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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
2015/4/9 10:20:1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99次   
关键词:社会法  社会基础  经济基础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和完善,乃是由其基础决定、孕育和支持的。法律部门不仅是其基础的规则表现形式,而且必须由其基础去证成和阐释。社会法亦然。社会法的基础包括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

 

一、社会法的社会基础分析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构成的前提。“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⑴但个人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成为社会成员的,人类的社会化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人类首先是原始人,由于原始人势单力薄,仅凭自己个人的力量不能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难以生存和发展,因而必须组织起来成为组织中的一员并生活在其中,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所以,“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⑵可见,原始人原本就是“成群结队”的,他们初具社会性。但由于这种社会性不是建立在个人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只见整体不见个体,因而并不是真正的社会性。真正的社会性是以个人独立为基础的普遍社会交往和广泛社会联系。随后,原始人开始进化为真正的人。但由于人们纯属偶然地存在于地球各隅,由于山川的阻隔、语言的不通、交通的不便、生产的封闭,使得人们“老死不相往来”。人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自然经济时期,自然经济条件决定了人的自然人的性质,人虽然处于社会之中,一个封闭的小社会之中,但还未充分地社会化。“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⑶人的社会化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的,具体说来是随着社会分工、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而进行的。由于社会分工,人们只需从事特定工作就能生存和发展,不必四面出击、面面俱到,这使人们独立起来了。但前提是他(她)必须同别人交往,进行市场交易,因而又使人们紧密地联合起来,人们就这样“社会化了”。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再是荒岛上的鲁滨逊,而是完全的社会人了,他(她)与别人密切相关、相依共存,形成了社会。这时的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⑷至此,个人已经完全社会化了,成为了社会的一员,人们实现了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根本转化。

 

此时的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有机体。社会由社会成员所组成,但它又不同于社会成员,也不可回复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社会已经获得了自己的独立性;社会有自己的生命,而且这种生命是永续的,它不会因为某个或某些社会成员生命的结束而结束,个人已不能影响社会;社会有自己的意志或者说自己的运行发展规律,它不以某个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实体或主体;社会有自己的认知范式,人们不能像认知个人一样去认知社会,不能像个人主义或社会唯名论者那样,把社会归结为个人,像对待个人一样去对待社会,由个人去推导社会,而必须把社会作为一个不同于个人的整体和实体去对待、认知,人们要具有社会整体的意识、观念和思维;社会由个人所构成,但社会超越了个人,不是个人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个人。这样,社会本位就形成了,并导致了社会结构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重大转变。

 

社会本位表现在许多方面:由于社会决定个人,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个人,个人命运与社会命运息息相关,人的本性由社会性质所塑造和决定,社会性已经成为人的本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⑸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依赖社会,社会是人之根本,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人离开了社会,就无所依凭,无法生存和发展。由于人具有强烈的生存意志,没有人不想生存和发展,因而也就没有人想离开社会,其结果是社会只能为人人所想要、所共有,社会已经成为大家的共有领域,不再是私人领域,任何人都不可能将社会私而有之。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共同体,你能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我也应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人人均有权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这正是反对一切社会专制、社会私有、“家天下”的根由所在。社会是人人之社会,社会是人人共同的家园,社会要服务于人人。

 

“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⑹,“劳动只有作为社会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能进行。在市场社会中更是如此。人们的生产或劳动是处于社会分工某一阶段的生产,离不开社会分工,离开了社会分工,人们就无法生产或劳动。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易的深细化,人的生产或劳动已经社会化了。商品生产决定了人们的生产或劳动是为卖而生产,为别人的需求、消费而生产,因而也是为社会而生产。有社会就有市场,社会是最大的市场,为市场而生产,就是为社会而生产。所以,社会已经成为生产的市场和目的,离开了社会,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市场生产所带来的巨大生产力和经济效率,社会也就难以存续。社会化与市场化是一致的和同等的。生产和劳动的社会化、市场化,进一步使人社会化了。

 

个人组成社会,但由于个人的经济利益、价值观念和政治主张不尽相同,由他们所组成的社会就会有社会冲突,要解决社会冲突,就内在地需要国家。这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⑺亦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维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⑻这样就形成了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内在关系。其中社会处于中介的地位,亦是中心的地位,个人必须融入社会,但社会又必需国家。国家与个人已经脱节,国家已不能仅代表个人或某些人,包括历史上那些最专制的皇帝虽然号称“寡人”、“朕即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实质上他们并不能如此。国家也不能仅为少数人服务,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剥削压迫国家就是这类国家,这类国家正是恩格斯所说的,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这类国家是不可持久的,它们先后都被推翻了,代之而起的是那些更能代表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更具社会性的国家。国家的更替史是国家越来越代表社会的历史。“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就自行消亡了”。⑼由于“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反之,国家消亡了,或国家之所以能够消亡,恰恰说明国家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也说明社会解决了自我矛盾、调和了自身的对立面,处于和谐有序自我运行的状态。所以,国家存在与否以及怎样存在是社会状况的晴雨表。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等同于社会,国家将消亡于社会,社会替代国家承担起了相应的职能,也改变了国家的职能,“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⑽那时,在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内在关系中,社会取代了国家,处于本位的地位。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成为了一个真正的共同体,“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⑾这样的社会“共同体”为个人提供了“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提供了实现自由的手段,保障了个人自由。保障人的自由是对人的最好保障,为人提供自由保障的社会是为人们提供社会保障的社会。而且,由于“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⑿一个人的自由是其他人自由的前提条件,自由一个人都不能少,自由只能社会化,自由只能为人人所享有,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为每个人提供自由保障的社会才是真正为人们提供最全面社会保障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共同体”才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的社会。这是社会保障所致力追求的目标。反之,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障碍时,一个人的自由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为代价时,这样的社会就充满了矛盾和斗争,迟早会在矛盾和斗争中分崩离析,是根本没有保障的。

 

二、社会法的经济基础阐释

 

人类最初的经济形式是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是从土里刨食,同自然交往,而不是同社会交往。人们自给自足,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是每个人自己的个人或私人问题,与别人无关、与社会无关,也无法与别人和社会相关。与自给自足相对应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方式是个人的自生自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个人自保及其稍稍扩大化了的家庭互保。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还没有社会保障可言。

 

人类经历的第二种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形式,因而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经济形式,它把人们联结起来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本身和产(商)品都社会化了。生产本身从一系列的个人劳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劳动,而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都是许多工人的共同产品,都必须顺次经过他们的手,然后才变为成品,因此,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能够说:“这是我做的,这是我的产品。”⒀正是因为商品是一种共同作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因而也是一种共享物品,没有人能够擅自据为己有,包括资本家也不能把它们当作榨取剩余价值的工具或者直接当作剩余价值本身而统统攫为己有,而应由大家共享或分享,使之成为生产者或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这是人们要求社会保障的充分理由,也是建立社会保障的客观基础。在历史上,社会保障和社会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市场经济促进了经济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们能够摆脱物质条件的束缚。“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解放。”⒁人的解放从根本上说是摆脱物质条件的束缚。物质条件是实行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首先是经济保障,人们摆脱了物质条件的束缚就实现了对人的社会保障。不发展市场经济,就不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充分地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大地提供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只能导致普遍的贫穷。在普遍贫穷的条件下是谈不上社会保障的。

 

但市场经济以市场竞争为其机制和途径、以市场调节为其基础和本质,在市场竞争的支配下,优胜劣汰,生产集中,造成了大量的无产者。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⒂这种所有制结构进而导致生产与占有、消费的脱节。生产者不能占有,也无力消费;占有者不必生产,也没有消费,或消费有限,消费性质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所有权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革。“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偿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⒃这导致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在内的一切市场社会的问题、矛盾和危机。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无产者与有产者;剥削与压迫;社会冲突与阶级斗争;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等等诸多问题。

 

虽然市场经济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和不可逾越的合理性,仅靠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它并不能有意识地、自觉地纠正市场竞争所导致的上述问题。这引起了许多人的批判,他们批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压迫、不合理、非人道、缺乏社会正义,等等。他们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替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虽然这种替代方案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两极有相通之处”,都不完全可取,但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正义以及由此升华而来的包括社会保障核心内容在内的社会主义思想无疑是光辉正确的。社会正义、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是在与资本主义的鲜明对比和强烈批判中产生形成的。

 

市场竞争,说到底是生活在“僧多粥少”困境中的人们对有限资源的争夺,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另一个人、其他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你多我少,甚至有你无我。但市场竞争不是简单地或纯粹地优胜劣汰,因为市场竞争可以把人淘汰出市场,但不能把人驱逐出社会,人是根本无法从社会上驱逐出去的。人类之所以需要市场竞争,是因为人类至今还没有找到比市场竞争更好的方法,来区分人们的优劣并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优胜者手里使之极大化,然后再从优胜者那里依法征取一定的财富转移支付给劣汰者。可见,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从而为实行社会保障提供最雄厚的物质财富,真正做到保障全社会成员能够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所孜孜以求的共产主义,实质上也是旨在为全人类提供(经济)社会保障。因为“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⒄在他们看来,“共产”为人们的联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有利于实现人们的“共保”,进而才能实现“社保”。而且,“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⒅“共产”才能赋予人们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这正是社会法或社会保障法的实质所在;“共产”才能消灭资本的剥削和奴役,使资本真正成为社会资源,为社会成员服务,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保障。真正说来,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充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才能实现“共产”,“共产”才能真正实现高水平的、完全平等的社会保障。这应是人类社会和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在目前,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共”一切人的一切“产”,但必须使社会财产包括资本具有一定程度的“共产性”或“社会性”,为实现社会共同富裕作出贡献。从“共产”到“共富”(但不是“均富”),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而且可以实行的产权制度和财产政策。这样不仅是避免私有制弊端,也是维持社会和谐。“共富”是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如果一个社会连“共富”都实现不了,那是不可能实行社会保障的。

 

三、社会法的政治基础解读

 

人不仅有强烈的生存和发展的意志愿望,而且有天赋的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权利。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能有你无我,而只能是你我共同生存和发展。当然这种共同生存和发展不是平均主义的生存和发展,而是相得益彰、相互保障的生存和发展。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会进行不懈的斗争。生存和发展的斗争是人类最大的斗争,为了生存和发展,人们会竭尽全力、奋不顾身。

 

当然,在一个社会成员阶层化或阶级化了以后的社会,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斗争已经转化为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其斗争的目标是夺取国家的统治权力,斗争的结果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历史证明,政治斗争的根本原因是阶级利益的争夺,是统治阶级剥夺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使被统治阶级陷入了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历史上的一切剥削社会都是如此,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但与其他剥削社会不同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不是由于社会生产不足、社会财富匮乏导致阶级利益的争夺,而是由于资本剥削的贪婪本性,是由于生产过剩。如“在商业危机期间,总是不仅有很大一部分制成的产品被毁掉,而且有很大一部分已经造成的生产力被毁掉”,这是一种“生产过剩的瘟疫”⒆。它导致一方面是生产过剩,一方面是生活不足,资产阶级宁愿把牛奶倒掉也不愿给饥渴的无产阶级。傅立叶指出,“在文明时代,贫穷是由过剩本身造成的”,资产阶级的过剩造成无产阶级的贫困,这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原因。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剥削的过程,结果“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是贫困积累”⒇。而且无产阶级生产越多,资本家越富裕,自己却越贫穷。“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21),生产者不能生活,“工人群众因为他们生产的生活资料过多而缺乏生活资料”(22)。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充分地暴露了社会生产与私人占有之间的尖锐矛盾,也暴露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严重脱节,生产不是为了消费,尤其不是为了生产者消费,不是为了保障生产者,而仅仅是或主要是为了积累资本。这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非人道性。

 

哪里有反人道的情形,哪里就有争人权的斗争,人权是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最普遍的原因和最神圣的理由。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压迫,激起了无产阶级的革命。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站在专制者、剥削者、压迫者资产阶级的一方,无产阶级就把政治斗争的矛头对准了资产阶级国家权力,他们为争取国家权力而斗争了。无产阶级革命取得国家权力以后,把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为止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23)这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础。不改革资本的剥削性,没有社会财富相当程度的社会性,社会法就没有物质基础,进而也就没有社会法。无产阶级革命不仅旨在夺取国家权力,也力求改变国家的性质。无产阶级国家不再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是维护所有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的工具。前一种性质的国家不可能为全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不可能真正实行社会法。只有后一种性质的国家,才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因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24)只有完全服从社会的国家,才能为社会服务,这种性质的国家才能实行社会法,为全社会成员提供保障。

 

尽管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并未真正取得过国家统治权力,但无产阶级为争取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社会主义运动一直没有停止过。只要存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就会有社会主义运动。因为“现代社会主义,就其内容来说,首先是对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有财产者和无财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以及生产中普遍存在的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25),“社会主义现在已经被看作两个历史地产生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斗争的必然产物”。(26)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指导思想和社会建设的行动纲领,“它的任务不再是构想出一个尽可能完善的社会体系,而是研究必然产生这两个阶级及其斗争的那种历史的经济过程;并在由此造成的经济状况中找出解决冲突的手段。”(27)由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立和“剩余价值论”的发现,特别是后者,“已经证明,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的剥削的基本形式”。(28)这样就为无产阶级革命指明了方向,据此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宗旨是改变“劳者不获,获者不劳”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

随着无产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波澜壮阔,充分地证明,暴力统治、专制统治、剥削压迫的政治不可持续。政治开始人性化、人道化了。政治不能仅仅是统治阶级的统治,而必须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至于政治就是各种意志、利益的博弈和妥协。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诫人们,自己要生存和发展,别人也要生存和发展,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要兼顾别人的生存和发展。不顾别人死活的统治是统治不下去的。这成为最大的政治(智慧)。这是对专制政治、剥削政治和压迫政治的彻底反省,也是历史经验教训赋予人们的共识。在这种反省和共识的指导下,政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发展”。国家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由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转向了兼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给人利者得人心,“得人心者得天下”,与其使用暴力征服别人,不如运用利益团结别人,后者与前者相比,不仅代价更小,而且更得人心。国家权力对内主要不是暴力统治而是公共服务。“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才是“仁政”,而“仁者无敌”,这样的统治才能长治久安。当然,这是对“圣人”、“圣王”的崇高要求,一般人做不到,但残酷的社会斗争和政权更替使得一般的统治者也不得不如此。如俾斯麦就把社会保险视为“消除革命的投资”。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生产“不仅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而且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充分福利和自由的全面发展。”(30)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以社会为本位,以每个人、所有人为本位,这样,“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1)当人们获得了自由以后,也就意味着人们摆脱了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各种束缚,实现人的完全自由,这是社会法的最高目标。

 

四、社会法的思想基础揭示

 

法律背后有强大的思想基础。社会法亦然。社会法背后有以下思想基础。

 

(一)正义思想

 

如果说在过去,“各得其所、各安其份、无害别人”是正义的话,这是自给自足情况下的正义观。但在利害相关、利益一体化的情况下,人们就不可能“各得其所、各安其份、无害别人”了,因为各人的“所得”、“份额”不仅源于“各自”,也源于“别人”,源于“市场”,源于竞争;不仅取决于各人的能力和努力,而且取决于各人的经营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你虽然“无害别人”,但可能别人会害你。当人们与沉默无言的土地交易时,那是一滴汗水一份收获,但当人们与能言善辩的商人交易时,就不能保障所得与付出成正比了,不能保证正义了。所以自然正义与交易正义大有不同。自然正义是自己对自己,必然正义,但交易正义是别人对自己,未必正义。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两极分化,市场分配是“趋炎附势”,马太效应,必然会导致不正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其贡献就是把“马太效应”改变为“雪碳效应”,它唯一关心的是“与地位最不利的集团有关的问题”,“基本上变成了给地位最不利的人、权力最少的人和收入最低的人增加基本善的问题”。(32)正义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它关注社会境况最差者,关注社会分配是否有利于社会境况最差者,目的是保障其也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发展,这才是正义的关键。自此,社会弱者能否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发展,成为了正义与否的考核标准。这样,正义与否就由社会强者说了算,改变为由社会弱者来评判。

 

(二)福利思想

 

正义的核心还是利益,利益分配公平才是正义。所以利益分配公平与否从来就是正义与否的直观标准。

 

许多具有正义感的思想家和批评家无不在利益分配上大做文章。马克思的《资本论》也是如此,它只是更有逻辑、更加系统和更加科学了。在今天看来,马克思《资本论》的观点可能有失偏颇,因为剩余价值也不完全是由可变资本或者说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只有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有机结合才能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但它为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利益分配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它指出了剩余价值并不是完全由资本创造的,而主要是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因而剩余价值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财富完全由资本家独占而不关心工人的福利是不合理和不人道的。马克思的《资本论》突出了劳动创造资本、劳动创造财富以及社会财富应回归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立场和观点,《资本论》实质上是“劳动论”,“劳动者保护论”,“社会保障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是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他于1920年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他认为,影响任何国家经济福利的原因是国民收入的形成和使用,经济福利与国民收入是两个对等的概念。(33)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福利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国民收入的高低,一个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国民收入越高,社会分配越公平,社会福利就越大。(34)由于效用在人与人之间是可比较的,一个人的福利可以通过物品的效用来衡量,同样的物品,给穷人的效用大于给富人的效用。如果将富人的一部分物品转移给穷人,富人的福利虽然有所损失,但损失并不大,他仍然是富人,而穷人则因此增加了更多的福利。而且穷人的福利增加大于富人的福利损失,当个人福利加总后,社会总福利就增加了。据此,他提出了国民收入均等化的政策,认为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福利就越大。为此,他主张将国民收入从富入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存在普遍贫困和社会分配不公等矛盾和弊端的时代背景下出版的一本经济学著作,它旨在增进社会福利,这对于揭示和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弊端是大有裨益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庇古福利经济观的基础上,创立了“帕累托理论”。他认为,如果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改变,使社会中一些人的境况变得更好些,而其他人的境况并没有因此而变坏,那么整个社会福利便增加了(即帕累托改进);如果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改变,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了,而另一些人的境况却因此而变坏了,那就不能说整个社会福利增加了;如果再也不能做到增加一些人的福利而同时又没有减少另外一些人的福利,这样的资源配置则处于最优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美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希克斯等人在帕累托社会福利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偿理论”。他们认为,现实的经济社会政策难以做到帕累托最优,经济社会的每一次变动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影响,有的人受益,有的人受损。但可以采取补偿的办法:从受益者新增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补偿给受损者,使其保持原有的福利状况,而受益者提供补偿后还有剩余。这样就能做到使一部分人变好而其他人保持原状,社会总福利就增加了,实现了帕累托改进。(35)1972年希克斯因“一般经济均衡理论和福利理论的开拓性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人的行为深受伦理思考的影响,伦理学是经济学的两个重要根源之一,经济学问题本身就可能是极为重要的伦理学问题,经济学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可变得更有说服力。他进而把经济学与伦理学结合起来,从权利、自由、反贫困、反饥荒、健康、个人尊严的实现和创造欲望的满足等方面对经济学进行伦理学解释,对福利经济学的当代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36)他于1998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实践证明,实行这样的经济社会福利政策才是正当的、可取的。社会福利思想为社会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学理论基础。

 

社会福利思想是社会法特别是社会保障法的思想基础,社会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社会福利法,并且整个社会法的宗旨就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福利,为社会成员提供应有的福利保障,使其能够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三)人道思想

 

人是一种“类存在物”(37)即所有的人都是同类,不是异类,人们要共同存在、类似存在,而不能不同存在、区别存在。这就要求所有的人要一视同仁,要像人那样对待人,人们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作为同类的别人,这就是人道。人道就是待人之道。人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仁、义、礼、智”——决定了人性善。尽管还有恶人,但绝大多数人还是善人,以道德戒律为基础和内容的社会制度也遏制人们变成坏人,所以,人们会善待别人,会人道对人。这是人们能够组成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也是人们能够互帮互助的道德要求,从而也是社会保障得以实行的道德力量。无人道,即无社会,一群恶人,无恶不作,无法无天,是不可能组成社会的,尤其是人道的社会。而无社会,社会成员一盘散沙,相互拆台,不能团结起来,不能相互保障,即无社会保障。人道是社会法的道德基础。社会法充满了人道内容、人文主义和博爱精神,没有深厚的人道基础,是不可能有社会法的。

 

(四)人权思想

 

人权思想是不断发展的,人权内容是不断丰富的。从第一代人权到第二代人权,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人们已经经历了并认识到了,仅有前者是远远不够的,前者不能自然地过渡到后者,前者保障不了后者,不能说有了前者就一定会有后者。仅有前者没有后者,前者就是空虚的,甚至是虚伪的。前者为大部分人享有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创造了条件,也赋予了他们这些权利,但不能保障所有人都能享有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在第一代人权的基础上再提出第二代人权,否则提出第二代人权就是多此一举了。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正是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法得以实现的基础。第二代人权与社会法息息相关,实现了这些权利,就实现了社会法的目标。

 

(五)法律思想

 

一切思想只有法律化,具结为法律规则,才能得到最有效的贯彻执行。上述各种社会法的基础和思想只有社会法化了,具结为社会法规则,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实现。

 

但上述基础和思想并不是一开始就社会法化了,而是经历了一个从私法到公法及其社会化再到社会法的发展过程。

 

私法是调整私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它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它本质上是市场规律的记载和表述,具有相当程度的“丛林法则”的属性。由于社会成员存在千差万别,其中有些差别足以导致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在这些不平等的社会成员当中,不加区分地适用形式平等的私法规则,结果必然与市场竞争如出一辙,它只能提升一部分社会强者,但不能保障大部分社会弱者,不能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私法本质上是“能人”法而不是“平民”法,是“强权”法而非“平权”法,是“商人”法而非“慈善”法。私法,信奉意思自治,要求人们自己为自己谋利,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保障自己;其无因管理制度又使人们不敢多管闲事,以至于“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在私法看来,保障自己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与他人无关、与社会无关,依靠别人、社会来保障自己为私法所不齿。私法的自保不仅不是社会保障,它甚至反对社会保障。私法,恰如其名称所示,是私人之法,是少数人之法,而不是社会法。私法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些问题,以至于自觉地社会化,如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契约自由之限制、社会责任之强调等等。但私法的社会化,并不是要彻底改变私法的原理、原则和本性,而只是对之有所限制而已。况且私法依然有其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功能,这是不可消弱,亦不可为它法所替代的。因此,它只好把与自己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本性相脱节的法律规则从自身中分离出来,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不再完全适用私法的上述原则,而要求适用与私法原则大有不同的一些原则,如实质平等、国家干预、保护弱者、社会本位、社会责任,等等,它们构成社会法的原则和内容。

 

公法是规范公权力的法律部门,旨在确认和限制公权力。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越来越多,国家承担了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就是如此。一个不顾社会成员生死存亡的国家和权力是注定存在不下去的。但国家的力量是有限的,不足以保障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要保障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还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社会,国家在其中主要起一种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但国家的上述作用,不能像国家管理自己一样,完全实行公法的隶属服从、强制命令等原则。如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等,虽然都涉及国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但要按照社会法的原则进行,如社会自治、社会互助、社会协调、社会统筹,等等。所以,许多法律,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都从公法中分离出来,归入社会法的范畴。

 

上述基础,无论是社会基础、经济基础还是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都具有明确而强烈的社会性内容、性质和要求,它们要求法律化,具结为相应的法律规则,这样社会法就产生、形成了。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5页。

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

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9页。

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9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0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9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9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9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0页。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30)《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8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0页。

(3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页。

(33)SeeA.PigouTheEconomicsofWelfareMacmillan1924p13

(34)SeeA.PigouTheEconomicsofWelfareMacmillan1924p123

(35)NKaldorWelfarePropositionsofEconomicsandInterpersonalComparisonsofUtilityEconomicJournal193949P550.&JHicksTheRehabilitationofConsumersSurplusthe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41FehP111

(36)[]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13151665等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5页。

 

原标题:社会法基础的多视角论证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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