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由于受我国户籍制度和其它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他们当中很多人将子女留在了原籍,由此便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儿童⑴是一个特殊概念,是指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因外出务工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儿童。[1]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现阶段主要指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广大留守在农村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留守孩子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少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加之留守儿童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使其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很多儿童由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当,而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混在一起,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留守儿童犯罪现象日趋严重,造成了家庭乃至社会的不和谐,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隐患。
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约1.5亿,18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000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2000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8%,而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达到20%。至2007年底,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留守儿童”的比例占农村儿童的1/3。据资料统计,从“留守儿童”与父母的联系情况、父母回家的次数和“留守儿童”对父爱母爱的渴望三个方面来考察“留守儿童”的家庭关爱程度,其结果是:88.2%的“留守儿童”只能通过打电话与父母联系,其中有64.8%的“留守儿童”是一周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与外出的父母联系一次,有8.7%的儿童甚至与父母没有联系,有24.2%的“留守儿童”与照顾他们的成年人很少或从不聊天。广东省妇女研究中心完成的《广东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状况与教育对策》的研究报告指出,接近一成“留守儿童”曾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在四川眉山调查的近6000名“留守儿童”中,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50.7%,两年回家一次的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12.7%。[2]
在甘肃、河北、江苏等省开展的调查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宣传部2005年对广西15个县(市、区)农村在校初中、小学生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8.67%,其中,比例最高的达61.28%。犯罪的“留守儿童”中,有56.4%与没有外出的父亲或母亲单独生活在一起,32.2%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4.1%与亲戚生活在一起,0.9%被寄养在他人家里。其中,父母外出打工三年以上的占26%,没去过父母工作地的有65.3%,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的有23.3%,非常想念父母的有64.1%。[3]
2010年10月,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等机构联合发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活动调查分析报告”,调查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近三成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年限在5年以上。[4]
大量的数据向我们揭示了留守儿童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家庭教育的缺失,在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缺席,使得留守儿童在心理和思想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不少留守儿童因此成为犯罪被侵害的主要对象,更有些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犯罪率居高不下
留守儿童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父母外出,家庭青春期教育几乎成了空白。由于年龄的限制,孩子们往往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文化、错误人生观的影响,时间一长便形成了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导致违法违纪案件增多。
福建省一些地方派出所的数据显示,在因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行为被送到派出所的孩子中,有60%是留守孩子。河南省检察院对全省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批捕、起诉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2005年的案件有443件,2006年有475件,2007年有460件,分别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批捕数的7.03%、7.21%和6.45%。湖北省随州市政法部门统计,该市“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2002年为284件,2003年达300多件;某市检察院、市法院一项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案件2005年与2004年相比下降了10%,2006年与2005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1%,但“留守儿童”问题凸显,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5年与2004年相比,“留守儿童”犯罪案件量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2006年与2005年同期相比,则上升到了10%。[5]这些涉案的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类型多样,主要有侵财型犯罪、性犯罪、报复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等。
(二)犯罪恶性日显严重
留守儿童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关键时期,他们或处于幼儿阶段的人格形成时期,或处于青春发育期,在这个重要的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关爱,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的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部分孩子可能由于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单方照顾而产生和异性的交流障碍,引发变态性质的性格异常;父母双方都缺席的孩子跟周围的同龄孩子相比,容易产生相对被剥夺感,难以正确疏导和控制自己情绪,产生自卑感,部分孩子可能因此变得行为乖张,希望引起别人的关注,甚至会倾向于迷信暴力,希望以暴力的方式让别人可以“怕”自己,从而保护自己,甚至极个别的孩子会产生极端的反社会倾向,认为“周围所有的人都在欺负自己”,还有一些孩子由于被犯罪侵害产生报复心理。
这些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由于年轻气盛,精力旺盛,做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很容易选择比较原始而残忍的暴力性犯罪,比如凶杀、强奸、伤害以及爆炸、投毒等恶性强、手段极端的方式,由于孩子们年纪轻,很难真正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因此作案手法往往较成年人更加残忍。
(三)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是留守儿童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贺州市富川县廖某某等7名青少年强奸、轮奸妇女一案中,7名被告三个月内疯狂作案10余起,这些孩子中最大的22岁,最小的仅15岁。在该市查获的青少年刑事作案人员中,未成年人占19.1%。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员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一些留守孩子由于受到网吧、游戏厅等成人娱乐项目的吸引,逃学旷课,成帮成伙,甚至有组织有计划性的实施诸如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
三、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分析
据2011年4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处于流动状态的人口数字约2.6亿,由于多年来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和经济快速发展,这些流动人口当中大部分为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6]这些流动人口在他们自己的家乡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家庭。“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分析,留守儿童之所以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家庭、教育、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家庭教育缺位或失当导致相对被剥夺感增强
留守家庭是一种变相的残缺家庭。相对于真正的残缺家庭来说,这是完整的家庭,但是相对于一般完整家庭来说,这又是不完整的家庭。[7]家庭作为一个初级社会群体,在培养孩子的基本社会技能、教导社会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形成个人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和影响功能巨大。[8]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亲友在照看留守儿童时往往采取宠溺、打骂等错误方式,溺爱会造成留守儿童凡事以自我为最高价值取向,忽视甚至不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在遭受挫折的时候,很容易行为失控;打骂则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感染和坏人的引诱,走上歧路。[9]美国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研究学者就曾经指出:“父母对儿童拙劣的管教方式、父母和兄弟姐妹带来的伤害、智力低下和受教育程度低、与父母分离等原因,容易造成孩子在成长为青少年之后成为犯罪人。”[10](p96)
这些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成员常年分居,经常要经受情感饥渴和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使他们对家庭失去了依赖感和信任感,从而对家庭给予他们的社会化教育抱有一种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大大削弱了家庭社会化教育的效果。这种情感饥渴和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一旦发生碰撞,就容易产生急风暴雨式的发泄,对社会产生不利后果。湖北大学心理系教授严梅福认为,农村留守孩子是一群“情感饥饿”的孩子,他们很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
从心理学角度讲,儿童在幼年时期如果缺少父母的教育、抚养和亲情,他的性格、个性会受到影响,除了遗传因素外,情感缺失可能会使他们在人格发展上出现很大的扭曲和变形,对家庭的依赖感和信任感的缺失,使得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控制弱化,容易使得孩子们进一步产生对于社会的不信任乃至敌视情绪。比如有些孩子会认为“所有的人都欺负我”,或者“爸爸妈妈不要我了”,在这样的情绪作用下,跟同龄的其他孩子相比较,孩子们会认为自己是被抛弃、被放弃的群体,极易产生被剥夺感和焦虑情绪。带有相同情绪的孩子们一旦聚集在一起,就会产生“同病相怜”的感觉,从而迅速结成一个新的、他们彼此之间认可的群体,以一种群体内部接受的方式成为一个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亚文化”小团体。所以,留守儿童进行暴力性犯罪时常以团伙形式出现。
正如艾伯特·科恩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时发现的那样,下层青少年犯罪大多是以帮伙形式进行,并且大多数是“不带功利目的、带有恶意、否定社会的”,科恩认为这些青少年孩子组成帮伙进行盗窃财物,帮伙斗殴,或者对他人无故攻击是为了在帮伙成员面前显示一种地位感。在这些新的帮伙群体中,孩子们采取了不同于主流文化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将正常人群中有失体面的人格污点认为是显示自己与众不同地位的手段。[11](p176—180)留守儿童面对社会正常群体时面临的是同美国城市下层青少年相同的困境,所不同的是这样的紧张感和被剥夺感的来源不止是社会,同时也来自家庭,因此反社会程度可能更强,可改造程度可能更低。
(二)学校教育缺席导致对不良文化的接触
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的缺席,学校对其很难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他们普遍性格比较封闭,或者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老师无法通过同家长的交流了解孩子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想法,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很难有效结合,从而使得学校教育陷入了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有些留守儿童在学校欺骗老师,逃学旷课,甚至打架滋事,学校在管理不了的情况之下往往只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甚至开除或者劝退。而这些被退学的留守儿童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双重缺失,被害的可猎性⑵增大,有些在成为受害人之后产生报复情绪,甚至产生反社会的极端情绪,成为暴力犯罪的实施者。还有些留守儿童被学校退学流入社会后,由于家里无人看管照顾,混迹流连于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社会阶层复杂,人员流动性强,犯罪发生集中频繁的场所,习得了犯罪手段,甚至形成了犯罪人格,最终演变为犯罪人。
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中,代表人物萨瑟兰曾经指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这些学习的内容不止包括实施某种犯罪的技巧,最关键的是一种犯罪的动机以及犯罪的内驱力,如果一个人周遭的人群都对法律具有不赞同的观念,那很可能这个人就会受到周围人的影响,倾向于采用不合法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目标。在学习理论后期的一些学者修正了萨瑟兰的理论,认为犯罪的习得有些时候不需要同他人的交往,就可以跟社会形成相互作用。[12](p193—221)
从这些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形成了自身的群体性特点,在学校中是比较难管的群体,但是如果因此就对孩子们放任自流甚至开除了之,往往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当这些孩子流入社会,无拘束地接受了不良思想的熏陶之后,往往会自发形成亚文化团体的小圈子,在这个团体中,孩子们容易自尊意识增强而对生命的尊重意识降低,形成总是趋向于采用非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问题的动因,形成犯罪人格。
尽管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是目前社会上大量的网吧仍然面向未成年人开放,很多未成年人沉湎于网络游戏,由于年纪较小缺乏必要的识别能力,未成年人容易将游戏中的血腥暴力情节混淆于现实生活,产生迷信武力、漠视生命等不良后果。而网吧以及娱乐场所的管理缺乏规范性和引导性,以及网吧自身环境的复杂性,未成年人在其中接触不良文化的可能性极大增强,加上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席的这一特殊原因,为留守儿童暴力性犯罪问题埋下了隐患。近年来,未成年人受网络游戏影响尝试“杀人”游戏的报道屡见报端,这也从一个侧面验证了学者们的担心。
(三)社会因素造成的紧张和贴上的“标签”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高速发展的时代,往往会促进传统社会的解体,催生新的社会阶层,并不断修正、改进文化理念,形成新的价值观念。在这个过程当中,传统的社会控制趋于弱化,社会弱势阶层由于自身掌握的资源和能力的限制,成为被剥夺的阶层,原有的生存理念和信条往往会受到极大的冲击。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作为一个中国传统的社会阶层,随着工业化的不断进步,经历的改变是最为明显和具体的。一方面,耕地数量的减少,耕作技术的改进使得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中大量建设岗位对于人力资源的要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两方面交互作用,使得“打工潮”成为20世纪的中国最突出的景象。这些城市中的新劳动者,经历了文化的转型和冲击,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以亿万家庭为纽带传送到了中国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对于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尤其是留守儿童,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当孩子们终于开始撇开“放牛赚钱,赚钱娶媳妇,娶媳妇生娃,生娃放牛”的桎梏,开始寻求更好更先进的生活的时候,通向成功途径的缺乏却成为了他们重要的瓶颈。
由于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和地域发展的限制,留守的孩子们很难有和同龄的城市孩子们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我的爸爸妈妈在照顾别人的孩子却不管我”,这样的情形以孩子们的年龄和思考方式是很难被理解的。改变自身命运的能力的缺乏使得孩子们容易对社会正统文化产生由期待到漠视甚至反抗的紧张心理,从而形成犯罪诱因。而社会为留守孩子贴上的“不容易教育,学习成绩差,容易打架滋事”等一系列标签也是导致孩子们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自暴自弃的重要诱因之一。
四、留守儿童犯罪预防的措施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既然留守儿童的犯罪率频发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通过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预防,应当是应对留守儿童犯罪的得力措施。
(一)改善城市用工环境
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席,学校教育就成为加强留守儿童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重视农村的教育发展,尤其是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人口输出大省。在农村集中建立寄宿制学校,实行“家长制”的寄宿管理,配备大量有经验的住校心理辅导老师,增强对孩子们的心理引导和教育,可以有效地改善孩子们孤独感强的心理现状,消除孩子们的被遗弃感。
传统的寄宿制学校往往采取的是军事化的机械管理,对于成长过程中逆反心理较重的孩子们来说,往往缺乏效果,尤其是对于长期缺乏家庭关心的留守儿童。建立家长制的寄宿管理制度,全校老师每人负责一些孩子的生活和心理辅导,而不是简单的班主任负责制,使得全校形成一个其乐融融的大家庭的氛围,在这里,无论是留守儿童还是来自普通家庭的儿童都采取相同的方式来引导教育,避免为留守儿童贴上特殊群体的标签,有助于留守儿童更好地找到归属感;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校内部统一完成,可以使孩子们形成正常的心理,减少孤独感。
同时还要严格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严禁学校在教育学生的时候采取体罚、打骂等不正常的教育方式,更加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对学生随意开除了之。
(三)净化社会环境
留守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相较于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接触不良的社会阶层,受到犯罪思想的侵蚀,很多的调查论证一再向我们展示,网吧、游戏场所、娱乐场所是孩子们接触不良思想侵蚀的主要场所。因此,应加强对于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娱乐场所进行控制;对于网络游戏进行分级,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审查,避免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的传播;增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是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广大青少年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重要手段。
孩子们的暴力性除去遗传原因,往往是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习得的。而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网络游戏林林总总,却大多离不开暴力和血腥。孩子的接受能力强,而自控能力弱,长期接触这些游戏,会造成一种对生命的漠视感,因此对网络游戏实行分级式的控制,在游戏公测前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企业注明适合该游戏的儿童年龄,并设定有效程序对参与游戏的儿童年龄进行识别,对于违规投放游戏进入市场的企业由工商监管部门实行重罚,这样,可以有效净化孩子们的游戏空间,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本文所指留守儿童,范围与学界固有的定义略有不同,涵盖年龄在10到18岁间的少年。
⑵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老人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弱点,往往成为被侵害的对象,称为被害人的可猎性特征。
[1]安徽省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课题组.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3).
[2][5]裴小梅.“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干预——“留守儿童”犯罪引发的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03):128—129.
[3]“留守儿童”问题凸现犯罪案件上升[N].南京日报,2006—10—15(2).
[4]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活动调查分析报告[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jrzg,2010—10—06.
[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EB/OL],http://www.scio.gov.cn,2011—04—28.
[7]赵胜营.农村留守学生犯罪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论坛,2006,(02):36.
[8]刘允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5,(03):42.
[9]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J].上海教育研究,2002,(09):39.
[10][11][12]乔治·B·沃尔德著.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原标题:留守儿童犯罪预防问题刍议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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