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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案是否正确和辩护意见是否中肯,决定着辩护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决定着是否能有效辩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决定对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时,总是反复琢磨相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因为无罪辩护固然激动人心,但是倘若辩护律师经过分析证据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强行作无罪辩护,则不仅无罪辩护未获成功,还可能错过罪轻辩护的机会。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也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体现。所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对有些案件在无罪辩护不可能成功的情况审慎选择罪轻辩护方案,开展卓有成效的罪轻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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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上诉程序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体现得十分突出
2015/2/5 14:49: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78次   
关键词:上诉  英国刑事程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作为整个刑事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上诉程序被赋予诸多重要职能,包括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纠正一审法院裁判的错误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上诉审判的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前很少有人提及。本期特别介绍英国刑事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的做法及主要考虑。敬请关注。

 

英国刑事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的做法及主要考虑

 

英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程序限制。法律程序和法院并不鼓励被告人提出上诉。这在上诉程序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体现得十分突出,相关程序简述如下。

 

上诉申请须得到许可

 

对于刑事法院一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意图提起上诉,需要获得一审法官或者上诉法院的许可。通常情况下,被告人都是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上诉法院先由一位独任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该法官未批准上诉申请,被告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此时就由上诉法院二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只有被告人的上诉申请得到许可后,上诉法院才会受理案件。据相关统计,2008年度,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2.5%被定罪的被告人申请提出上诉,其中有13%的申请得到独任法官的许可;有87%的申请被独任法官驳回,其中有51%的被告人再次提出申请,约1/3的被告人成功得到许可。

 

对于治安法院一审的案件,被告人无需获得许可即可就法律问题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但刑事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增加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虽然刑事法院并不经常这样做,但这项权力本身会导致一些被告人望而却步,选择放弃上诉权利。同时,只有做无罪答辩的被告人,才有权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换言之,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不得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等待期较长

 

对于刑事法院一审的案件,被告人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虽然不能增加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但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等待期较长。一些被告人在等待期间处于羁押状态,通常情况下,该期间的羁押期限要计入刑期,但上诉法院有权裁定,被告人在等待上诉期间的羁押期限不计入刑期。换言之,该等待期间的羁押期限被视为对被告人提出无谓上诉的额外惩罚。尽管上诉法院很少使用该项权力,但上诉法院曾明确表示,对于那些没有价值的上诉,可能使用该项权力。

 

相关考虑

 

英国法不鼓励甚至限制被告人提出上诉,并非有意限制上诉权,也非意图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而是有相应的政策和实践考虑。

 

第一,在普通法国家,一审集中解决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上诉审实行法律审,更加强调上诉程序在完善法律和阐释法律方面的功能。有学者言:“如果没有上诉程序作为审查法律的手段,普通法制度就难以存在。”上诉审作为法律审,重在解决具有法律价值的重要问题。只有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才能过滤掉那些没有法律价值的上诉,确保上诉法院恪守其职能定位。

 

第二,上诉法院对应辖区内多个初审法院,通常面临较大的案件负担,如果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加审查筛选,而是照单全收,将会导致一些没有法律价值或者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压垮上诉法院。从解决争执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上诉法院的上诉审查程序,以及对没有实际意义的上诉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对确保上诉程序规范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启示

 

与英国法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程序并未做出限制。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无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是量刑不服,都有权提出上诉。从解决争执的角度看,“如果争执可被再次审理,则争执并未解决。”上诉意味着争执仍然存在,有进一步解决的必要。

 

不过实践中,有的上诉对定罪量刑并无实质性争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更谈不上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有的上诉仅是基于策略考虑,例如有些判后余刑较短的被告人,可能仅为在看守所服完余刑而提出上诉;有的上诉还有滥用程序的嫌疑,例如有的被告人在一审中认罪以获得从宽处罚,后又对定罪不服而提出上诉。诸如此类的上诉,与上诉程序的预期目的不甚相干,但却占用二审法院大量司法资源。如何进一步规范上诉程序,将上述没有实质性争执甚至滥用程序的上诉排除在上诉程序之外,值得认真研究。

 

1.关于设置上诉审查程序的考虑

 

在明确法定的上诉理由基础上,通过审查程序过滤掉不必要或者无谓的上诉。具体可由一审、二审法院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上诉进行审查。为确保被告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如果其对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上诉申请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告人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但被驳回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二审法院更换人员审查后作出终局性处理。

 

2.关于限制上诉的主体的考虑

 

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请,对于一审程序中达成当事人和解并获得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得提出上诉。对于一审程序中认罪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应对事实证据问题提出上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方案,基于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设计相应的程序后,对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得提出上诉。

 

3.关于规定必要的惩罚措施的考虑

 

例如,对于一审程序中认罪并因此获得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如果其在二审程序中没有正当理由翻供不认罪的,可以考虑放松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取消一审对其的从宽处罚。又如,在一审法院对裁判充分说理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提出的上诉,可以考虑将上诉审查期间不计入刑期。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也可以将量刑程序改革作为切入点,通过相应的机制适当优化我国上诉程序。

 

1.强化量刑理由释明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因不理解法院的量刑理由,而针对量刑问题提出上诉。法院进行必要的量刑理由释明,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上诉,既能确保办案效果,又能节约司法资源。需要指出的是,量刑理由释明包括庭审释明和判后释明两个方面。在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应当围绕量刑事实、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的评价等问题,听取诉讼各方意见,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量刑事实、证据,应当重点进行调查、辩论,并针对相关的量刑情节和法律依据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在宣告判决时,法庭应当结合裁判文书,就经过审理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以及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被告人作出解释说明。尤其是对于被告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甚明确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作出解释。

 

2.重视量刑协商

 

基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各高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结合案件情况能够对量刑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法院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引导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既简化一审审判程序,又能减少因量刑问题引发的不必要的上诉。

 

原标题:无限防卫权之探析

来源:中国法院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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