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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业务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牛律师刑事团队代理了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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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为视角对诉讼主体在刑附民诉讼调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015/4/10 10:40:3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04次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刑附民案件中的涉诉信访不断增多,一些受害人不断到法院哭闹甚至越级信访、以死相威胁,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更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原因是很多刑附民判决中的民事赔偿得不到执行。⑴因此,法官越来越重视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尤其是,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附民诉讼领域之贯彻,刑附民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颇受青睐,其具有的轻刑化效果和对被害人受损民事权益的救济效果相当明显。⑵然而,刑附民诉讼调解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其功能和效果的发挥。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附民诉讼调解对策及方法进行专题研究的很少,更少有人从心理学视角出发进行研究,而法官又亟需这方面研究的指引,故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尝试以心理分析为视角对诉讼主体(法官、受害人及被告人)在刑附民诉讼调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促进刑附民诉讼调解有所裨益。

 

一、透视:从诉讼主体的心理分析刑附民案件调解的优势及障碍

 

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它活动一样,都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心理活动是引起行为的原因,要深刻地认识和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就必须研究人的心理。要研究调解问题,必须研究当事人和与调解有关的其他人的心理问题。⑶

 

(一)法官调解的心理分析

 

1.内在动因:为迎合考评指标追求业绩而注重调解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均将调解率作为考评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调解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和法官的奖惩挂钩,而且和法官的工作评价、甚至职级晋升相连。⑷因此,这也是刑事法官注重调解的决定内因,当然也不排除有的法官因善于调解而乐于调解的,但这是极少的。同时,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是一种风险小甚至是无风险的处理案件的方式。⑸尤其是对一审法官来说,判决结案如果当事人上诉,而案件的刑附民赔偿在二审达成调解,直接影响刑事部分刑期的改判,改判案件也同样影响法官的业绩考评。

 

2.外在动因:案结事了

 

在调研中,很多刑事法官均认为,尽管不喜欢调解但刑附民案件的调解确实有很多优势,更能促进案结事了。一是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刑附民案件的实践表明,调解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到位率远远高于判决结案的执行到位率。事实上,刑附民判决“执行难”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判决书中的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反倒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和冲突。⑹而在调解中,刑附民案件的调解结案更有利于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对于在刑事案件判决以前,如果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院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附民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此作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量刑的情节。这不仅符合国际上刑罚逐步轻缓化的趋势,同时也有利于消除犯罪分子和家属对国家的对立情绪,使被告人在接受教育改造后更好地回归社会。⑺三是更有利于平息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及其法官的重要职责,这也是法官尽力做好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的根本动力。通过法官大量的调解工作,被害人一方经济上得到及时赔偿,其受到伤害的心理得到疏通、缓解和抚慰,同时被告人受到教育和经济上的惩处,在其悔罪的情况下得到量刑从轻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问题都得到较好的处理,自然不再去申诉上访,更有助于平息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3.法官对刑附民调解的心理忧虑和障碍

 

既然刑附民案件的调解有上述诸多优点,为什么法官却不喜欢呢?经过调研发现,很多刑事法官并不排斥调解,只是有很多担心和忧虑,其中有法院管理的因素,也有法官自身因素的制约,集中折射了当前刑附民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和困难。(1)考评不合理。调研中,很多法官抱怨刑附民案件工作量很大、但业绩考评只按一件算,很不合理,在案多人少现象突出的现状下,如此业绩考评难以调动法官调解的积极性。从理论上说,刑附民诉讼是法院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其实质是两个诉讼放在一起处理,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要远大于单纯的刑事案件,审判管理中的业绩考评只算一件的做法确实不合理。(2)调解难度大、没方法。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原告方调解存在很大阻力。刑附民案件由于多数涉及受害人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刑附民部分不收诉讼费,所以附带民事原告人漫天要价、希望从经济上惩罚被告,调解阻力很大。二是被告人在押,调解多靠家人亲属来谈,受传统“赎刑”观念的影响,很多被告人及家属认为罚了不判、判了不罚,调解同样难做。三是受法官自身素质影响。调解不仅考验法官司法能力,也是审判经验和技术。很多刑事法官精通定罪量刑,但欠缺民事审判经验和调解方法,况且刑附民调解比单纯民事调解更复杂,所以,很多刑事法官对民事赔偿调解心存顾虑和为难情绪。笔者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95%的刑事法官均认为刑附民调解难度大、缺方法。(3)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把握不准。刑法理论⑻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赔偿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但是实践中,法官要依据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做出适当的量刑却是一个挑战,因为处理不当有可能被社会误解为“花钱买命”。例如,广东东莞法院关于刑附民案件赔钱减刑的司法探索,由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⑼因此,“调与不调”都拷问法官司法技能。⑽

(二)被害人心理剖析

1.愤怒报复心理。遭受侵害后,被害人及其家人通常会对被告人因极度憎恨而非常愤怒,从而产生报复心理,希望被告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宁愿一分钱不要、也要严惩被告”是他们报复心理的直白表达,此种心理的被害人很难接受调解。2.抑郁恐惧心理。由于遭受侵害对被害人是一次重大打击,很多受害人对侵害发生时的情景和痛苦历历在目、难以忘却,从而产生恐惧心理,严重的还产生发呆、恍惚、忧虑、自责、失眠等症状的抑郁心理,甚至产生自杀倾向。3.补偿心理。这种心理是财产遭到侵害的被害人普遍具有的心理。他们愿意接受调解,常常提出很高的赔偿要求,并以满足这种要求作为调解的条件,否则要求法院严惩。⑾4.请求保护心理。被害人能够提起刑附民诉讼就是希望法院能够保护其权益,这是绝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这种心理比较有助于法官的调解工作。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以后,在心理和行为上会出现不同的反映和变化,有人是上述的某一种心理表现,也有可能同时兼具以上几种心理表现。

(三)被告人心理剖析

被告人在案发后的心理历程通常有如下表现。1.悔罪心理。有很多被告人在作案的冲动狂躁消失后,非常悔恨愧疚。悔罪心理就是犯罪人事后由于良知再现产生的罪责感,其必然转化为主动认罪心理、投案自首和认罪伏法。⑿2.抵赖心理。现实中多数被告人存有抵赖心理,把责任推给对方或他人,甚至编造谎言、推卸责任。这是一种以自卫为目的的对抗心理表现,因为人普遍具有趋利避害的心理。3.气愤心理。被告人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或者认为自己罪轻、责任在对方等等,如被害人对引起侵害负有较大责任等,被告人往往认为自己冤枉,对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极其气愤、心理很不平衡。4.不满对抗心理。具有反社会心理的被告人藐视法律、气焰嚣张,具有严重的心理对抗、态度顽固。

 

 

二、追问:心理学知识在刑附民案件调解中如何运用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什么样的当事人都可能遇到,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心理特征和个性特征,而调解活动正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心理上互动进行的,调解中法官要洞悉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心理和个性特征,必将涉及到当事人甚至法官的感觉、直觉、记忆、思维、情绪、需要、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能力、性格等心理的方方面面,⒀因此,法官在调解中必须针对不同心理、因人制宜确定调解对策,以有效促成调解。

(一)对愤怒报复型心理的调解

处在极度愤怒、想要报复情绪中的当事人,很难接受调解,更不会与对方主动和解或撤回起诉。所以,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进行调解难度比较大。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必须注意从当事人面部表情、语言语调、身体动作等方面观察当事人的情绪,要从缓解和调节当事人情绪入手,注意在调解中采取注意力转移法、宣泄法、隔离法、调整需要法等对当事人情绪进行调节、控制。其中采用宣泄法,尤其是面对面的宣泄法效果较好一些,但一定要注意做好对方当事人的工作,以免引起新的对立。⒁同时,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人一方的报复心理要中立引导,帮助当事人分析证据、讲解法律,使其正确对待挫折、调整不合法需求,积极引导当事人形成调解意愿。对因原告人重大过错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处于愤怒情绪中,除采用上述方法外,法官还可通过释法析理、讲明是非对错并采用换位思考法引导双方原谅对方,让原告人一方理性检讨自身的错误,让被告人真心悔悟自己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伤害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补偿心理和请求保护型心理的调解

这是刑附民案件原告人的普遍心理,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其难点在于规劝原告人一方调整其“漫天要价”和让被告人真诚悔罪进行赔偿。对此,法官可以采取耐心倾听法、法律释明法、晓明利害法、亲朋劝导法等让原告人调整其不合法诉求。1.法律规定释明法。法律规范是最有力的调整方法。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的规定。在讲法释理中要注意肯定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通过充分的说理引导当事人用法律规定进行衡量其诉求,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诉求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受到保护,从而调整其不合法诉求。2.证据公开说理法。让当事人明白所有的诉求必须具有合法的事实依据。3.同类案例参照法。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案例,是抽象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因此,在调解中运用已生效的类似案例的方法常常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对抵赖型心理的调解

此种心理的被告人持有一种以自卫为目的的反审讯心理谋略,其对抗心理的对象既是对方原告人,同时也针对法官。因此,法官的调解谋略在于化解其对抗抵赖心理:首先,事实胜于雄辩。法官调解的时机要放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其次,认真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认真审查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举证,必要时依职权进行查证并当庭认证,用证据揭穿被告人谎言、否定其抵赖,引导被告人真诚悔罪。

(四)对反社会型心理的调解

具有反社会心理的人格是一种变态人格,他们缺乏道德感和罪恶感,很难接受调解并真诚悔罪。对于此类被告人应以政策攻心为主,辅之情理引导法、换位思考法、通过法律政策教育,把法律条文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实际结合起来,使之能从一个新的角度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引导其产生悔过心态,进而产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想法。⒂对于经过说服教育仍无悔罪表现的,不再调解,及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总结:刑附民案件调解对策、方法的实证经验分析与策略构建

 

针对前述法官调解中的心理障碍及审判实践,笔者认为,法官在刑附民案件中的调解策略构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刑附民案件调解方法的实证经验分析

1.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自愿、合法原则是刑附民案件调解始终应当遵循的原则,为避免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以及“以判压调、以调拖判、以判诱调”等现象的发生,法官应当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判决。

2.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赔偿与量刑是刑附民案件原告人和被告人关注的焦点,因此也是法官促成双方达成谅解的着力点。实践中,一些被告人家属往往要求法官明确赔偿以后能够轻判几年或者要求法官承诺确定的从轻幅度。遇到这种情况时,法官绝不能在从轻幅度上做出任何具体保证和承诺,相反要设法打消他们这种“以钱赎刑”的观念和想法,正确认识民事赔偿的性质和意义,⒃对于并非真诚悔罪而是想借赔钱逃避刑法处罚的,应综合考虑、审慎量刑,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实现既坚持刑罚威慑力又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统一。

3.引导刑附民原告人合理把握诉讼预期,锁定被害人方要求。理想的诉讼调解制度应具有促成和保障必要纯粹性合意形成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如当事人所愿,形成纯粹性合意。⒄因此,作为调解主持人的法官,其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在刑附民案件中,很多原告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能够支持的范围。所以,法官对原告人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并进行引导:一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告知原告人合理确定索赔数额,锁定被害人方要求。二是告知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以便被害人对执行前景进行预测。就这一现实问题向原告做出明确的释明仍是必要且有利于维护其合法利益,也将对推动双方达成协议起到积极作用。⒅第三,告知原告人方被告人的量刑要求,这也是调解时原告人需要考虑的重点。诉讼调解实质上是法官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博弈的过程。所以,法官对原告过高“期望值”的降温工作应该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逐步化解原告人的敌对、怨恨情绪,引导其理性解决纠纷。

4.引导被告人方积极应诉并进行劝赔工作。从心理上和现实情况来看,被告人由于在押而且担心法官对其产生“悔罪态度不好”的印象,所以,被告人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其质证权和抗辩权,甚至对一些明显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的白条收据及明显超出请求范围的费用支出也一一认可。所以,法官应积极引导被告人一方积极应诉并进行劝赔工作。

(二)分阶段、分人员、有重点的调解策略研究

法官和当事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预期,调解的策略也应不同。当前大多数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所以,必须考虑司法经济原则,构建分阶段、分人员、有重点的调解策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1.重视送达期、答辩期和举证期的调解准备工作。送达时如被害人已提起刑附民诉讼的,书记员就应开始调解的准备工作,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经济条件,并对被害人进行举证指导和释明,初步掌握原告人请求民事赔偿的证据,了解被害人方的赔偿要求和被告人方的赔偿能力和赔偿底线并向主审法官汇报,在送达期、答辩期和举证期为法官的调解做好准备工作。⒆

2.适时进行开庭审理期间的调解。通过开庭和法庭调查,基本查清了案情、分清了责任大小,使旁听的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均客观了解了案情,此时由主审法官视情况进行调解,因为对一些失去亲人或遭到重伤害的家属,亲历了解了侵害过程情绪会非常激动、甚至出现要打骂被告人的情况,必须给他们一个冷静期后再调解。

3.抓紧开庭后、宣判前的调解工作。实践表明,开庭后到宣判前是促成调解成功的一个高峰期。所以,法官应当充分发挥其调解主持人的主导作用,找准双方存在调解差异的症结,灵活运用调解方法,重视被害人亲朋好友及被告人家人的亲情作用,促成调解。为最大可能地促成调解,可在庭审结束后另行安排调解,把握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以及他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二次认知。必要时,把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当庭予以认定,使双方当事人更为了解案件的脉络走向,促使双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调解协议。⒇

4.分阶段、全员参与的调解策略。主持法官的调解意愿和引导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极强的心理暗示作用。不同级别法官的调解会让当事人从其心理上产生“法院对他的案子很重视”,从而逐步产生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感,最终达成调解。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合理配备审判资源,充分发挥不同审判人员的不同作用,形成诉讼调解的整体合力。(21)刑附民案件事务性的调解工作由主审法官主持,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达成调解后酌情量刑的幅度等关键事项须有审判长参与主持,对于影响大、社会关注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主审法官和审判长做工作仍难以达成谅解的,可以由刑庭庭长甚至分管院长参与调解。赔偿与量刑是刑附民案件调解的关键点,极个别矛盾严重对立的案件中这种关系的平衡需要院长或审委会来把握和推进。(22)

 

 

四、优化:调解心理学方法在刑附民案件中运用机制的构建

 

(一)优化法官业绩考评机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要完善调解工作的考评体系,不仅要考察调解率,还要考察自动履行率和调解信访率。”因此,对于刑附民案件调解的业绩考评也应充分考虑法官的工作量、社会效果,尊重刑事审判规律。应当将法官承办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及调解结案的数量作为独立的指标进行考核,从而提高刑事法官进行刑附民案件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成就感。同时,对于二审中因对附带民事调解而改判的案件不应纳入“被差评”的考评,让一审法官承担当事人二审调解而改判刑期的差评既不公平,更不利于促进一、二审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配合。

(二)建立培养机制,提高刑事法官的调解能力

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调解需要一种高于运用法律能力的特殊技巧”。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针对现实法官的需求,应当加强对刑附民案件调解规律和经验的总结、交流与培训,在加强新法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调解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法官的综合素养和司法能力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一般认为,法官的职业素养应包含三个方面: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素养、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修养、广闻博学的综合素养。限于篇幅,笔者仅围绕法官及当事人的调解心理,分析和论述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培养法官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障,调解要获得成功,取得好的效果是困难的。良好的心理品质是调解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23)因此,法官应当有意识培养和加强自身这一方面的能力:首先,必须学会并培养敏锐的观察能力,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证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眼神等细小情节仔细观察、敏锐判断,尤其是要通过这些表象的观察分析调解的症结和切入口,对是否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做出预判和快速反应,这也是法官调解认知能力的基本要求。其次,控制自身情绪的能力。当事人都是有了冤屈才到法院来,所以,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情绪控制力。尤其是面对出言不逊、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法官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让当事人牵着走。从心理上来说,法官的不良情绪状态容易造成与当事人之间形成顶牛状态,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第三,培养不屈不挠的意志和坚持力。由于人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调解过程的曲折性,很多案件的调解都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即使调解成功也可能出现反悔、反复,对此,法官必须具有坚定顽强的意志力,用不屈不挠的坚持力,沉着应对,积极排除各种干扰、障碍。

2.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的能力

刑附民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及其亲人家属的心理比普通民事案件更为复杂,双方的矛盾对立更加尖锐,不同类型当事人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特征,因此,能够洞察和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必备的职业素养。叫法官主持调解时必须针对不同心理特征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前述中,笔者分析论述了针对不同被害人和被告人心理的调解对策与方法,而法官需要掌握的调解心理远不止这些。比如针对不同性格的当事人亦应调整相应的调解方法:对性格外向的当事人,其心理活动溢于言表、不固执,便于法官与之沟通交流,同时其容易冲动、轻率等性格特征又会使他们在对待权利义务时不够慎重、调解后容易反悔,因此,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注意观察外向型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并加以引导,对其在调解中缺乏考虑的地方及时提醒,从而保障调解的有效性。对于性格内向的当事人,调解的重点是要让其敞开心扉、转变态度,接受调解。可以采用宣泄法,引导其说出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再逐步对其不合法需要进行调整引导,针对其性格内敛、比较敏感的特征,法官在调解时要真诚并注意细节,尽力形成“自己人效应”——法官在劝说、引导当事人转变态度前,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年龄、经历、籍贯、爱好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引发对方的认同感,把法官当成自己人,从而信任法官,(25)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

3.培养法官倾听、交流的能力,驾驭当事人调解

1)倾听的技巧。法官和当事人进行沟通的前提是要学会倾听、交谈。培根曾经说过,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26)因此,法官的倾听和交谈,从心理学上来讲也是一门有技巧的艺术。比如,法官在倾听当事人诉说时,不能是被动的、呆呆地听,而应是在专心听的同时,与当事人有适当的互动,如偶尔点头的肢体互动或者对某一述说的肯定或者对某一专业问题的请教,在倾听的同时对当事人一些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予以正确的释明,当事人心理的反应是法官对他很尊重,也很权威,从而缩短与法官之间的距离,愿意听从法官的劝说和调解。

2)交谈的能力。与当事人交谈、沟通是诉讼调解的一项重要能力。在交谈的过程中,法官要争取将自己的思想和意志贯彻进去,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交谈也是一项有技巧的艺术活动:法官在与当事人交谈时应绝对把握的原则是公平和中立,法官要通过交谈来树立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交谈应从当事人认可的话题为切入点。(27)同时,针对不同的人,交谈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如对老年人,节奏应缓慢、稳健,对年轻人则可节奏放快、情绪激昂一些;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或者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则需要用简明、朴实的语言,并尽可能将抽象的法律规定用简单、形象的语言进行解释,而对熟悉法律的律师等的交谈则可直接使用法言法语。因人制宜选择的交谈技巧,既要适合不同年龄、职业、层次人员的特点,也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交流沟通效果,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心理障碍,拉近彼此距离,为促进调解创造良好的心理条件和调解基础。

(三)引入“多元化诉调对接机制”,形成调解合力

目前“多元化诉调对接机制”主要用在民商事调解中,而在刑事审判领域却少有人论及。然而,刑附民案件的调解不单单是法院的工作,而是一项由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工程。工作中,不但要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聪明才智,还要针对刑附民案件的特点,借鉴和运用民事案件“多元化调解”的经验和做法,(28)灵活引入人民调解等机制,借力诉调对接,充分发动当事人所在单位、街办、社区、村组以及双方当事人亲朋好友的力量协助调解,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诉人参与调解,多方形成合力,以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

 

 

结论

 

充分认识刑附民案件中的心理学问题并恰当运用相应的调解心理策略,对促进刑附民案件调解的质量、效率、成功率直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均可大有作为。因此,作为法官,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它、掌握它、运用它。

 

【作者介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很多法院对此调研的结果表明:我国刑附民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普通不高,如湖北宜昌中院自2002年到2007年共收案36件,执行标的159.26万元,仅执行16.22万元,执行10%。参见韩庆解:“设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探讨”,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cle_listaspid=4573。北京市一中院20042005年刑附民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为13.4%和6.4%。参见万鄂湘主编:《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研讨全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4页。

⑵旷凌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与对策”,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⑶王律中:《调解心理艺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月第1版,第1页。

⑷黄秀丽、任楚翘:“调解越来越主流”,载《南方周末》2011428A4版。

⑸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必读资料》,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⑹尚洪立:《司法改革前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页。

⑺同上注。

⑻犯罪后的态度,反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页。

⑼邓新建等:“东莞法院‘赔钱减刑’该用怎样的眼光审视?”,载中国网,2012610日访问。

⑽万鄂湘:《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08页。

⑾同注⑶,第458页。

⑿同上注,第459页。

⒀万鄂湘:《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页。

⒁同注⑾,第100107页。

⒂同注⑽,第489页。

⒃同注⑹,第216页。

⒄郭云忠、吴春峰等:“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第115页。

⒅同注⑽,第489页。

⒆在当前法官、书记员分工的模式下,书记员没有这部分职责,因此,主审法官应负责对书记员进行该项工作的指导和要求。

⒇王振清主编:《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24页。

(21)同上注,第423页。

(22)中院课题组:“重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的实证与展开”,载《九江审判》2011年第1期。

(23)同注⑾,第13页。

(24)同注⒀,第709页。

(25)同注⑾,第161页。

(26)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27)同注⒀,第713714页。

(28)同注⑹,第222页。

 

原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的心理学问题及对策方法研究——以法官、当事人的心理分析为视角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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