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年纪轻轻就被人打死了,可凶手怎么就没被起诉呢,我们想着一级一级申诉,总会讨回公道的。来到昆明市检察院后检察官接待了我们,对于不起诉的情况给我们进行了耐心解释,我们现在终于明白没有起诉田忠(化名)的原因,心结也打开了,检察院还考虑到我们的家庭情况给了我们救助。”日前,当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干警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刑事被害人赵某某手里时,赵某某感动地说。
救助刑事被害人 不因善小而不为
2013年7月27日18时左右,在昆明市西山区凯苑巷,田忠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冲突,田忠用拖把棍击打赵某的身体并追赶其离开,赵某离开鞋店到附近的小食店打电话报警过程中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证实可排除死者系暴力损伤致死的可能性,其死亡原因系赵某特殊体质。
经审查案卷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见面后,昆明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干警了解到赵某系申诉人赵某某与朱某的独子,二人均已年过五十,收入微薄,中年丧子给他们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赵某死后家里为其花去丧葬费等各种费用五万余元,两人的生活陷入困难。申诉人赵某某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控告申诉检察处遂启动了对赵某某的救助,在短短十多天的时间就将救助款送到被害人家属手中。
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昆明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依法办案、严格履职的同时,创新救助方式,坚持主动救助,畅通救助渠道,及时将救助款送达被害人,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办理首例律师控告办案机关违法案
2013年8月7日,云南省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蔡某向昆明市检察院申诉,要求昆明市检察院责成公安机关撤销陪同会见函,保护律师的会见权利。该案系新刑诉法生效后,首例控告执法机关违法案件。
接到律师申诉后,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张晓东带领干警及时到昆明某看守所了解情况,经了解,该所确实羁押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人赵新波,赵新波的代理人云南省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蔡某确实到看守所提出会见赵新波。但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要求律师会见赵新波时,要有侦查员陪同。
李某某、蔡某到昆明市检察院控告,要求该院责成公安机关撤销陪同会见函,保护律师的会见权利。该院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办案单位说明情况,撤销该陪同会见函。
同一被告人多次冒名抗诉七个错误判决
同一被告人,七年时间,七次犯盗窃罪,但因被告人多次冒用他人姓名,从第一次判决开始,直接影响后面法院对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出现七次错误判决,其中有假冒身份、假冒未成年人犯罪、隐瞒犯罪前科、未认定累犯等问题,案件涉及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影响两名无辜被冒用身份者的名誉、社会评价,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案件经查证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七个抗诉,昆明市中院全部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案件进入全面纠错程序。
这七个案件包括:李文祥两次冒用李文超的身份实施犯罪行为,一次被西山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一次被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文祥隐瞒前两次犯罪前科,用自己的身份实施盗窃后被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影响量刑;李文祥冒用李文超的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文祥冒用崔庆松的身份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崔庆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现李文祥曾冒用他人姓名接受刑事处罚后,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高度重视,立即统一协调涉案四区检察院控申科查办该案。办理此案过程中,着力从证据审查入手,确保案件判罚正确。
据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被错误判决的事件时有发现,造成对被告人的误判、漏判、轻判,同时给被冒用人及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危害巨大。昆明市检察院将以纠正此类案件作为重点,并适时加以监督,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
司法机关是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社会矛盾的主体。本着“谁办案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家带”的原则,对于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不起诉案件,被害人七日内提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申诉部门负有化解该类社会矛盾的责任。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办案要坚持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并重,注重在执法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化解涉检社会矛盾,昆明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申诉部门认为必须主动出击,积极作为。近日,石林县检察院作出的一起存疑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七日内申诉案件,在两级检察院的协作下,主动出击,调处纠纷,成功息诉。
原标题:昆明检察破解刑事申诉信访难题
作者:杨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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