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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业务范围
辩护方案是否正确和辩护意见是否中肯,决定着辩护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决定着是否能有效辩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决定对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时,总是反复琢磨相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因为无罪辩护固然激动人心,但是倘若辩护律师经过分析证据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强行作无罪辩护,则不仅无罪辩护未获成功,还可能错过罪轻辩护的机会。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也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体现。所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对有些案件在无罪辩护不可能成功的情况审慎选择罪轻辩护方案,开展卓有成效的罪轻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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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
2012/2/15 16:46:04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021次   
关键词:犯罪集团  正当防卫  未成年人犯罪  轻伤  重伤  

受害人过错辩护成功案例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辩护。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和分配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显示出将“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观点,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广泛运用,且不局限于上述两类罪名和判处死刑的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失相抵”的原则性规定,但基于该条文义的抽象性,实践中往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或者“被害人对于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作为减轻被告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深刻影响了同一案件的刑事思维,使得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从《纪要》的“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演化为“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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