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盯七年 命案疑犯终获自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徐辉案再审改判纪实
●2001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认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存在较多疑点,交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此案。
●2008年,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广东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珠海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宣告徐辉无罪。
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
这一结果,来之不易。记者了解到,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到徐辉被宣告无罪,在七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称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警犬缉凶,被告人喊冤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镇雅兴照相馆旁土地庙北面的小巷内,出现一具裸体女尸,引来群众围观。很快,有人认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严娟(化名)。
严娟只有19岁,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确定,严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头部被钝物击打,系被绳索勒颈窒息而死。此案一出,立即在街头巷尾引起热议,众说纷纭。
为了快速抓获凶手,珠海警方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就启用警犬协助破案。很快,警犬“猎鹰”发现了本案的第一现场——小林镇旧税所厨房。随后,“猎鹰”继续追踪,从案发现场追到不远处的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并顺着楼梯上到二楼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条警犬“忠诚”也追到同一地点。时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家,就在服务站二楼南侧。徐辉遂被纳入侦查机关的怀疑视线。
1998年9月17日晚,即案发后的第23天,徐辉被警方带走。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徐辉当日见严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于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而后在严娟醒来呼救时,因怕事情败露而将其灭口。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法院认定: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收到判决后,徐辉不服,大声喊冤,称自己根本就没有实施过强奸、杀人的行为,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徐辉被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徐辉依然不服,继续喊冤,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还是没有认可徐辉的无罪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诉。
此后,徐辉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希望,他们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申诉之路。
2006年12月,徐辉的哥哥徐庆委托律师提出的刑事申诉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检申诉厅。
鉴定结论疑点重重,最高检果断督办
2006年12月25日,一份申诉材料被送到了最高检申诉厅,检察官、承办人宋伟在审阅了全部申诉材料后,发现了原案的多个疑点。
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徐辉于1998年8月25日凌晨,趁邻居女青年严娟单独在路口等人之机,持砖头将其打昏后,对其实施强奸;当严娟苏醒呼救时,又用电线勒住其脖颈致其死亡。
宋伟认为,原审裁判所采信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中,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原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砖头和电线均未找到。另一方面,判决书中有关警犬鉴别书、DNA鉴定等内容,也需要特别关注。
在宋伟看来,警犬鉴别书的结论“弃尸现场提取的足迹气味与徐辉的拖鞋气味同一”,虽然是原审裁判认定徐辉犯罪的较为重要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将警犬鉴别书列为刑事证据种类。特别是,本案的DNA鉴定表述为“经DNA检验,严某阴道内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有徐辉、周某的精斑”,这一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虽原审裁判中显露出较大疑点,但是能否因此就认定本案是一起错案呢?很多问题,都令宋伟陷入深思:DNA鉴定的“不排除结论”能否进一步做出分析说明?警犬鉴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何原审判决、裁定将其列在证据中?而且,徐辉在侦查机关曾经作出过4次有罪供述还书写了一份亲笔供词,对这些有罪证据应当如何看待?
面对这个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同时申诉也已被省级法院驳回的案件,宋伟认为,只有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才能得出较为客观公正的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向厅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申诉厅经研究认为,徐辉案存在错误可能,考虑到该案广东省检察院未进行过审查,且在广东省内调查核实更为便利,于是决定交办,由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申诉厅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跟踪督办。
2007年1月8日,最高检申诉厅正式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明确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并强调,要在全案复查基础上,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全面审查、突破重点,检察机关再审建议获采纳
广东省检察院在收到最高检交办材料后,高度重视,指定该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对徐辉申诉案立案复查。2007年3月9日,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
“立案后,我们首先调阅了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徐辉案的批捕、公诉卷宗。”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向记者回忆,2007年11月,他到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协调,借阅到了徐辉案的侦查、审判卷宗,约定借阅1个月。在此期间,方炳和同事们把卷宗中一些要点复印了下来。
为了复查全案证据,方炳和同事们走了很多地方,找了很多人。
方炳在复查卷宗时发现,徐辉案侦查卷宗中,询问、讯问笔录共18份,其中徐辉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交代了犯罪经过。“这4次有罪供述是怎么取得的?之前、之后为什么不认罪?虽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我们也发现了矛盾。”方炳表示,他曾多次往返广州、珠海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还曾去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辉案的承办人。
方炳调查中了解到,该案影响较大,当地群众议论纷纷,徐辉在案发后23天才被拘留,此前已多次被侦查人员询问,因此,徐辉有可能从中获知部分案情;且侦查机关没有查获徐辉打晕或者杀害严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辉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强奸杀人的唯一结论。
对警犬气味鉴别书,方炳和他所在的申诉处也高度重视。为此,他走访了珠海市公安局警犬支队和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了解了警犬气味鉴别的操作流程、鉴别要求等。并了解到,警犬鉴别只能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为了更加深入地掌握相关情况,承办人又查找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地市公安机关可以开展警犬鉴别项目,但对其可否作为刑事证据没有规定。再者,按照公安部2001年颁发的《警犬使用工作规则》,警犬鉴别意见应当使用3条以上具有鉴别训练资格的警犬作出。“该案发生在1998年,虽然当时没有用3条警犬鉴别的要求,全国也没有‘鉴别训练资格要求’,但从技术角度看,显然其鉴别过程不够科学、规范。”方炳说。
为了复查有关严娟体内提取物的DNA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排他性的问题,方炳首先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DNA鉴定专家咨询了技术问题,而后该处时任处长杨志刚和方炳又专程到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技术中心向法医进行咨询。他们了解到,2007年的DNA技术鉴定要求至少采用15个位点进行鉴定,而1998年时该技术可以采用9个位点。但珠海市公安局的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以及该局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所作出的DNA检验结论,仅采用了4个位点,位点数太少,技术水平低,这一结论不能肯定徐辉为犯罪行为人,只能认定他存在作案嫌疑。
“对于复查而言,刑事申诉检察官要从整体考虑,看全部证据是否可信。”方炳表示,他们必须弄清每一个有疑点的证据,而后专门撰写报告。其间,他专程到广东四会监狱提审了徐辉,核实了在案口供。
在广东省检察院立案复查过程中,最高检申诉厅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多次专门听取案件情况汇报,适时进行指导,对案件处理明确提出意见。复查终结前,最高检申诉厅听取了广东省检察院的复查情况汇报,并就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及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意见。这为本案顺利启动再审,打下良好基础。
在对证据经过严格调查核实后,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认为,徐辉案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不足。2008年6月13日,该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徐辉案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周虹介绍,该《检察意见书》对全案复查中发现的重大疑点均作了详尽阐述:徐辉笔录供述存在矛盾、未能获取作案工具,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鉴定结论误差较大,不能据此认定徐辉曾强奸过被害人;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警犬鉴别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原审判决书和裁定书直接引用警犬鉴别作为定案证据显然错误。
“省高级法院对《检察意见书》很重视。”方炳说,他6月16日把意见书送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徐辉案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加大监督力度,纠正违法,被告人终获改判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申诉厅再次明确指示广东省检察院,要继续跟踪监督此案的进展情况,督促法院加快对此案的重新审理工作,并做好后续出庭的相应工作。广东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该院也多次督促法院尽早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与法院就案件的改判及善后工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珠海市中级法院重新受理徐辉一案后,于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但迟迟未作出判决。2014年4月,经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作出判决,释放申诉人。
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改判无罪;9月15日,对徐辉进行宣判。“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判决徐辉无罪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周虹说。
据悉,眼下徐辉正在申请国家赔偿,而宋伟和方炳手头也正在办理其他的案件。“法律监督是我们的职责,对每一个申诉案件,我们都会认真对待。”宋伟说。“回想徐辉案,最大的感触是:纠正或者监督一个刑事案件,给申诉人一个说法,都要从证据角度进行,要让证据说话。”方炳说。
“徐辉改判是因为原审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表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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