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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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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堵塞、杜绝和减少产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来预防职务犯罪
2015/3/26 13:59:27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66次   
关键词:犯罪预防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职务犯罪是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危害很大,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管理秩序,也危害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是种多方面危害社会的犯罪类型。而像我们这样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国家的主要经济活动成为国家公务人员重要、甚至是主要的职务行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国外刑事法理论的“公务员犯罪”、“职业犯罪”以及所谓的“白领犯罪”等概念与我国的职务犯罪相类似。职务犯罪不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职务”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是具有职务身份的人对自己所担当职务的严重亵渎,是一种以职务为前提的身份犯罪,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职务”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这是职务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体现职务犯罪亵渎公职这一本质属性。对主体来说,职务不是天生自然具有的,而是经民众授权委托而产生的,所以职务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归根结底是种义务,义务是这种权利的本质,权利是这种义务的表现形式。行使权利的目的是尽义务,只有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尽好义务。因而,正确行使权利,尽职尽责,应当是公职人员职务的义务。如果相反,利用职权方便进行犯罪,或滥用权利,或不尽职尽责,就违背了公众授权委托的本来意义,是严重的背信行为,从道义上说是最严重的犯罪,从法律上说也是犯罪。

 

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包括条件)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不同角度上影响职务犯罪的产生,而其中作为体制层面上的影响则更大一些;从主观上看,是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就个体的职务犯罪而言,主观上的因素起作用更大,但就职务犯罪的整体来说,主要还是来自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入手。所以,在理论上,职务犯罪预防主要是客观上的制度预防和主观上的道德预防两方面。就具体的犯罪行为产生来说,没有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识,犯罪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产生。因而,就个人来说,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然而,作为国家从整体上、效果上考虑,作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不能把犯罪预防的希望寄托在个人思想道德方面(这种主观性上的东西是不可靠的,一般说难以在全局上发挥作用),而应当主要寄托在制度或体制的控制上,这是预防职务犯罪最重要、也是效果最好的措施。职务犯罪预防的基本思路是:堵塞、杜绝和减少产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和条件,附之以公职人员的道德品质教育。

 

原标题: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纲要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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