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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业务范围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死刑复核案件时,会经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的经办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充分行使辩护权,真正达到“枪下留人”的有效辩护。现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死刑复核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其中:刑一庭分管东北三省、华南三省;刑二庭分管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刑三庭分管华北五省、华中三省;刑四庭分管西北五省、华东四省;刑五庭分管西南五省、华东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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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途径
2015/3/27 17:56:3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93次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复查、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此规定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有的案件经讨复查能够一次性息诉,但有的案件却循环申诉、久诉不绝。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做法与途径有哪些?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高素质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基础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此类案件办理的质量高低、效率高低,关系到法律监督的效果,关系到公民申诉权利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控申检察队伍,是搞好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提高控申干警素质的途径有: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宗旨教育,使控申干警充分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才能保障公民有冤可申、有状能告、遇事能讨个公道,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真正体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并以此为尺度,来衡量我们办案力度大不大、水平高不高、人民满意不满意。

 

二是充实力量,提高能力。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需要,尽力为控申部门充实力量,配齐配强与办案任务相适应的办案力量和业务骨干。

 

三是加强培训,培育苗子。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交流经验、岗位练兵、案例研讨等方法,不断增长干警才干,为搞好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奠定基础。

 

二、高标准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检察机关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开展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的工作重点。内部制约主要是对当事人不服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案件进行复查;外部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进行复查。因此,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围绕检察工作的大局,以法律监督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检察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实现办案效率、息诉效果和法律监督效能的同步提高。

 

控申检察部门只有高标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漏网的犯罪分子被依法追捕追诉,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反映案件本来面貌,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是每个控申干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办案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干扰,其中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来自内部的,尤其是当前执法环境欠佳的地方,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对办案干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办案实践中,无论是对于检察机关在诉讼各环节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4略在的问题,还是冤假错案背后掩盖的职务犯罪行为,都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依法办案,有错必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审查证据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审查申诉案件时,要排除申诉者各种情绪、言辞的影响,要排除“原法律文书应该没有问题”的先入为主心理。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实践中,有三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要素法”。每个案件都具有七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情节、结果、法律适用,审查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审查证据的过程,每个要素是否有证据为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将这七要素按照时间先后、事件发展过程进行排列及准确定位,才能达到抓住关键、解决案件实质问题的目的。

 

二是“对比法”。主要是对法律文书进行分析管理,对众多材料进行归纳演绎,然后“重点突破”。审查材料众多的案件,要重点审查主要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申诉书等,这些文书集中叙述了案件的事实及各自的观点和依据,集中反映了矛盾所在、争议的焦点,而后再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对比,看矛盾是否成立、异议是否有理、证据是否到位、是否需要补充证据,这样就能迅速抓住主要矛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对证法”。就是在审查告一段落后,要敢于将掌握的案件情况与申诉人对证。运用此法利多弊少,申诉人往往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是事件的主要知情人,在与其对证中,一可以检验自己的审查是否全面、到位;二可以对申诉人提出意见而自己有所忽略的重要情节加以重视;三可以要求申诉人对一些事实提供必要的新证据;四可以达到说服申诉人的效果。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活动,因而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申诉办案活动。即由申诉案件复查机关承担证明申诉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责任,亦即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原处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申诉人的申诉是否有理的责任应由复查该案的办案机关承担。案件复查机关若要维持原来的处理决定,就必须拿出充分的依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是正确的,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这就要求刑事申诉案件的承办人树立主动收集证据的思想,在办案中切实承担起证明责任。因此,刑事申诉办案中证据采信的总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支撑原案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的,就维持原来的认定,否则应提出变更原处理的建议。

 

刑事申诉办案中证据采信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则上采信原案证据。一般说来,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第一、二次讯问或者询问都是办案人员事先精心准备下进行的,而讯问或者询问的对象则多数没有心理准备,所以在原案办理过程中所采信的证据一般比较真实可信。其次,案件到刑事申诉复查阶段,说明该案此前已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和多位承办人的审查把关,因此,原案证据出现问题的概率相对较小。反之,在复查阶段所采集的证据中,由于申诉人多是出于改变原处理结论的目的而申诉,提出的新证据往往趋利避害,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除原始的物证、书证外,言词证据中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真实的程度较低,这就要求承办人要慎重对待,根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证据审查,采取“四对照、四看”的方法,即将原认定事实与申诉理由相对照,看是否有理;将原认定的事实与原有的证据对照,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将原处理决定与政策、法律相对照,看处理是否得当;将被害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与控告申诉的动机目的相对照,看是否有挟私诬告报复。

 

2.有条件地采信复查中新获取的证据。虽然原则上应采信原案证据,但对复查中所收集的新证据也不能一概采取排斥的态度,否则复查中的重新调查复核就失去了意义。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对复查中新收集的证据应该来信:

 

1)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或者审判环节就提出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的材料、证据线索或者辩解,而办案人员未予收集。如果当事人在申诉中再次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申诉,复查承办人就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在重新调查核实中确实找到了当事人所称的证据,而新证据与原有证据之间能形成链条,除非能收集到证明该证据系串通结果的证据,否则没有理由不采信。

 

2)经核查属实的原始证据应该采信。对申诉中提供的原始物证或书证,如果经查证证明申诉确实是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或者其他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并且该原始物证或书证与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采信。

 

3)经核实后的当事人对原供述的否定陈述应当采信。有的当事人在原案的办理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比如由于无知或者出于某种考虑而代人受过等)而未讲实情,案件处理后经过教育或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愿意纠正原来的错误,如实提供真实的案情。如果当事人新提供的情况得到了印证,应当采信。

 

4)对复查中所作的合法的鉴定结论应该采信。如果原案没有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的有关材料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申诉中要求作技术鉴定,而且鉴定的条件依然存在,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应当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与有关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应当采信此鉴定结论

总之,只有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采信证据,才能提高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质量。

 

四、重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般采取的是属地兼级别管辖的原则,即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原人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复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种管辖方式的弊端表现在:

 

1.对本院作出的处理决定,特别是经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纠正错误难度较大。

 

2.人际关系的影响在现实中客观存在,有的承办人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会有一种心理负担,复查出疑点既对原承办人不利,也不一定对自己有利,于是尽可能认同原办意见,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3.可能导致重复上访。申诉人总认为原办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自我纠正的难度很大,加之提出申诉又不受级别管辖的制约,往往到上一级或更高一级的部门去反映问题,形成重复访。为克服上述弊端,笔者建议:

 

第一,要重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具体设想为:

 

1.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通过复查,认为应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该检察院直接作出决定;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

 

2.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复查,认为不应提请抗诉的,由该检察院直接决定;需要提请抗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实行两次复查制,即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设立刑事申诉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可以排除干扰,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效率;实行两次复查制,有利于减少诉讼资源,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效率。

 

第二,要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和次数。目前,因为立法对申诉的限制性规定不明确,导致刑事申诉案件出现“三无限”现象:一是对申诉的时间限制不明确,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无论何时都可以提出申诉;对不起诉的案件,规定7日以外提出申诉,却没有上限限制。二是对申诉的审级和申诉次数没有限制,申诉人不仅可以向任何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且即使一次申诉被驳回,申诉人还可以无限制地多次提出申诉;三是对申诉的理由没有限制,只要申诉人对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无论有无正当理由,都可以提出申诉,这无疑是造成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居高不下和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申诉期限、次数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了缠诉,也可以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效率。

 

【作者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提高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做法与途径

来源:法律信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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