组合有关词语、增减词语、调换词语、以上下文加以限制等方法来使句子的含义确定。上述第二个例句可如此确定其含义:在“还”之前加上副词“已”,“还”就不可能作副词用了,就只能作动词,句子就只能表达已经归还欠款之意;把副词“还”调换为同义的“尚”,句子就只能表达仍然欠款之意。
标点符号,是书面语言确切表意不可或缺的工具,差之毫厘,可能就会谬之千里。“证据确实充分”与“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只添加了一个顿号,意思却发生了明显变化,由只强调“证据”的“充分”变化为陈述“证据”的既“确实”又“充分”。为表意准确,法律文书作者必须掌握标点符号的正确用法。
二、质朴庄重
人类生活多姿多彩,反映生活的文章也随之语体色彩纷呈。然而,正如同艳丽的花衣服只适合天真烂漫的小姑娘穿着一样,特定的文体只能有特定的语体色彩文书的语体色彩不当,那就如同老太太穿了艳丽的花衣服,不伦不类。法律文书是面向大众解决行为规范问题的实用型文书,熔严肃性、实用性、大众性于一炉,其语体色彩就只能是质朴在重。
比喻、比拟、夸张、排比、顶针、对偶等积极修辞手段,可以使文学作品充满艺术勉力,但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却几乎没有用武之地,因为法律文书使用它们弊大于利。其弊之一,意不切而事不明。“周秦祥在雨后比泥鳅还要溜滑的福建路上把客车开得风驰电掣。”句子中的比喻、夸张等修辞手段用得应届贴切,描写得形象生动、栩栩如生,只是,如此有文采的陈述并未能准确反映司机违法行车的情况。车速,是判断局泰祥违法行车的关键事实,是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那么,周泰祥当时的行车速度是多少呢?句子中说是“风驰电掣”。“风驰”,每秒几米到每秒几十米都有,周泰祥用的是大风速度还是台风速度?不能确定;“电掣”,这倒是是确定的速度,每秒30万公里,只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辆客车能开到这个速度,显然这不是周泰祥当时所使用的车速。其弊之二,“秦女楚珠”。充满艺术魅力的语言,自然会引发人们的审美鉴赏,这种审美鉴赏如果正属文章主题表达之所需则语言之运用功莫大焉;倘若文章主题表达毋需审美鉴赏帮忙,则华美的语言就如同泰国公主漂亮的陪嫁女、楚国夜明珠奇丽的包装盒,喧宾夺主了,无谓地分散了作者和读者对文书主题的注意力,削弱了主题的表达。法律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其语言虽也强调朴素美如同出水芙蓉天然去雕饰但主要不是写来欣赏的而是写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片面追求语言的形象生动只能浪费时间和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其弊之三,不利于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大量使用积极修辞手段,必然使文书仪态万方,但正如同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时只能穿特定的严肃的制服不能仪态万方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不能仪态万方的。
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与积极修辞保持足够的距离,但是,主要使用消极修辞的法律文书语言也还需要警惕走向两个极端。一是书面化程度愈来愈高,以至于通篇几乎都是非专家读不懂的专业术语;二是口语化愈来愈浓,以至于通篇文字“俗不可耐”。法律文书的法律性决定了它必须严肃在重,切不可通篇是口语甚至是方言土语。法律文书的实用性又决定了它不能钻进学术象牙塔只为少数法律精英服务,它应当使用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这些人占了老百姓的大多数)能读得懂的书面语言,也不完全排斥使用口语和方言土语。法律文书语言的书面化程度高低随文书类型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公文语言的书面化程度最高,不使用口语和方言土语;事务语言次之;演讲语言再次之;记录语言由于主要是客观记载说话人所说的话因此书面化程度最低而口语化程度最高。方言土语一般是在引用有关当事人典型话语时使用,应有必要的注释。法律文书的语言庄重除了要求选用大多数人能读得懂的严肃的书面语之外,还应注意句型的选择,一般应选用主要句子成分齐全的陈述句和祈使句,不用感叹句,少用疑问句。
三、言简意赅
拥有强健肌肉和骨架的拳师是精悍的拳师,是战斗力最强的拳师。倘若拳师因缺乏足够的锤炼而长了赘肉、肥油,肌肉欠发达,则其战斗力必然减弱。法律文书是维护国家、集体、个人正当权益的利器,也可喻为“拳师”。他应当有强健的肌肉和骨架而不应当有赘肉和肥油。其强健的肌肉和骨架,就是其使用恰到好处的材料和结构。其赘肉和肥油,就是那些游离于文书主旨表达需要之外的材料,它们对文书主旨表达或者有害而无益,或者虽有一定的益处但属可有可无,去掉它们反而使主旨表达更加豁达。恰到好处的材料也好,无用的材料也好,都得用语言来具体体现。换句话说,法律文书只有恰如其分地讲了必须讲清楚的话,才可能有最强大的战斗力,亦即有强健的肌肉和骨架;倘若讲了多余的话或漏讲了本该讲的话,就相当于长了赘肉和肥油或者缺胳膊少腿、患肌无力,其战斗力之弱不言而喻。法律文书语言的恰如其分,包括遣词造句准确、语体色彩得当、逻辑谨严,也包括言简意赅。言简,即要求做到词约意丰,同样的意思尽可能使用最少的词语来表达,能用短句就不用长句,尽可能去掉那些可有可无的词语和句子,使法律文书尺幅天涯、铿锵有力,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坚强。意赅,即主要意思表达完备。言简与意赅是有矛盾的,处理不好,就是言简而意缺或者意赅而言不简,都对文书主旨的表达构成损害。因此,法律文书作者必须重视炼词炼句,使言简与意赅浑然一体,辨证统一,从而使文书精悍有力。“请求解除原告方××与被告孙××之间的长达15年但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婚姻关系。”这个民事起诉状中表达诉讼请求的句子,长达30余字,使阅读和宣读都比较困难,不是简练的句子。这个句子的主要成分是“请求解除夫妻婚姻关系”,有两个附加成分,附加成分一,即定语一,陈述了“夫妻婚姻关系”的主体;定语二,陈述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状态。联系该起诉状的上下文,这两个定语都属于多余。因为,夫妻婚姻关系的主体在起诉状“诉讼请求”之前的“当事人基本情况”栏目中已经明确;夫妻婚姻关系的状态在“诉讼请求”之后的“事实及理由”中会有具体的交待。删除这两个定语并不影响“诉讼请求”的提出。“请求解除夫妻婚姻关系”还可以同义置换成“请求离婚”。考虑到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栏目小标题已有“请求”三字,“请求离婚”中的“请求”也纯属多余,应删除。经过如此锤炼,长句“请求解除原告方××与被告孙××之间的长达15年仅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婚姻关系”变成了独语句“离婚”。法律文书语言强调简练,应防止“苛简”。法律文书经常将一些特定概念进行压缩以求简练,只要压缩方法约定俗成并有必要的解释,这是好的做法。例如,“原告五坡镇远翔电子器件厂(下简称‘远翔厂’)”,由于原告的称谓需在文书中反复使用,而其正式名称文字较多,因此必须进行压缩。这种压缩以不产生误解为前提,“上海测量研究所”压缩为“上测所”容易使人联想到“上厕所”,不如压缩为“测研所”。而将“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压缩为“二医”就属“苛简”了,容易使人搞不清其所指,因为在南宁市带“二”字的医院有多所。法律术语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具有严肃性和固定性,不得擅自对法律术语进行压缩,例如,不应将“刑事拘留”压缩为不伦不类的“刑拘”,也不应将“犯罪嫌疑人”简称“人犯”。
四、逻辑谨严
语法、修辞、逻辑是任何语言运用都必须遵循的规则,三位一体,配合默契,才会有语言的正确运用。逻辑,反映着人们的思维规律,语言则是思维的工具。人们用语言来思维并且用语言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把思维的过程和结果表达出来,实现与他人的交流。倘若语言运用不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思维规律,不遵循推理规则,则只能反映语言运用者思维混乱、使交流的另一方不得要领甚至造成重大误解。法律文书的力量很大程度上要靠语言的严谨逻辑性采体现。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法律文书的论证语言,论证的逻辑严谨则法律文书能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反之,则苍白无力,只能蛮不讲理以势压人,此时,即使作者的观点本来是正确的,也难以引发共鸣,甚至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不讲理和不会讲理,是法律文书写作较突出的毛病,病因之一就是作者不会运用各种推理规则来检查自己的论述是否有误。“被告人丁三鸭长期以打骂、驱赶、饿饭等方式虐待其生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犯罪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份虐待自诉案判决书中的一段论述,任何读者都可以将这段论述理解为:丁三鸭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论述效果,是与立法精神相悖的,在法制宣传上产生了不应有的负面效应。虐待罪成罪有两个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有虐待行为存在;虐待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单有虐待行为存在,虽然也要追究责任,但该行为尚未构成虐待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前段论述把“情节恶劣”排除在虐待罪成罪的必要条件之外,只把“情节恶劣”当作量刑条件,不把它当作定罪条件,违反了充分必要条件推理的规则,当然不能推出正确的结论。前段论述可修改为:“被告人了三鸭长期以打骂、驱赶、俄饭等方式虐待其生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熟悉三段论、模态推理、假言推理等推理规则,对法律文书的论证严密是相当重要的。
【作者介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原标题: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简论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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