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的归宿和目标。为了寻求有效遏制和防范犯罪的对策,中外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主张。然而,综观各种犯罪预防的学说,几乎都是围绕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展开论述,而很少从总体上谈及犯罪预防的体系设置,至于构筑犯罪预防体系总体思路方面的讨论,更是难得见到。然而,犯罪预防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如果缺少体系上的考虑,势必顾此失彼,影响整个工程的效率和质量,而不考虑犯罪预防体系建构的基点,则无疑会影响犯罪预防的方向。有感于此,笔者拟围绕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总体思路,从超前性、对应性及复合性三个支点谈谈自己对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看法。
一、超前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逻辑前提
犯罪预防,就其最基本含义而言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和措施,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而要保证防范工作方向正确、措施得当、运用及时,犯罪预防工作的总体思路必须具有超前性,即要在事先对一定区域未来时间内犯罪的种类、数量及走势有明确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措施。只有全面了解和充分认识未来犯罪的结构、动态和基本状况,防范对策的采取才能有的放矢,收到实效。
(一)超前性是犯罪预防的当然结论
所谓预防,是指“事前防备”.尽管犯罪预防可以在犯罪发生前或犯罪发生过程中进行,亦可以在犯罪发生后进行,但其指向的目标均是在一定的犯罪出现之前消除犯罪隐患,有效控制犯罪,遏制犯罪的蔓延。
犯罪预防要达到“先其未然”的目的,必须将防范工作做到前面。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经济进步、城市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走进日常生活,在带给人们巨大恩惠的同时,也必然大大增加犯罪发生的契机。我们不可能只享受现代文明的种种好处,却无视其可能蕴含的不利方面;也不能因害怕现代文明相伴而生的不利影响,而全盘否定和一概排斥新的、进步的事物。我们应该也是必须做的,就是未雨绸缪,即在大力发展经济,引入现代技术的同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努力减少和控制社会经济、技术发展中的不利影响,从而以最小的投入,带来最大的收益。比如,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犯罪状况往往呈现出大体相同的态势,如过分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不惜采取极端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伴随出现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利益驱动导致经济犯罪急剧上涨等等。我们了解这些发展趋势,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因素,并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有目的地采取同步预防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的发生。如果在犯罪已经呈大幅蔓延之势后再寻求防范对策,毫无疑问会失去最佳时机。
(二)超前性以犯罪预测为基础
要实现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超前性要求,必须将犯罪预测纳入犯罪预防体系,并作为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基础和前提。犯罪预测是在调查、统计、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一定地区或领域未来时间内犯罪的种类、数量及走势所作的推断。随着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和治理犯罪的需要,犯罪预测也引入到我国,并围绕其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但总的来说,犯罪预测在犯罪学中地位和理论归属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犯罪预测专门机构怎么设置,犯罪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实践性也有待进一步解决。事实上,搞好犯罪预测是犯罪预防的前提。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犯罪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我们惟有揭示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准确预测未来犯罪发展变化态势,才能采取必要、合适、有效的措施,使预防工作收到预期的效果。
明确犯罪预测的先导地位,只是为犯罪预防超前性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要真正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还必须选择好犯罪预测的切入点。犯罪预测的内容是极其复杂的,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各门、各类有关犯罪的情况都作出预测。所以,选择什么样的预测目标作为切入点,极为重要。切入点把握不好,只能造成体力、精力和财力的空耗,不会对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因此,在着手预测工作之前,必须首先明确拟定的预防范围和层次,从而合理选择预测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预测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从犯罪预防的总体目标出发,就要善于抓倾向性、迫切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有目的地忽略较为次要的方面,真正将犯罪预测与犯罪预防有机结合在一起。
(三)超前性的实现以设立专门的调查和统计犯罪机构为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说,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的客观、准确描述和剖析基础之上的。犯罪现象的描述就是通过对犯罪现象的数量、规模及变化进行测定、统计,进而对犯罪现象的结构、动态和特征作出分析、归纳和说明。犯罪现象的描述以犯罪的调查和统计为基本环节。在我国,虽然国家司法机关、统计部门及有关学者都在进行着犯罪调查和统计工作,但这种调查和统计工作往往从本部门的要求出发而不具有综合性,也容易因特定的目的性之局限而缺少全局性考虑。
为了保证调查统计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权威性,进而保证超前性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从事调查统计的机构应具有专门性。为此,笔者建议在国家及省、市层次上设立专门研究犯罪问题的官方机构,并在该机构中下设独立的犯罪调查和统计部门,具体可以隶属于司法部门。
二、对应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出发点
根据我国学者的一般理解,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产生的诸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犯罪预防指向的对象是各种产生犯罪的原因;犯罪预防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这样,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就必须具有对应性,即犯罪预防应以犯罪原因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为基础,将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和犯罪原因的体系设置联系起来。
笔者认为,犯罪原因论结构体系的设置应兼采因素理论和系统论的犯罪原因论之长,努力实现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从宏观上研究犯罪原因,要求我们把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和阐释特定社会中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群体犯罪现象变化和发展的基本动力何在;一定时期内犯罪波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等等。从微观上研究犯罪,则要求我们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内部,进一步认识社会生活中的哪些现象影响和诱发着犯罪;这些现象和因素又是如何作用于特定的个人,进而导致犯罪发生的。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基点上研究犯罪原因,可以使我们既从宏观上认识到犯罪现象的本质及总体变化规律,又可以具体把握影响犯罪现象的各种因素,从而帮助我们在从现象到本质、从局部到整体的认识基础上作出全面合理的解释。这样,犯罪原因论可以划分为三大块,即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犯罪产生的个人因素以及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
强调犯罪预防的对应性,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就应该适应犯罪原因体系,同时在不同的层次上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一)针对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采取总体预防措施
这是为限制和消除产生各类犯罪和引起个体违法犯罪心理的一般社会原因而采取的预防活动。由于犯罪的总体预防以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为对象,所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包含的内容也特别丰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总体预防可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发挥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
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是整个文化结构的重组,新旧体制过渡及各种文化冲突使得人们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行为上都处在一种茫然状态。此时,无疑需要我们从长远利益出发,大力发展生产,深化体制改革,以促进新的价值体系形成和完善。但是,新的体制结构和价值体系的确立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该对社会整体的价值取舍进行干预,通过各种形式对全社会进行价值引导,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充分发挥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
强化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一要注重社会主流道德的树立和价值观的引导,积极倡导效益、公平、正义等适应时代发展的价值观,帮助人们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二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人们全面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树立守法观念,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三要加强道德教育,促使人们自觉饯行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从而在党风、民俗、习惯、兴趣、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四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在思想上真正把个人的前途和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联系在一起,抵制个人主义的膨胀,增强犯罪的免疫力。
2.加强社会的控制机制,减少犯罪的机会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要加强整个社会调控,离不开一整套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与调整。因此,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堵塞各种漏洞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加强社会控制机制,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相吻合的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应的法制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强国家的控制能力;二要强化各种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监督、经济监督等形式,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犯罪发生的条件和机会。
3.强化刑法效能,遏制住侥幸心理的萌生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对犯罪的打击不力,不仅使犯罪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反而强化了其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勇气,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减少犯罪黑数,加大打击力度,确使犯罪的人都受到及时、相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再生也十分必要。
强化刑法效能,一要树立起严格的崇法、尚法观念,排除一切干扰,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官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彻底改变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二要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执法机制,注意司法解释权的运用与协调,改革目前执法过程中的某些习惯性的错误做法,切实将国家的法律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三要建立健全有关调控措施,铲除利益驱动产生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对滥收、截留和乱用有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的严厉惩治,更有力地遏制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四要净化执法环境,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约束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抵御能力以及通过减少和消除说情风的风源,营造公正守法光荣,枉法、坏法者有罪的社会氛围。
(二)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特殊预防措施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但是,犯罪行为是由人实施的,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只有具体作用于个人,才能最终对犯罪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现实生活中各种犯罪现象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规律,各种犯罪行为在各种具体的情节和过程中之所以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有关。所以,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寻求防范犯罪的对策,也是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
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特殊预防除应净化微社会环境,强化道德教育,遏制不良心理的萌生之外,还应特别注意三个方面:
1.心理引导
具有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个体心理健全发展的标志之一。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冷静地面对和应付外界环境的压力和诱惑,才能以积极的姿态和合乎规范的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因而,要在个体层面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首先要加强对人们心理的引导,使之能健康地发展。心理引导主要以社会一般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增强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从而通过人的内在完善,使之在面对严重打击、刺激、挫折、诱惑等特定的情境下能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
心理引导的重点应放在帮助人们学会转换心理矛盾和感情纠葛,排除烦恼和心理障碍上。具体而言,一是要重视心理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学校、工作单位和家庭要善于了解儿童、职工和家庭成员的心理愿望及遇到的困难,使之感受到来自教师、同事和家庭的关怀与信任,帮助处于困惑和逆境之中的人走出迷茫和困难,引导其找到自我放松、自我开导、自我克服及学会摆脱不愉快情绪的途径,以便通过自身的积极调整,尽快恢复健康状态;二是要帮助人们学会理解和宽容,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当中,以平和的心态面对机遇和挑战,用关爱、理解和宽容之心处理人际关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2.个体矫治
人的心理的发育程度和人格特征与其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和人格发展明显偏离正常,就可能难以适应社会,并实施一定的反社会行为。因此,要减少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还必须对人的有缺陷心理进行治疗,对病态的人格特征予以矫正。
个体矫治以具有不良心理或病态人格的特定个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治疗、矫正个体的不良习惯、不良心理和不适应社会的个性特征。个体矫治包括预防性的矫治措施和改造性的矫治措施两方面。预防性的矫治措施以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是针对某些特定个人的“危险信号”所采取的矫治工作。根据一些心理学家的分析,处境困难、环境不良、情绪障碍都是危险信号,对于这类人,社会,尤其是家长、老师和同事要及早注意,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以帮助其摆脱消极环境和不良思想的困扰,克服情绪障碍,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倾向消灭于萌芽状态。改造性的矫治措施则以已有一定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后的教育、处置及后续性的帮助、监督措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处置,要注意根据犯罪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强制医疗、禁戒处分、运用刑罚措施、剥夺一定权利等等。
3.情感宣泄
在社会转轨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矛盾突出,人际关系的碰撞也在增多。每一个人在遇到丧偶、失恋、生活困难、不公正待遇、工作不稳定、人际关系紧张等不愉快的人和事时,都会感到压抑和情绪不安。此时,如能有真正的倾诉对象、适宜的发泄场所,无疑能使体内积聚的烦躁、不满、压力等等容易使心理失去平衡的因素及时地化解,而不致形成一股危险的力量。所以,从情感宣泄的要求出发,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措施也应作为特殊预防的一部分。
从情感宣泄的角度进行预防,可以考虑在社会中设置商业性的情感发泄的场所,人们可以在此以蜡人、画像等作为虚拟的攻击与发泄对象,也可以在超现实的放松中实现苦苦追求的梦想。另外,也可以考虑在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成立自发的群众组织,主动了解和发现矛盾与问题,耐心听取心声,平复有关人员的心理创伤。
(三)针对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采取的分类预防措施
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只是在深层次上起作用,它们不会直接促使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犯罪的出现。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只有借助于直接原因和条件及犯罪人主观上的一些因素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认识和解释犯罪还必须从微观入手,探求那些直接引起和影响具体犯罪发生的因素。由于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在作用点、作用面上的差异,它们总是更经常地与特定的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犯罪预防体系中还必须有针对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而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的具体措施。分类预防是相对于全局性的整体预防而言的,是从客观需要出发,针对犯罪实施主体、犯罪实施的手段及犯罪实施的场合与领域的特殊性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预防活动。
犯罪的分类预防尽管只着眼于局部,但由于选取的角度和服务的要求不同,也涉及到许多方面,如根据犯罪实施主体职务、年龄、性别、状态等进行的特别预防;根据犯罪发生的场合、领域、阶段进行的特定预防;根据犯罪的基本类型、行为方式进行的专门预防等等。在每一类预防中,又可以视不同情况,满足不同需要而进一步划分出亚类。如从实施犯罪的主体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女性、老年人都可以作为一个亚类群体而成为分类预防的内容;从犯罪发生的领域看,金融系统、税务系统、交通运输部门、边缘社区等都是分类预防的着眼点;从犯罪的结构类型和行为方式角度看,犯罪分类预防的内容就更加丰富多样:从结构类型上说,可以分别就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淫乱性犯罪、渎职犯罪等进行针对性的预防;从行为方式上看,则可以就计算机犯罪、有组织犯罪、跨国、垮地区犯罪等进行分类预防。
总之,犯罪的分类预防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更强的针对性,它可以适应实践中惩治与防范犯罪的要求而随时变换预防的重心。如在犯罪主体方面,可以密切注视随国有大、中企业调整而出现的下岗职工犯罪情况,针对下岗职工这一特殊群体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在犯罪发生领域方面,紧紧抓住治安问题突出、犯罪诱发因素存在面广的餐饮娱乐业进行专项治理;在犯罪的结构类型和行为方式方面,配合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多发性、具有解决迫切性的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涉枪犯罪进行特别治理等等。由于分类预防是针对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采取的预防措施,往往更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应将其作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
三、复合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目标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的犯罪研究莫不起步于犯罪的现实压力,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状况既表明展开犯罪问题的研究源于社会需要,也要求犯罪学的研究以服务于社会需要为目的,即最大限度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因此,其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消除、割断或削弱犯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犯罪产生原因的综合性和广泛性,犯罪预防也必须同时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也就是说,犯罪预防要具有复合性。
(一)犯罪预防的主体要具有复合性
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犯罪则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所以,防治犯罪,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预防犯罪,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也就是说,既要依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专门机关的骨干力量,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及家庭社会各界的力量。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组织的预防工作;各基层组织要及时引导、帮助、疏缓矛盾和减弱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家庭和学校则要认真承担起青少年的价值观引导和德、智、体教育。将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社会各界力量相结合,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预防犯罪体系。
(二)犯罪预防的手段要具有复合性
对于犯罪的预防来说,不可能有包治一切的“灵丹妙药”,防治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必须随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施治的主体而发生变化。虽然从大的层面上看,犯罪预防的手段只包括刑事打击和社会防范两种,但在每一种手段中,又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
国家专门机关采用的刑事打击是犯罪预防的首要方面,也是防治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刑事打击涉及很多内容,如刑事立法的政策原则的确定和立法实践活动;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犯罪的刑事追诉,刑罚和刑事处遇措施的科处和实行等等。刑事打击的效能主要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和严格刑事执法得以实现。
由社会各界进行的社会防范是犯罪预防的基本环节。因为众多产生犯罪的因素都存在于社会之中,所以,社会防范的具体方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政治手段主要是加强对全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经济手段是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增加就业机会,完善退休、养老、失业救济等各项福利制度,使得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或正当的经济来源满足生活需要;行政手段是指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增加各项权利运作的透明度,努力减少诱发犯罪的机会;法律手段是指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把社会的监督管理全部纳入法制的轨道;文化手段主要是加强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同时清理文化市场,取缔污染社会环境的各种精神垃圾;教育手段主要是普及和加强全民的文化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增强知法、懂法的能力。各种手段相互配合、互相衔接,会使得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
(三)犯罪预防的途径要具有复合性
由犯罪预防的目的所决定,犯罪预防的途径也应具有复合性,即犯罪预防工作应同时从保护、指导、治理和减少被害机会等不同侧面进行。
首先,要发动社会上一切有能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消除和减弱引起犯罪的因素,如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减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利用舆论传播工具广泛、持久地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等等。这种预防不是为了专门消除犯罪现象而采取的措施,而是通过发展生产,改革社会制度的弊端而净化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等条件和保障,故有人将其称之为保护性预防。
其次,要及时发现微社会环境中容易引发犯罪的因素和个体心理向不良方向转化的苗头,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去除犯罪隐患。这种预防主要以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管人员为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和治疗。有人称此种预防为指导性预防。
再次,要善于发现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的方式加以限制或改善,如通过定期检查、随时抽查财务、税收、执法情况,强化监督机制;通过加强户籍、人口管理,通过加固门窗、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强化治安手段等等。这种预防主要着眼于减少和消除犯罪产生条件,通过堵塞漏洞,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所以有人称之为治安性预防。
最后,还要从加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入手,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这种预防强调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在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强调被害人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因素在减少犯罪发生中的作用,故被人们称作被害预防。
综上所述,超前性是犯罪预防的内在要求,其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影响犯罪预防的整体思路;对应性是拟定犯罪预防措施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其在纵向上与犯罪产生的原因相对应,从而形成犯罪预防的不同层次,有的放矢地指向各种犯罪产生的原因;复合性则是犯罪预防目标实现的保证,其在横向上确保各参与犯罪预防的主体、各类犯罪预防的措施和各种犯罪预防的途径有机纳入一个整体之中。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虽各有侧重,又缺一不可,成为犯罪预防体系的三个支点。以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为支点构筑犯罪预防体系,可以兼顾专门机关和社会团体、刑事打击与社会防范、总体预防与个别矫治、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等诸种关系,可以多管齐下,治理、防范并举,及时、准确高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需要指出,犯罪预防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次上的学说,其只有应用于社会实践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而要把抽象的理念付诸实践,必须把犯罪预防的总体思想与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前后相接、相互配套的犯罪预防网络。笔者相信,在合理确定犯罪预防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切实落实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必将在新的层次上取得更好的预防效果。
原标题:关于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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